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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

公司税收筹划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3:05:51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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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经济视野下的税收筹划2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2
(二)、科学运用税收筹划 2
二、税收筹划的思想4
(一)、税收筹划的战略思想 4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思想 5
(三)、税收筹划的设计思想 8
三、税收筹划的谋略13
(一)、增值税的筹划 13
(二)、消费税的筹划 16
(三)、营业税的筹划 18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9
(五)、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21
(六)、其他税种筹划技巧 22

内 容 摘 要
 税收筹划,是一种融战略规划、经营模式、商务结构及管理技巧于一体的,旨在降低纳税成本与税务风险的智慧型行为。本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以税收筹划为研究对象,从税收筹划的思想和方法角度探索税收筹划谋略。企业迫切希望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于是,如何运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价值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就应该在了解熟悉相关税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关键词:税收筹划 战略 技巧 政策
经济视野下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生产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约税收、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科学运用税收筹划
1、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制度一贯强调税收法定主义。所谓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种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纳税。
 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观察,税收制度的法定性越强,税收筹划的预期越明确,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稳定性和规范性。正是税收的法定性要求才催生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要求遵从税收制度的约束,但纳税人只要符合税收规则,就可以打“擦边球”,这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2、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及法理基础在于税法关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规定。税法关于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收法定包含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在确认税收筹划权利的前提下,各国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完善税法,缩小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的空间。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也被普遍接受,并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
(2)税收法定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空间。法律一方面通过宣告权利,赋予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置义务,激励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纳税人一方面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依法纳税。
 (3) 税收法定是确认税收筹划合法与否的标准和依据。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定原则同样为纳税人纳税、税务机关征税建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税收筹划行为,还是避税、偷税、逃税或骗税行为,这些都需要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应的税收法律中予以明确。
(4)税收法定对税收筹划予以保护和救济。对于征税主体双方来说,所处的地位与立场是截然不同的。国家以往倾向于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税收观念的转变,社会各界也逐步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说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款项,都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的税款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税收筹划的思想
(一)、税收筹划的战略思想
1、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1)战略管理决定着税收筹划。战略管理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税收筹划只有在战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绝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战略管理涵盖税收筹划。战略管理从宏观角度看待问题,它关注的是企业整体利益,战略管理不仅考虑税收对企业的影响,还考虑其他非税因素对企业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在战略管理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目标一致。战略管理和税收筹划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税收筹划也明显带有长期战略的痕迹。
2、税收链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性质的税收,又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性质的税收,还有诸如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性质的税收。如果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其主要活动分为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即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设计和研发产品,继而进行生产加工,最后再到市场上销售产品。所有这些环节都为创造价值或实现价值服务,因此从总体来看就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思想
1、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风险性
(1)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税收筹划方案的形式及其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纳税活动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
(2)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条件性。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设计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
(3)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纳税人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够成功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设计的方案属于“打擦边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而予以反避税。
2、税收筹划方案的两大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方案失效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譬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为弥补政策漏洞,税法明确规定公费旅游及各种变相形式的公费旅游应按人均旅游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费旅游”的筹划方法失效。
3、筹划方案风险管理模式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某种行为或某一事件。可见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为规避风险而彻底放弃纳税方案。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概率达到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风险保留。风险保留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法,是指遭遇风险的经济主体自我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保留的重心在于寻求和吸纳风险融资资金,但这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一种是风险承担,在风险发生后承担损失,但可能因为须承担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而面临财务问题;另一种是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准备,在财务上预提风险准备金就是常用的办法之一。
