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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目前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探讨

如何完善我国目前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探讨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3:01:21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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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论文研究基本思路及逻辑结构
二、增值税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设计原则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三、增值税前期改革的历程
四、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理论层面:现行增值税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
(二)政策层面:部分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建议
(一)调整并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二)改变运输费用的抵扣制度
(三)建立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征退税信息对称。
(四)调整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方式,适当降低纳税人税负。

内 容 摘 要
1994年以来,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强化了纳税人之间的监督功能,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加。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增值税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征税范围扩大问题,转型问题,优惠政策的调整问题,以及由于税制原因而带来的增值税管理问题等,都需进行研究和解决...
如何完善我国目前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探讨
—从广元征收管理实践看如何完善部分增值税制度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论文研究基本思路及逻辑结构
二、增值税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设计原则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三、增值税前期改革的历程
(一)我国在1984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
(二)我国在1994年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
(三)我国从2004年起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四)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五)我国自2012年1月1日逐步推行将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
四、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理论层面:现行增值税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
1、我国实行“半消费型增值税”,扣税仍然不彻底
2、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3、我国增值税税率偏高
4、我国增值税减免税体系庞杂,减免税政策繁多
5、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
(二)政策层面:部分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
1、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利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2、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够合理和完善,增加了税收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3、增值税与营业税部分政策交叉
 4、出口退税与国内征税环节脱节,造成税收流失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建议
(一)调整并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1、完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3、修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变运输费用的抵扣制度
(三)建立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征退税信息对称。
(四)调整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方式,适当降低纳税人税负。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
1994年以来,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强化了纳税人之间的监督功能,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加。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增值税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征税范围扩大问题,转型问题,优惠政策的调整问题,以及由于税制原因而带来的增值税管理问题等,都需进行研究和解决。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新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区域经济,支持就业和新农村建设,鼓励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决策,对现行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增值税制度的专题性研究,深入剖析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考虑,提出了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增值税在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支持经济科学发展方面的建议和对策,从根本上解决税负不公和税负高的现象,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最关注的整个民生问题(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真正承担税收负担的是消费者即广大人民群众)。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1、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主导地位,对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增值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多年来其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一直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收入(包括海关代征部分)占50%以上,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
 2、增值税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现行增值税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完善意见。
 3、增值税覆盖了我国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较大。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税基广阔,其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凡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义务人。因此,增值税涉及到国民经济的诸多环节和领域,对其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4、增值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税种。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商品的整体税负设计的,商品出口时,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退税,可以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同样,当商品进口时,只要按进口额乘税率征一次税,就可以使进口商品的税负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税负相同,增值税的这种出口能彻底退税,进口能足额征税的优点,在国际贸易中,尤其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近年来增值税制度不断的改革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论层面的支撑,但一些改革未彻底、一些增值税具体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目前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对增值税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首先,通过大量阅读研究现有的关于增值税制度设计原理和特点,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在增值税方面的经验,找出我国增值税理论层面存在的不足,其次,是以自己在广元国税系统工作为契机,运用社会调查方法实地调研一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寻求部分增值税税收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建议。本论文的分析路线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
三、增值税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实际上,是运用税款抵扣原则,使收入额中前阶段己纳税的部分,在本阶段不再征税,而只就未征过税的那部分收入额征税。
