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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58:39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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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4807

目 录
摘要…………………………………………………………………………………………………4
关键词………………………………………………………………………………………………4
引言…………………………………………………………………………………………………5
一、税收筹划概述…………………………………………………………………………………7
(一)税收筹划定义………………………………………………………………………………7
(二)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8
 1.税收筹划的特征……………………………………………………………………………8 
 2.税收筹划的原则……………………………………………………………………………8
二、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现状及误区………………………………………………………………10
(一)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10
(二)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10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及其途径…………………………………………………12
(一)企业所得税的定义…………………………………………………………………………12
(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分析……………………………………………………12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13
 1.降低税率…………………………………………………………………………………14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14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14
(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14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5
(1)降低收入………………………………………………………………………………15
(2)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16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8
(1)选择投资方向…………………………………………………………………………18
(2) 促进技术创新…………………………………………………………………………18
(3)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18
(4)合理选择就业人员……………………………………………………………………18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析………………………………………………19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及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19
2.对新税法准予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19
总结…………………………………………………………………………………………………20
参考文献……………………………………………………………………………………………21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法的日趋完善,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税收筹划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之一,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重,而且其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自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我国实现了纳税人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的统一,与旧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第一章对税收筹划及企业所得税筹划进行了全面的理论阐述,着重分析了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分析了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并且提出了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
第三章,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分别从降低税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说明。
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进行探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筹划途径
引 言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可以说,税收筹划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内外投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法环境,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量的外交企业涌入了国门,它们不仅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提供大量的紧缺资金,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税收理论研究者开始将研究目光转向税收筹划领域,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还没有确定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独立经济利益没有得到体现,内资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动力不足,税收征管部门也一度将税收筹划为异域怪物。
我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的定义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①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②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③
国家税务局科研燕亚光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④
尽管税收筹划的定义存在多种多样的表述,但都认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以减轻自身的税负,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然而,表面上的税负减轻并非是税收筹划的实质,减轻税负实质上只是税收筹划的手段而不是税收筹划的目的。因此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国家宏观调控和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依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合理降低税负,以实现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最优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税收筹划的特征 
(1)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一切税收欺诈行为的根本标志。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只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不仅在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其结果上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2)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这样,从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一种纳税行为产生后并对应一种纳税义务,如果事后想改变这样纳税行为,大都是税收违法行为。
(3)现实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着眼于长期利益的稳定增长,并不能局限于某个具体的税种利益得失。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税收成本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要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方面因素,权衡轻重,趋利避害,以达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行为主体为纳税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代理人将其所掌握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自觉地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经营行为中,其目的就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将其税收成本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根本不同于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征税机关是服务于税收收入最大化目标。因而,纳税人和征税人行为所服务的目标函数不一样。
(5)整体性
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2.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原则。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特点可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1)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经济活动的进行都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企业从事所得税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原则”,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
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数量较多大,次数较多,则宜由企业内部部门机构进行,反之,则最好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3.价值性原则。企业因为创造了价值才有了生存的基础,同样,实施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其可能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这项筹划值不值得筹划。筹划价值的认知是从企业实施筹划的目的来确定的,并不是每项筹划都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如果认为这项筹划没有价值,或带来的价值不大,那就没必要去进行筹划。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税收筹划的重点因素之一,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价值。
4.风险性原则。上升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既可以消极对抗,也可以积极利用。当我们实施某一项税收筹划时,开始并不都知道到底这项筹划所取得的效益如何,并可能要承担投入风险、失败风险、无利风险等等,所以我们在进行筹划时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要尽力地去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程度,转移风险的几率,分散风险的影响,减少损失的程度。
第二章 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现状及误区
(一)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所看好,不少中介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其发展势头很猛,这反映了社会对税收筹划的迫切需求。 
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作为中国法制完善的助推器,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入世后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肯定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更全面而理性的认识。但从目前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短,虽然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不少,但我国税收筹划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如对税收筹划范畴的界定、系统研究方法的形成、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成果等;税收筹划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因此,对税收筹划的理论体系及实践都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 
1.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的风险 
从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应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直接减少税收负担;二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三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四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五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是税收筹划的两个目的。如果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税收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税收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 
2.把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对税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针对 现行税制的漏洞利用相关知识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做出周密安排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避税形式上不是违法行为,但利用税法漏洞与缺陷,减 少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税收 筹划是建立在以税法为准绳的基础上,是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是受到 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行为违反我国的立法精神,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要受到税法与刑法的限制和制裁。而纳税筹划强调合法性、事先性、综合性,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可见,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化。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
影响因素及其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其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方式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合理的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实践证明,在国家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税收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的前提下,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其次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这就要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 ;最后通过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知道,纳税筹划行为并不是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纳税筹划与其有本质的区别。
(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关键是要准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有关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即首先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得出的。
这里的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有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准予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准予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准予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准予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且不超过5年的亏损数额。
2、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分析
从上述计算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数-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可见,收入总额、费用的扣除、适用税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影响企业所得税主要因素。要想降低应纳税额,各因素与应纳税额的具体关系可通过如表1:
表一
应纳税额
(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减少




