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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试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3:07:20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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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8051
摘要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以降低纳税成本,防范涉税风险,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理财和维权行为。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重点、详细论述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为纳税人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指南。对企业所得税设计并实施合理的纳税方案。加深了对税收筹划理论的认识,并对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选择
 
 在市场经济强化了企业利益意识的今天,利益最大化就成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们共同目标。怎样才能利益最大化成为了大家都关注的问题,在其他收入成本费用都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合法的缴纳最少的税收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关注的问题。同时我国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税收筹划就显得越来越有必要了。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中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需要就日益突出了。
 为了更好的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税收筹划有基本的了解和明确影响企业所得税额的因素有哪些,同时结合税法和企业实际状况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税收筹划内涵
1、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设计并实施合理的纳税方案,以降低纳税成本,防范涉税风险,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理财和维权行为。税收筹划的核心是规范纳税,最终目标是既不多缴纳税款,也不少缴纳税款。
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只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不仅在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其结果上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2)时间的事前性,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
(3)现实的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着眼于长期利益的稳定增长,并不能局限于某个具体的税种利益得失。
(4)行为主体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代理人将其所掌握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自觉地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经营行为中,其目的就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将其税收成本最小化。
3、税收筹划和偷、漏税区别
 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和其基本原则的研究和解读不难发现税收筹划和偷漏税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也叫纳税筹划.是指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消费活动和经营活动等进行巧妙的安排.以达到在合法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收及优化税收结构等目的。而偷漏税行为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其行为都要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的风险
 从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应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直接减少税收负担;二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三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四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五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是税收筹划的两个目的。如果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税收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税收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
(2)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行为违反我国的立法精神,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要受到税法与刑法的限制和制裁。而纳税筹划强调合法性、事先性、综合性,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可见,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化。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
二、企业税收筹划可能性和必要性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不完备性,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在现实中政府虽然总是在不停的制定或修订税法,但政府却总是无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税收法规(税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法规并不能完全执行(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不完备的税收法规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税法制定对税源的考虑和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有其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可避免和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能更有效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正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所以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正是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调节不同产业、行业或不同地区及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想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费用,增加净收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以客观上纳税筹划促进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纳税筹划促进企业加强涉税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现代企业要有专门的纳税代理或筹划人来处理税务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对企业所得税有一定了解了,现在我们从以下方面结合税法对影响企业所得税额因素进行分析。
1、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会计核算中所涉及税收筹划的内容多,方面广,我根据其重要性及税收筹划的效果选择从下面方面进行讨论。
(1)纳税年度会计核算方案的选择
①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我们知道一般企业运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主要有一下四种: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的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的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4、期初成本如果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减少。
 基于上面说的四种情况,我们可以在企业处于纳税年度的时利用上面的四种情况尽可能的提高本期的销售成本,从而推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企业可能根据本身的生产特点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在选择折旧方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税法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一旦选择了折旧方法就不能轻易更改。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列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等机器设备磨损较快的行业,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税前列支项目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作了很多限制规定,但有些税前列支项目任然存在一定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列支。企业如果能够灵活运用这些费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就能起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1)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费用。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①合理运用扣除比例。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②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③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出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准确划分相关费用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2)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①扣除比例:税法规定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②影响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因素: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③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3)职工福利费的筹划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职工医药费;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①扣除比例: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②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例如: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无论您以什么形式都是不能扣除的。
3、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的筹划
(1)分回免税利润要尽量避开亏损弥补期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4、捐赠扣除的筹划
 为了鼓励企业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因此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我国纳税人大体分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企业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由此可见查账征收比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筹划更有利。所以应当尽量避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避免成为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正在享受减免税或者近期内曾经享受过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因此,减免税企业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避免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者按查账征收方式测算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小于按核定征收方式测算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规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同意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因此,对于因实行核定征收的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纳税人,应该积极改善会计核算质量,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查账征收企业。
6、企业改销售为加工避免关联交易的筹划
 关联企业如果存在交易应当尽量避免,这样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的收入来达到降低利润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目的。
 在避免关联交易改销售为加工时应注意: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冯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意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而应当按照销售自产产品处理。
四、企业税收筹划易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也不要过度的谨慎而导致一些政策性错误,对于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1、转让未到期国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额。”因此,对于我国债的免税规定只限于纳税人购买国债孳生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规定:“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债转让所得属于应税范畴,应该依法纳税。
2、捐赠实物改为捐赠现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前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照基维斯捐赠是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靖只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由此可见,企业无论是接受现金捐赠还是接受实物捐赠,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进行上述筹划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3、成本费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有些企业在减免税年度故意少计入成本费用,并将成本费用结转到纳税年度扣除。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魏体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负的一个主体税种,始终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其原因不仅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更在于其复杂性和技术性。从纳税筹划理论角度出发,越是税制规定复杂的税种,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越是税收负担重的税种,税收筹划欲望越强烈。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本文以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与其现实重要意义为切入点,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论述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和操作技能,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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