 1、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通过劳动在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创造的价值额。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十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2、法定增值额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作为理论上的增值额(即V+M),凡是属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C)的因素,都应该作为扣除项目。由于各国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不同,主要是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可以抵扣的规定各国不一样,因此计税增值额同理论上所确定的增值额的内容一般会有所不同。所以我们一般所说的“增值额”主要是指法定增值额。
 3、增值税的分类
增值税的计算大多数国家采用税款抵扣法,但对于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款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采取的方式不一样,由此,增值税出现了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
(1)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所承担的税款进行扣除,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允许扣除。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c+v+m)。
(2)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投入生产的中间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所承担的税款扣除。即对所有外购项目,即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目前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
(3)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产品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余额作为计税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v+m)部分。此种计税方法比较困难。目前拉美和独联体的一些国家使用收入型增值税。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设计原则
 1、财政原则
财政原则是指增值税税制应该为政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财政职能是税收基本职能之一,因此财政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保证财政收入应是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政策制度基本出发点。为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尽可能宽,覆盖面尽可能广,最大限度地将社会最终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2、中性原则
中性原则是指增值税制应尽可能保持中性,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尽量避免对生产者的组织形式、生产决策以及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造成效率损失。税收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生产的财富。因此,税制必须考虑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保护社会资源,并准确引导限制资源流向,使之有利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只有税源积累丰富,税收才会保持增长的动力。
 3、简化征收原则
改革后的增值税由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简化了税率,解决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项目之间的划分矛盾,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加强征收管理;统一实行购进扣税法,方便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既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计算各纳税期的进项税额,又有利于增值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监督和管理,为建立增值税交叉审计制度提供了可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仅适应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而且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的征收成本。
 4、消费地征收原则
消费地征税原则是指进出口贸易中,应税商品和劳务的最终消费地政府享有优先征收增值税的权利。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对进口商品征税。进口商品一般都是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在商品进口国进行消费。因此,对进口的商品应按照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一样足额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出口商品不征税。出口商品应将商品出口前各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还,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出口国。
(三)增值税的特点
 1、增值税具有间接税的税负转嫁
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属于价外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外转嫁给购货方,购货方不仅要支付商品的价款,同时要支付应缴纳的增值税。随着商品流通环节不断延伸,每个经营环节都相应在购买商品时支付了税款,在销售商品时收取税款。税款随着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不断实现而逐步积累,逐步由生产向消费环节转移,直至实现最终消费,税负的转嫁也就停止,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各个环节所支付的税款,每次在购买者身上得到补偿,只是代政府向消费者收税并缴纳,本身并不负担税款。
在征税环节上,进口商品时在境内消费,因此增值税对所有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都同样征税,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商品在增值税待遇上不存在税收差异。同样,出口商品在境外实现消费,因此需要将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增值税给予退税。
 2、增值税具有“中性”效应,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增值税实行以“增值额”征税,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不影响人们对经济活动、消费活动的取向,对选择消费和储蓄的影响是中性的。从商品流通来看,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受商品流通环节多少的影响,有利于畅通商品流通环节渠道,促进商品流通,客观上顺应了现代社会化大分工协作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
 3、增值税具有多环节普遍征收的原则
凡属于社会消费行为范畴或与消费者行为直接相关的社会活动,均可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对消费征收的,对生产不征税,将生产、流通等作为增值税征收环节之一,只是实现征收增值税目标的一个手段,并不意味税款由其承担。
 4、增值税的减免并不等同税收优惠
受增值税特殊的征扣税机制影响,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享受免税,意味着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销售方丧失增值税税款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上道环节已征税款,而购买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减免的税款被自动征收,不能起到优惠的效果和减免的作用。因此,增值税的减免实际上并不是一般理解的税收义务的豁免或减除。出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税收优惠,在实际中会加重负担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减免税违背了增值税“道道征收、环环扣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中间环节商品给予增值税优惠,只在最终环节给予免税,这样才能将减免税对经济的扭曲降到最小限度,让增值税发挥其中性效应。
 5、增值税能够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
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各国商品出口的竞争日趋激烈。一般情况下,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许多国家队出口商品退还已征收的间接税,使之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传统的间接税制下,由于该商品的生产结构、经营环节不同,其包含的税金也不一样。从而计算退税很复杂。实现增值税后,根本上消除了此弊端,根据最终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等于该商品出口前各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之和。
总体来说,增值税克服了传统间接税造成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的弊端,把税收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扭曲降到了最低程度。但,增值税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潜在的,他不具备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也不具有消费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等税种的调节作用。
