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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7 13:35:56
文档分类: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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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使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瓦解,农村传统的依赖于土地的生活保障体系被削弱,农村以家庭为支撑的生活保障发生了很大变化,生存、养老、医疗等重要问题日趋凸显。构建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在农村出现了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保障模式已难以为继,需要构建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力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稳步增加农民收入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农村社会的需要。
1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1 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农村社会的必然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将发生很大变化,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开始流动,大批农村劳动力将脱离传统农业领域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将越来越弱,农民不仅面临着市场冈险,而目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而目前农民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都比较弱。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农村社会的需要。
1.2 是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重要手段  我国是—个典型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国家,城乡差别是长期以来—直存在的—个突出问题。城乡差别表现在多个方面,而这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更加突出。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而目有利于促进城乡人才流动,缩小城乡差距,从而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体化做出贡献。
1.3 是维护农民国民待遇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区别对待的—个可解释的理由是,农民拥有了国家给予的土地使用权而获得了土地保障,因而,国家对农民的保障就不再承担更多的责任。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将农民排挤在社会保障体系以外的理由。首先,全体国民都具有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农民自然应该包括在内。其次,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得到—定的回报,理应与城市居民—起平等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国家理应对农民的保障利益损失作出—定的补偿,应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之中。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我们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2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它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都是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群体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2.1 农民自主保障意识薄弱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离不开广大农民的自觉参与,而目前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意识仍然较弱,也不了解参与社会保障的好处,他们直对各种保障问题的最常用的办法仍然是“养儿防老”。五千年的封建文化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我国农民的思想,养儿防老,存钱防灾,农民的支出主要用于衣食住行,而以参加社会保险来进行自我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 2.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2.3 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从每月2元至每月20元十个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2.4 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对稳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且合作医疗的基金很难进入乡镇卫生院,难以在农村实现良性循环。
2.5 社会保障体系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国家立法机关还未制定出专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同时,立法滞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国民社会 毒职淡薄,加上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单位和个人不能正确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或故意漏缴、挪用相关社会保障资金。
 近年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虽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章制度,但其内容规定滞后、不完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强大的法律支撑,从而导致这一制度的实施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各地在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时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甚至有时表现为长官意志,缺乏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导致本来就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
3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提高农民自主保障意识
 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为公民提供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表明,全体公民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也不例外。要通过有力的宣传教育,消除传统思想的束缚,让他(她)们了解参与社会保障的好处,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农民参保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意识。
3.2 在全国建立较为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而不是为了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和当地农村的实际消费水平,坚持低标准起步,尽可能使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涵盖每一个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真正让那些有实际需要的人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落后地区也同样需要,各地区的经济条件的好坏只能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水平的高低。因此,综合考虑,应在全国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3 完善和创新农村社会养老制度
  随着土地保障功能地弱化和家庭养老压力地加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虽然,国家在部分农村地区推行了社会养老保险作为辅助,但是其资金的来源基本上是由农民个人缴纳,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为此,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关键在重视家庭养老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和创新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一方面,在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时,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优先解决无子女老人的生活保障,照顾独生子女老人的生活,解决老龄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投入、风险同担的筹资机制,不断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积极创新土地保障的功能,开展“以承包土地换取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具体思路是:当农民年老力衰、到乡镇企业就业、进入小城镇定居的时候,应使他们出让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款,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当土地被征用时,可用一部分征地补偿费为彻底丧失土地的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
3.4 深化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当前,各地农民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非常欢迎,医疗合作改革成效显著,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也逐步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重大疾病救助依然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为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对大病、重病患者的重点补偿;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的基础上,完善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此外,还应该在国家扶贫资金项目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3.5 加紧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因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对于农民按期缴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以及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都有很强的约束性。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通行做法。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这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整体起步较晚,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更是滞后。因此,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初,首先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把农村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具备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维护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范围和形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农村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经济总体上还较为落后,并且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农村与城镇相比起步晚、起点低,因此,要真正建立起—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长期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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