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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研究

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56:59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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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3067
内 容 摘 要
 小微企业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分。“小型微利企业”一词出现较早,特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一词出现较晚,是根据行业特点划分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本文中小微企业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小型微型企业”。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给小微企业的生存带来挑战,而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创新、活跃市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政府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本文立足于经济新常态,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进行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小微企业的基本概念,讨论了税收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关系,总结了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回顾了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的历程。第三部分从小微企业的地位、小微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现行税种的弊端以及税收支持执行力低四方面分析了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原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未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税收支持 执行力度
1 引言
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是我国近年来的一贯做法。我国有劳动力人数近8亿,就业人数已达 7.67 亿。其中,全国的小型微型企业就容纳我国1.5亿就业人口。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劳动力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小微企业还是城镇化的关键,不仅解决了我国城镇人口就业问题,而且还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问题的主要渠道,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处于“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发展初期阶段,随着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供给下降,资源环境约束的加强,潜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由高速增长换挡为中高速增长,经济波动性明显。此外,在对前期产能过剩、路径依赖等前期政策消化的基础上,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把资源驱动发展模式转变为创新驱动发展模式。
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以及国际经济下行,给小微企业的转型、生存、发展带来了挑战。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社会资源更加青睐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进一步挤压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小微企业亟需税收支持来渡过难关。本文立足于经济新常态,进一步加大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研究,既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环节又是民生工程的题中之义,具有深远。
2 基本概念界定
2.1 小微企业概念界定
目前关于我国的小微企业概念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小型微利企业”,另一种是“小型微型企业”。二者在出现时间以及认定上相区分。
2.1.1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出现时间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出现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一般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实行两档较低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 27%的税率征收。”虽然当时没有明确提出“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但是相关政策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于利润较低、规模较小的企业的税收支持。此后,在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正式明确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比之下,“小型微型企业”一词出现较晚,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此次重新划分最大的亮点是给了数量庞大而单个规模较小的微型企业一席之地,有利于其谋求经济发展中的发言权。对于政府而言,将“微型企业”独立出来,有利于突出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税收支持政策,以期增加就业、活跃市场。
2.1.2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比较复杂,主要从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来判断,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做出规定:“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相对简单,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按这一划分,小微企业覆盖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等 16 大类行业。以工业行业为例,从业人数不足300人,或者营业收入不足 2000万元的所有工业企业均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或虽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但营业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或虽营业收入超过2000 万元但从业人员不足 3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不足2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
2.1.3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对比结论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交叉,总的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支持政策。“小型微型企业”同“小型微利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赋予了“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的空间,使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权衡获得政府税收支持政策遵从成本,在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另一方面,这也对政府提出了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与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全面协调以期实现政策效果最大化。
2.2 税收与小微企业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一般而言,低税收能够藏富于民、刺激经济;高税收则致力于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20世纪70年代,世界银行顾问凯思顿(M.Karsden)对10组20个税负各异的国家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即税收每增长1%,GDP会下降0.36%,并由此得出结论,适当降低税负能够提高企业的预期利润率,从而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最终实现经济的增长。
我国小微企业纳税人数量占全部企业纳税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而其缴纳的税收数额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由此可见这一数量庞大个体规模较小的群体并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支持并不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下降,更不会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支持的可能性。
从角色定位来看,小微企业的定位应在促进就业、活跃市场的民生问题上而不是保障税收收入增长上;从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幼年阶段,亟需政府提供良好的生存与成长环境;从税收收入角度来看,给予小微企业税收支持牺牲了眼前小部分的税收收入,但长远来看是涵养税源、实现税收收入放水养鱼的可持续发展;在这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与纳税人财产的博弈中,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是主动的让利于民,藏富于企业,减轻大量承受生存压力的小微企业的负担的举措,这是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支持的必要性。
2.3 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理论依据
2.3.1 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法理基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将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其中,“分配的公平”是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是形式上的公平;“矫正的公平”是指矫正社会成员之间原有的秩序并重新达到平衡,是实质上的公平。法律形式上的人人平等往往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为此法律常常采取差别对待的倾斜立法来弥补形式平等,以期实现实质公平。
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盈利能力、税负能力相差悬殊的小微企业很难与大型企业相抗衡,二者地位并不平等,税收法律形式上对两者进行平等对待有悖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正是基于公平税负原则,在原始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调控,从而实现矫正的实质公平。
2.3.2 量能课税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包括能力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的横向公平和能力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两层含义。量能课税是纵向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求考虑纳税人量的税负能力,更应考虑其质的税负能力。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任土所宜”、平均负担的原则,西方税收思想史上,也依据利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来课税。在此原则指导下,利润低、能力弱的小微企业在法理上可作为生存权或产业权的适用对象,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支持符合量能课税的要求。