三、增值税前期改革的历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半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就增值税的本来含义而言,它的计算基数应当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增加值,但中国现行的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基数不仅仅是增加值,还要包括部分固定资产的购进,即购进的部分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不允许抵扣,因此属于“半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方向是就增值税本来的增值额的含义,就是要将企业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国家的经济实力还不是特别雄厚,增值税还是组织国家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还无法立即实现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国正逐步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转变。
(一)我国在1984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
1954年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生产了重大影响。由于增值税税不重征,税负公平,不仅适应社会化协作生产的需要,而且能及时稳定地组织财政收入,从而受到了各国的普遍欢迎。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从1983年1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 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我国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1986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使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经过多次调整,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计税方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消除重复征税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84年到1993年,我国增值税一直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并且仅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并实行产品税、增值税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尚未完全体现出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当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由于距国际规范化的增值税相差甚远,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
(二)我国在1994年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在1994年实行了新增值税,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我国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当时的财力紧张的经济背景有关,而生产型增值税应纳税额扣除少、税基宽,税收收入就高;另一方面,前期出现的几次经济大波动几乎都与投资过热有关,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对投资过热的现象起到抑制作用。改革后的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一个税种。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为两档: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除部分货物外,绝大多数货物都按照基本税率征税。新增值税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计征税款。
此次改革,一是扩大了增值税征税范围,更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更能体现普遍和中性征收原则。二是征税范围更明确,更能体现简化原则。三是此次改革,让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与国际规范化的增值税进一步接轨。
(三)我国从2004年起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了“生产型增值税”,当时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我国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缩减增值税税基,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从2004年7月1日起,财政部门在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只在部分行业中实施,并且只采用了进项税增量抵扣。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扩大了试点范围,将中部地区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也纳入了此次增值税转型工作中。2008年8月1日,国家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本次的改革力度更大:一是取消增量限制;二是取消行业限制;三是将计算退税办法调整为正常抵扣办法,征纳双方操作简便;四是对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不在受灾严重地区的总机构可抵扣购进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四)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04年至2008年国务院在第34次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转型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三方面: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但此次改革也还未彻底,主要体现在:我国增值税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的增值额仍然包括除生产设备外的固定资产部分。
我国自2012年推行将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
 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开展试点。今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通过实行“营改增”,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经过10多年来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基本适应、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体系。从多年来的实践看,现行增值税取得了很大成功:第一,保证了我国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多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一直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增长,这与主体税种增值税普遍征收及组织收入职能的发挥是分不开的;第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推行增值税,发挥增值税对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将间接税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税制方面为社会各成员的经济活动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三,加快了我国与国际经济之间的交往。现行增值税制有力地保证了我国出口商品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了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但是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基本内容和征管实践可以看到,与理想中的增值税相比,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制度和征管上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征管效率,增加了管理难度。
(一)理论层面:现行增值税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
与增值税设计原理相比,我国增值税仍然存在着税款抵扣不彻底、征税范围偏窄、税率偏高、减免税项目繁杂、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增值税作为先进税种职能的发挥。
 1、我国实行“半消费型增值税”,扣税仍然不彻底
 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基于当时企业生产技术和经济效益现状,为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规定对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税款抵扣不彻底,形成重复征税,由于产品成本中包含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使国内产品生产成本高于国外同类产品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同类商品增值税税负高于国外的税负。由此以来,影响了我国工业发展,也削弱了我国工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生产型增值税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造成资源配置扭曲,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高新技术等行业的发展,阻碍了企业进步和产业升级,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为了解决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逐步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过2004年首次试点,中间历经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增值税全面实施转型改革,逐步突破了局部到全面推行的过程。但本次的改革仍然不是特别彻底,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仅仅局限在企业新购的生产设备上。二是本次可抵扣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仅仅局限在新增购置的生产设备,但并不包括前期固定资产部分,这对于那些经营历史长、初期投入大而后期投入小的成熟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够公平。三是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但对那些是建筑物还是构筑物,基层难以掌握。因此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这个政策出台后其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例如自来水公司输水管道,那些设备本来就是该企业的主要设施之一,再例如煤矿中涉及的电缆、挂式的空调、电站水闸中涉及的水闸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基层在执行存在各自的理解不一而导致执行不统一的情况。