收入总额(减少)
成本费用数(增加)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增加)
降低
增加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根据影响应纳税额的各因素及其与应纳税额的具体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降低收入 
降低收入的方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①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②减少收入额
 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③亏损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2)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和收入的筹划思路恰好相反,对于可扣除项目,一般是通过税收筹划来提前 实现计税的扣除,以便可以延期纳税,或者通过税收筹划来增大计税可扣除项目 的数额,从而降低税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发挥债务的抵税效应。债务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计税时的扣除项目,而权益性资金则不具有这一便利,所以在筹措资金时,债务的节税效应更加明显,当企业筹资时,应尽量多使用债务资金。另外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费用化的利息一般可以在当期计税时扣除,资本化的利息一般分期扣除,也有的利息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显然不同的处理对计税的影响也各不相同。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以便以后年度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便尽早实现计税扣除。 
②把握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条件下,前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有亏损或减免税优惠时,又会倾向于采用其他方法,总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不同折旧方法的比较见表2:
表2:不同折旧方法及筹划选择比较
比较内容
平均
年限法
工作量法
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
递减法

年折旧额
每年平均
随工作量
平均
年数平均额*
计提系数
每年不同,
前期多后期少

对企业利润影响
无影响
无影响
折旧前期大于后期,利润前期少后期多
利润前期少
后期多

对所得税
的影响
不存在
时间差异
不存在
时间差异
有时间现值
有时间现值

税法是否
允许
允许
允许
特许
特许

适合节税
情况
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
盈利
盈利


③做好三新开发的税收筹划。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税前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率未达10%的不得加扣,并且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也不能加计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时,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小于零。加计扣除的部分是企业根本没有发生过的支出,此企业所得税改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研究项规定极为优惠,如果可以充分利用,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但由于有限制条件,所以企业在选择新产品开发的时候,也应考虑税收因素,合理安排满足条件,以便充分的利用加计扣除。 
④职工工资的选择。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 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即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此情况下,效益不佳、薪酬低的企业可采用前一种方法,而效益好、薪酬高的企业则会选择后者,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另外还要足额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加大扣除金额。 
⑤将各类费用严格区分,以此保证计税时费用足额的扣除。例如: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济活动有关,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而业务招待费却受扣除限额的制约,在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限额时,超标的部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缴税,就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两项都是限额扣除,但对超标的部分处理不同,超标的广告费可以无限期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业务宣传费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业务宣传费开支过 大,以至于会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那么在日常的宣传推介中也应尽量采用广告的方式。 
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销售收入)为依据来计算扣除的标准,如果纳税人这三方面的费用较高,远远的超出扣除限额时,那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后将企业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其对外销售,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企业集团的营业收入,从而提高扣除限额,而整个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没有改变。但设立销售公司会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所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特点等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⑦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按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坏账损失处理可以采用备抵法和直接列支法。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可以调节坏账损失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用备抵法可以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2)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3)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纳税人可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普遍提高了lO%),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①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特别是对于原来享受低税率可分5年过渡到25%税率的企业,应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适当降价促销)确认收入,成本尽可能后移(例如将原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重新采用直线法折旧或延长折旧期限),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②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4)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处理。
第四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策略探析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及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采取了不同的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之于合作经营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担负起了双重纳税义务,即首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股东个人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新建业可以选择合伙或者独资的组织形式;关于注册地选择的问题,新税法规定:非公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因此,依据此项规定,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公司的形式,避免缴纳预提税。
2.对新税法准予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中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项目有计税工资、研发费用、广告费用及公用性捐赠。对于计税工资的扣除要求真实合法,不可无条件地随意列支扣除,若超出一定水平,税务机关有权进行r预;对于研发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应以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O%予以扣除,以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鼓励创新;对于广告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用均可据实予以扣除,并注意区别于赞助;对于公益性捐赠,新税法对公益救济中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总 结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负的一个主体税种,始终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其原因不仅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更在于其复杂性和技术性。从纳税筹划理论角度出发,越是税制规定复杂的税种,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越是税收负担重的税种,税收筹划欲望越强烈。
2008年始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通过分析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降低税率、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降低收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进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帮助和支持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涵和基本方法的研究,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了合理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方法。这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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