案例:某民营企业董事长从财务部借款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一辆汽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该董事长将车辆的燃油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凭证票据拿到财务部报销。后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认为所发生的用车费用属于董事长个人的消费支出,不能在企业账簿列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处一倍的罚款。
这里的问题就出在该董事长以个人名义买车,构成了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拥有的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怎么能报销呢?而且该董事长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已经超过1年,要视同利润分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对该董事长的借款购车事项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改变购车的经济主体,以企业名义购买,则用车费用自然就可以由企业负担,在企业财务部全部报销。当然购车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并允许按期计提折旧并实现税前扣除。
4、筹划方案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但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频繁,掌握起来非常困难。因此,我建议企业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存档,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设计筹划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筹划方案质量的关键。
(2)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依法开展税收筹划、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3)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合理、合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筹划方案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方案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实施过程还会增加纳税人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还要考虑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迁等因素的影响。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及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赫尔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税收筹划虽有一定的规律,但筹划方案设计并没有固定的套路,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个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适合企业特征的方案。针对不同的纳税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税收筹划的设计思想
1、流程思想
所有的经济业务都有流程,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和次序过程。流程是可以转变的,主客观因素都可能改变流程。税收是和流程紧密相联的,税收产生于业务流程,不同的业务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和流量。因此,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的优势改变税收。这是一种创造型的税收筹划设计思想。
案例: 北方有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设备,造成设备售价比原来高出30%。企业为此很困惑:由于设备售价提高,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负担都明显加重。企业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如果以流程思想为指导,解剖企业的业务流程,我们会发现,设备售价高、税负重的原因主要来自这套自主研发的软件。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的增值率也因此上升,而增值税负担主要源自设备的增值率。企业研发成功的软件,一般将其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通过摊销的形式逐渐冲抵应纳税所得额,摊销期较长,所以就会造成较重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如果对该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拆分,成立专门的软件公司从事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这样,生产企业在向购买方出售设备的同时,再由软件公司出售该配套软件。购买方买到设备和软件后,再把软件配置在设备上。虽然只对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微调整,但纳税结果却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设备主体和软件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外购的软件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而软件公司自产自销的软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增值税负担仅为3%(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这样,税收负担就因为业务流程的改造而合法降低了,这就是流程思想的设计理念。
2、契约思想
 契约是与市场紧密联结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察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收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其实税法也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对纳税人来说,利用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筹划节税。
案例:一家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向企业借款400万元购买别墅,并办理了个人借款手续。到第二年年底还未归还该笔借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企业的财务人员没看懂上述文件,也没有对董事长的借款作出任何处理。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要求企业缴纳80万元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该涉税事项如何进行处理,有没有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呢?其实,如果利用契约思想进行税收筹划,完全可以改变现状。这里提供两个有关契约思想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是对董事长的个人借款,让其在次年筹备资金还上,然后再签订借款合同借出该笔款项。这种处理模式,要求董事长每年签订一次借款协议,每年办理一次借款还款手续,使每期的借款期限都不超过1年。
二是在借款时就转变契约方,让董事长的朋友以其名义去办理个人借款(该董事长的朋友不是公司的投资者),从而可以摆脱上述政策的约束,即使个人(非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也不用缴纳任何税金。
3、转化思想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制约束之下的变通之策。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引入转化思想。转化思想体现着一种创新思想,蕴涵着一种大智慧,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
转化思想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技术手段:
其一,业务形式的转化,即从一种业务形式转化为另一种业务形式,随着业务形式的转化,所涉及到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负自然不同。
其二,业务口袋的转化,即从一个纳税主体的业务转化为另一个纳税主体的业务,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率差以转让定价策略实现利润转移,达到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转移利润、节约税收的目的。
其三,业务期间的转化,即把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转化为另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实现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的跨期转移,以实现筹划节税。
案例:新华公司有一栋用于出租的库房,其房产原值为6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承租方主要用于商品和原材料的存放。新华公司按照租金收入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12%的房产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整体收入、成本费用有关,这里暂不考虑),总算起来,新华公司的税率(企业所得税除外)为:5.5%+12%=17.5%,即每年要缴纳175万元的税金,税收负担相当重。
根据转化思想,跟新华公司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可以考虑把租赁业务转化为仓储业务以降低企业税负。这里要注意区分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行为;所谓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者利用库房为客户储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用的一种经营行为。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租赁和仓储行为均应征收营业税, 适用税率均为5%。但应当注意到,房产用于租赁和仓储的,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仓储属于房产自用,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算缴纳。如果新华公司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物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存放物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与租赁收入相同,也是1000万元。则新华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后的税负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纳房产税=6000×(1-30%)×1.2%=50.4(万元)合计应纳税额=50+50.4+5=105.4(万元)