 2、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如果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而对某些商品不征收增值税,这在客观上形成奖励或限制消费的效应,就会扭曲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覆盖面不够宽,与国际上相差甚远,只限于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项目,尚未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等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这种狭窄的征收范围,纵向而言,直接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同时由于没有实行税款抵扣制,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导致这些劳务服务行业与己实施增值税的其他劳务服务行业的税负不公,对生产经营的扭曲效应较大,有碍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横向而言,国外一般对劳务等环节也征收增值税,税负轻于国内,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同时我国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对营业税出口不退税,也影响了劳务、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我国增值税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OECD国家近年来增值税税率呈上升趋势,各国在开征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有的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己超过20%,如丹麦为25%、芬兰为22%、法国为20.6%、冰岛为24.5%、挪威为23%、瑞典为25%,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并不高,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以及税外收费等因素,我国增值税的实际税率水平要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我国近年消费品市场竞争激烈,税负转嫁困难的情况下,不利于我国商品形成合理的价格构成机制,即使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按17%予以退税,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产品中仍隐含着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低价格完全是通过压低劳动力价格来实现的,这样形成的商品低价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科学合理的供求关系,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他康发展,事实说明也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形成持续有效的竞争力。
 4、我国增值税减免税体系庞杂,减免税政策繁多。
 当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减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多,包括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配合国家体制改革,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照顾困难企业,贯彻民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以及其他个案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相关领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消极作用和对税制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从目前情况看,比较突出的是优惠项目与方式的多样化导致管理环节多,审批手续繁,极易出现税收漏洞,带来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为重要的是,过多的优惠政策有悖于增值税“中性”原则,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既导致了经济行为的扭曲,又侵蚀了税基,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还给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留下了空间,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各级税务部门为此而制定的审批、认定等配套管理措施与监控办法,耗时费力,效果却不明显,使税制变得繁琐与复杂,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
 5、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
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造成出口退税不彻底。我国尽管对出口产品适用零税率,但生产型增值税使国内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而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行真正的零税率,他们在商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是彻底的退税,完全以不含税价格进入我国市场,比我国税收成本要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商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较大影响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给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失。
二是出口退税率设计目标随意性大。1994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围绕出口退税率进行,出口退税制度建设上出现了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制度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为:首先,为缓解财政困难而降低出口退税率,面对不断增加的出口退税额,国家采取统一压低退税率的办法来减轻财政压力,实现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的平衡。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多次下调退税率。其次,为刺激出口增长而提高而实施降低出口退税率办法的实施在短时期内减轻了财政困难,但却导致了部分企业出口退税不足的问题,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使国家不得不从1998年起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出口退税率的频繁升降,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和发展。
三是出口退税供给与需求脱节。从1985年正式实行出口退税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就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执行严格的出日退税指标管理制度,规定每年的出日退税额由年初确定的退税指标控制,超过指标的部分,结转到下年度退税,依此类推。这种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财政压力,但也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
(二)政策层面:部分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
基于上述税制缺陷的同时,我国增值税制的若干具体政策设计得不够合理,进一步暴露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固有矛盾,使增值税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1、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利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制的“公平”包含两个层次的基木内容:一是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不因规模大小和纳税多少而存在区别待遇;二是从事相同经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并不根据纳税人经济类型、所有制形式和主营兼营业务内容来确定是否能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优惠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纳税人管理上是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国家出台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政策,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是调低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年将至80万元/年)和适当提高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30万元/年调增到50万元/年);二是降低了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不再以年销售收入标准限制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实行的是“宽进严出”,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了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政策相对以前政策有公平税负的成效,但同时带来了部分特殊行业税负高的弊端。例如:
近几年国家从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对城市建筑所用砂浆必须由专门的生产商进行供应,该商品由以前建筑商现场搅拌自行提供不缴纳增值税改变到全部缴纳增值税,而该产品所购原料—沙石,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商品中不包括该类商品,这就意味着该商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7%,通过一家企业的实际测算,该商品的税负至少超过了15%
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社会就业问题。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人员工资占整个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类企业的增值额相对偏大,税负也相当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就特高。
 2、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够合理和完善,增加了税收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1)农产品行业税收政策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尚不发达,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农村人口众多,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从目前已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践来看,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确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棘手问题。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角度考虑,应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从征收管理的角度考虑,农业生产者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户数多,分布广,对其征收增值税又存在很多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降低税收征管难度,我国采取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办法,但是,增值税的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也不应予以抵扣,而实事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投入物,如燃油、机械用具等征收了增值税,农业生产者也负担着一部分增值税,而在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这部分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下一环节重复征税,无形中增加农产品经营者和加工者的负担。为此,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按照收购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以减轻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从税制原理和实际意义来看,农产品收购凭证实际是将本应由国家直接对农民给予的增值税补偿改为通过收购凭证补偿给收购企业,进而间接地实现给农民补偿的一种手段。这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给农业生产者的手段带来了以下几个弊端:
一是这种按收购发票金额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形成了进销倒挂现象,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长期零税负。
二是农业生产者身份难以界定,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我国农业生产点多面广,而受当前社会征管水平的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难以到位,税务人员无法全面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货源是否全部属于农业生产者所卖。
三是无法判断纳税人是否多开具了收购发票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这些弊端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纳税人利用多填开收购凭证的办法,虚增进项税额,减小应纳税额,达到偷漏税的目的。近几年全国各地利用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频频发生,涉及金额庞大,对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广元市5.24案件查获了了十几家农产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管理漏洞进行违法活动,该案件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真实业务,通过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第二种是纯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用,方式是无真是交易业务,通过虚开收购发票虚构购货渠道,再对一些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业务交易的假象。该案件涉嫌虚开收购发票几个亿,涉嫌对国家造成税收影响几千万。该案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政策方面。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我国相继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出台和修改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2011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此次修订后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类共有35类,优惠类型三种:全额减免、比例减免和先征后退。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时的条件掌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技术要求太专业,判断难。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该政策对产品技术要求均作了详细的明确。但税务局本身对产品所属专用性名称的认定缺乏专业性判断,只能依据质监部门出具的文件规定进行判断,各部门职能不同对企业要求不同,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特别是对一些产品的废旧利用搀兑比例的控制更是难以掌控,企业可以将同样金额的购进产品以虚增重量虚降低单价而达到搀兑的比例,鉴于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人员、设备、技术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缺乏专业性判断,难以准确对搀兑产品比例进行核实。难免会出现企业侥幸过关的心态而进行造假现象存在。
二是实际操作中计算复杂,如该文件中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这些产品的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广元市一家利用湿法泥提炼各类重金属,该企业所提炼的金属有两类:一种是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范畴,一种是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范畴,属于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由此以来带来这两类产品对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的分摊问题,现行政策只是对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分摊做了明确规定,而未对该类型做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该政策的漏洞人为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如果当期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额高的情况下,大量销售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当次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的情况下再大量销售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如果税务机关强行比照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分摊方式进行调整,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三是次小薪材和三剩物难以判断真实性。如我市一家利用次小薪材和三剩物生产纤维板企业,管理中发现企业委托中间商将原木削成片再作为三剩物销售给纤维板生产企业,作为税务主管机关,由于目前征管手段落后,检查权限有限的情况,税务机关很难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三剩物范畴,从而带来征管风险。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1999年国家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国家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并且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但随着国有粮食企业的体制改革,十多年前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与当前经营模式不相适应。今年2月,我们到广元市粮食局和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情况、政策变动情况以及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目前前期税收政策不相适应的有三方面: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目前无顺价销售的说法。二是,当前国有粮食企业不再是以前纯粹的国有粮食企业,目前国有粮食企业已进行了改制改革,按照“资产管理、集团带动、撤并重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出售转让等形式”逐步推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再完全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而是按市场行情进行收购,但国家政策规定了最低收购价,当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当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购。三是营销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改革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粮食购销基本属于市场化。从改革现状来看,企业在承担国家储存任务以外,企业也可以进行经营自由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体制和营销政策和原来文件中所说的国有粮食企业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年的国有粮食企业属于纯粹的国有企业,一般只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销售的也仅仅是收储任务部分。但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同时经营有自由粮食部分。由于当时政策规定的享受的条件仅仅是承担有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按顺价销售的粮食可以免税,因此目前对承担有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所有粮食均在免税,这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免税的优势,大量经营自由粮,势必影响了粮食行业的公平纳税氛围,造成与其他粮食企业税负低的现象。
 3、增值税与营业税部分政策交叉。
 首先,现行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目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率为3%,而开具的运费发票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给部分纳税人提供避税、偷逃税的机会,出现了多开运费发票的现象,或者在兼营业务中,把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转让部分出去交营业税,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未完全理顺,两个税种并行征收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
 4、出口退税与国内征税环节脱节,造成税收流失。
 首先,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征退税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实际税收负担的不确定,由于各种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地方优惠、欠税等已经使增值税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收负担率相悖离,不同产品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与法定征税率存在不同的差距,而且相同的出口货物,也会由于货物来源地税务机关管理差异造成出口货物在不同地区间的税负差异,甚至来源于不同地方的同一产品仅因为生产厂商不同,税收负担率就出现差异,加剧了实际税收负担率的不确定性。其次,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加剧了出口货物征退税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在当前的征退税管理机制中,存在着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在管理上相互脱节的问题,这种管理缺陷导致骗取出口退税款,使增值税流失严重。
五、从广元征收管理实践看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建议
我国增值税税制方面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存在很多不足和不完善,对于增值税理论层面存在的“税款抵扣不彻底、征税范围偏窄、税率偏高、减免税项目繁杂、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只是国家在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雄厚,增值税还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即将得到全面的解决,这些年来国家在对理论层面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在税款抵扣不彻底的问题上,我国2004年经过首次试点,最终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形成了当前的不完全消费型增值税,遵循国际惯例,我国也将逐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二是对于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上,我国从2012年首次在上海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这是营改增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增值税最终将全面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未来中国间接税制改革的方向。从国家这些年来改革的方向来看,国家对我国目前增值税理论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正逐步进行完善和改革,由于这些政策的调整是要根据我国经济国情而定,因此在本文我就不再对如何完善增值税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作过多的介绍。现从本人在货物与劳务税工作的经历以及近几年广元征收管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我国增值税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调整并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受增值税扣税机制影响,,在生产、流通征税环节享受免税,意味着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销售方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而购买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的税款被自动重新征收回来,并不能起到优惠的效果和减免的作用。所以,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实践的角度看,一个好的增值税,其免税范围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免税项目的大量存在,会使增值税演变成一个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另外,增值税税款的负担者是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减免税的效应只能体现在税款的负担者身上,在消费以前的各环节减免税不仅不能使最终消费者受益,反而由于税款抵扣制的实行,使得减免税不仅毫无意义,还会造成对经济活动的扭曲,而目前我国实行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更是对抵扣制的巨大破坏。因此,逐步缩小免税项目,使增值税不断接近普遍征收,是增值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及时调查研究并完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完善:
 1、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农业属于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也给以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产品免税征增值税来支持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解决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具所含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对农业生产者的补偿通过收购企业进行间接补偿。正因为目前收购发票可自行开具的特殊性的存在、农业生产者身份难以确定,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从2012年我市“5.24案件”来看,虽然我市近几年对农产品收购企业采取了不同措施加强了税收管理,使用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情况和价格等方面进行了监控分析,加强了收购发票的评估检查查,但一些企业还是发生了利用可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特殊性进行虚开增值税的涉税案件发生。究其原因,还是目前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存在漏洞和不足。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农产品的政策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计算依据。即将原来涉农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买价13%计提进项税额,改变为按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进行计算进项税额。这种调整可以更遵循增值税抵扣原理,同时可抑制企业利用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良动机。