比较可知,采用仓储比租赁形式每年节税额为:175-105.4=69.6(万元)。
转化思想孕育着业务模式的转变,不同的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具有迥然不同的税收特征,自然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转化思想显示出巨大的节税空间。
税收筹划的谋略。
(一)、增值税的筹划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额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产品价值中的V+M部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国对增值额的规定往往不同,这种各国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的计税依据的增值额,也称“法定增值额”。根据法定增值额的不同规定,国际上增值税的类型分为三种:生产型、收益型、消费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纳税人销售产品增值额大时,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划算;纳税人销售产品增值额小时,一般纳税人较为划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换主要看生产经营需求和增值额的大小。但是,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容易,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比较困难。
3、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税种不同,税率不同)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4、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率的计算,来判断到底缴纳哪一种税对自己更有利。
案例: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兼营对外安装、装饰工程,公司采购原材料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5月公司承包了一装修工程,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为120万元(其购入成本为70万元),施工费为100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公司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
分析: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20+100)÷(1+17%)×17%-70×17%=20.07(万元)若该公司本月销售建筑材料收入为100万元,施工费收入为12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7%=2.63(万元)应纳营业税=120×3%=3.6(万元)节约税负:13.84(20.07-2.63-3.6)万元。
 因此,该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应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使其超过年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数的50%,这样,就只需缴纳营业税。
(二)、消费税的筹划
1、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有关包装物及包装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税额。如果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且押金不超过1年的,包装物可以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于是,利用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就能够开展,但是操作较麻烦,因为包装物回收和押金难以一一对应。当然,也不是不可以进行,只不过增加成本而已,但与税收筹划效果比较,增加的成本还是小事。
习惯上,一般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可以使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某企业销售轮胎500个,单价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1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10%=10万元。根据该企业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包装物上下点工夫,寻求节税的途径。例如,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此时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1800×10%=9(万元)可以节约税收成本1万元。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可以给企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
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序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三)、营业税的筹划
1、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劳务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对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进行征税。营业税也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2、建筑业的筹划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家企业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300万元,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价值650万元的房屋所有权。
筹划前:
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应纳营业税
=650×5%=32.5(万元)
 乙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纳营业税=650×5%=32.5(万元)
筹划后: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房屋作为投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通过合营企业的形式,在建房环节可以节约营业税65(32.5+32.5)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压缩收入避税技巧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例如,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的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则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由于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易方式,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案例:某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1-11月份的销售收入为240万元,12月份的销售收入为160万元,假设它的应税所得率为8%。
筹划前: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40+160)×8%=32(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32万元大于3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按25%征收。2008年应纳税额=32×25%=8(万元)
筹划后:如果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分两次收回价款,每期收回50%。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40+80)×8%=25.6(万元)25.6万元小于3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按20%征收。2008年应纳税额=25.6×20%=5.12(万元)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税负2.88(8-5.12)万元。
(五)、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1、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2、奖金的筹划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奖金的筹划可以根据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进行比较,然后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六)、其他税种筹划技巧
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建房则筹划空间较大:(1)房地产代建方式。房地产代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结束语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
致辞
 毕业设计是我大学生涯交上的最后一个作业了。想籍次机会感谢两年来给我帮助的所有老师、同学,你们的友谊是我人生的财富,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曹老师对我的指导。最后,祝愿你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参考文献
蔡昌,《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
席君,《跟我学税收筹划》,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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