二是对所有流通环节销售的农产品免税。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实行按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理论上计算,如果商业农产品企业即使按照原购价进行销售,该企业永远不可能实现税金。例如该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100万农产品,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实现的销项税额为11.5万元。该企业留底进项税额为1.5万元。对那些既经营农产品也经营其他应税商品的企业来讲,该企业可以筹划将这部分进销形成的多余进项税额来冲减其他应税商品的销项税额的目的,实际上这就侵蚀了其他应税产品的税基。其实从我国农产品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并没得到更大的效益体现,对农民的补贴实际上完全转嫁给了农产品企业。当前我国政策只允许一部分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享受免税政策,从目前农产品抵扣制度的弊端来看,对所有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更保护了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税基。就广元一家超市农产品销售情况反映,在部分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享受免税政策出台之前,该超市各类菜品相当齐全,价格相比菜市低很多,但该免税政策出台后,该超市的菜品越快越少,价格相比菜市优势不是太多。这种情况,想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机制漏洞进行侵蚀其他应税商品的动机会大大降低。让农产品市场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市场。
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行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了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这也是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措施的实施可以尽量防止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少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便于税源管理。我省主要采取了投入产出法,即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是通过对企业前期的具体测算数据,上报省局进行审批。该方案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扣除率应该由省局统一按照科学的测算,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不得超过一定幅度,目前扣除率是通过以前数据进行测算的,如果企业以前数据是虚假的,那么现在的扣除率是绝对不准确的。二是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核定不是太科学,省局也应该进行定期公布。三是考虑农产品的价格,避免企业随意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四是改变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方式。即是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从通过收购企业进行间接补偿的方式改变为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方式。农民销售多少粮食可以凭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的多少到当地财政机关进行补贴。这种方式对掌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真实业务有所监控,毕竟有当地政策作为支付单位的监控,尽量减少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增值税的动机。
 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我市目前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25户,有征前减免即征即退两种减免方式。主要有污水处理,旋窑法搀兑废渣生产水泥,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次小薪材和三剩物生产纤维板,利用“湿法泥”提炼污水重金属,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及一些建材几大类。从近几年征管来看,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难点就是难以掌握一些资源综合利用的搀兑比例、难以鉴定产品技术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以及次小薪材和三剩物的判断。
 一是针对产品的技术鉴定和掺兑比例计算难的问题,要明确相关部门的相应责任。特别是质检局检验报告的真实准确性,由于质检局负责检验,该局的检测结果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文件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职责后,无论是技术鉴定部门还是负责管理纳税人税收的税务机关均会高度重视各自职责风险,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是制定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主要是对享受优惠政策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当期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尽量避免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随意调整当期应纳税额。
三是规范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一是对次小薪材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以便于日常管理工作的操作。2001年,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次小薪材为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从文件中看,无论是不是原木,只要是2米以下或径级在8厘米以下均可作为次小薪材,企业就会钻政策空子,即使购买的是原木,也可以要求销售者加工成符合次小薪材标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我市前期管理中发现,部分利用三剩物生产纤维板的企业,由于三剩物来源有限,本属于原木购进,但为了享受该优惠政策,就鼓励农业生产者或中间商将原木加工成木片。这种方式,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点。为了尽量避免这种虚假行为的存在,一是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来源规定,对三剩物来源于农业生产者的,一次金额超过1千元,必须以村委会证明开具收购发票。二是对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3、修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市目前粮食经营者共有355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4个,民营企业39个,个体工商户282个。全市去年销售粮食70万吨左右,销售收入20亿左右,其中承担存储任务国有粮食企业销售5亿左右,占全市销售总量的25%。随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制改革,以前有关粮食购销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经营状况。
为了公平所有粮食企业税收的公平性,建议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将原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改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改革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政府储备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一是取消顺价销售的条件;二是对缩小免税粮食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更符合当前国有粮食企业的体制改革。二是可以营造粮食企业公平纳税的社会氛围。避免一些国有粮食企业利用免税的优势,大量自主经营粮食,从而造成同类的粮食由于企业性质不同而承担不同税收负担,影响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竞争公平性。
(二)改变运输费用的抵扣制度。
近几年我市一些县区局反映,部分矿产品生产企业、建材商业企业的运费比较高,占销售比重相当大。从合同查看,企业间签订的合同与运费金额一致。从市场运输价格来看,里程运费偏高。这些问题存在主要是运输费用的抵扣制度所致,以前对运输费用的扣除额高于企业已支付的营业税额4%,同时将应按17%的适用率征收的应税产品变为按3%交营业税,作为销售方来讲,如果该批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无形中有18%的税额被挤兑掉。本次营改增的改革中将运输行业。目前试点地区将交通运输业实行的税率为11%,今后该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彻底实现了生产企业前道环节征多少抵多少的增值税抵扣原理。也会大大降低一些企业将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转让部分出去交营业税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我市来看,这将大大提高我市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我市是一个主要靠矿产资源征收增值税,由于无法判断企业运输费用的真实性,由于矿产资源的销售涉及大量的运输业务,因此一些企业将本应属于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部分转做运输费用缴纳营业税,销售额税金差价为14%,由于税务几个对企业运输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判断,更激发了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逃避税
(三)调整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方式,适当降低纳税人税负。
 我市目前一般纳税人1745户,达标小规模企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共计40多户,针对目前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强制认定带来的弊端,建议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其自行选择。尽量减少一些特殊行业税负过高的现象和适当鼓励一些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以提高社会就业率。

参 考 文 献
1、文硕,《审计发展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3、陈武朝 郑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审计研究》200年第1期
4、李利明,《当银行成为企业》,《经济观察报》2002年2月25日
5、同2
6、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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