3 国内外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的背景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可以归纳为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引导小微企业创新和促进社会就业三方面。
3.1.1 国外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敏感脆弱、抗风险能力差,易受市场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是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国外经常采用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实行税收减免、增加税前抵扣等税收优惠来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规定: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减免税;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 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的税收豁免;允许小型企业股东用亏损冲抵另外来源的所得收入。
英国政府规定:对于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公司税税率,对不足30万英镑营业收入的企业享受25%的法人税(基本税率为33%);对年销售额低于3500英镑的企业免除增值税。
法国政府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低所得税税率,对资产总额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其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其会计利润的25%。从1996 年会计年度开始,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本金的,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日本政府规定:对小企业适用较低的法人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以年应税所得额800万日元为分界线,在此金额以下的部分,适用28%的税率( 一般法人税税率为35%)。
3.1.2 国外引导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谋求一席之地,同时客观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正的外部效应。而研发应用新技术周期长、风险大,因此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支持来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国外一般通过降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政策来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规定: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实行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按14%课税;新购进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其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加拿大政府规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但不包括建筑物支出)的20%可以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免完的部分在之后的7年内可继续抵免。
法国政府规定: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展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 5年纳税。
日本政府规定:对中小企业购入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或是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或是免缴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对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对于试验研究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的小微企业以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3.1.3 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数量庞大、个体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提供了相当多的就业岗位,吸纳了众多劳动人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外政府一般通过社会保障、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小微企业就业。自70年代以来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不断升高的社会保障税成为小微企业的沉重负担,美国政府为此规定社会保障税按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此外,法国政府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创业,特别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在之后3年对企业盈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2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之国际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为此,近年来我国出台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以便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我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现将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脉络按照税种概述如下:
3.2.1 我国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
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元至5000元统一提高至5000元至20000元,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0000元的上限。政策实施后,超过924万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年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
2013年8月1日,原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起征点优惠政策扩大至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全国约20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受益。
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再次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到2015年我国的“营改增”将全面完成,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了营业税重复课征问题,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3.2.2 我国支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25%)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
2014年起,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2015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10万元以内(含有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企业创新,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我国政府还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印花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5年2月的国务院工作会议中还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4 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原因探究
4.1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4.1.1 小微企业是经济增长的主体
据《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小微企业占市场主体的绝大多数,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
4.1.2 小微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
我国有劳动力人数近8亿,就业人数已达 7.67 亿。其中,全国的小型微型企业就容纳我国1.5亿就业人口。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是由企业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相比起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就业门槛低,新小微型企业创办速度快、占用资金、资源少,从而使得数目庞大的小微企业群体提供社会的就业的机会更多些,从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上来看,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型微型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倍至5倍。并且,随着大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日渐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的大企业对劳动力需求骤减,容纳就业人数空间缩小,加之对劳动力高素质的要求还将增加失业人口。由此,以轻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担负起了吸纳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任务。
此外,小微企业还是城镇化的关键。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目前中国70%的城镇居民和80%以上的农民工都在小微企业就业。小微企业不仅解决了我国城镇人口就业问题,而且还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问题的主要渠道,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4.2 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
4.2.1 经济新常态给小微企业带来挑战
目前我国处于“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发展初期阶段,随着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供给下降,资源环境约束的加强,潜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由高速增长换挡为中高速增长,经济波动性明显。此外,在对前期产能过剩、路径依赖等前期政策消化的基础上,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把资源驱动发展模式转变为创新驱动发展模式。
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以及国际经济下行,给小微企业的转型、生存、发展带来了挑战。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社会资源更加青睐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进一步挤压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调查显示,近年来,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营业额保持快速或高速增长(增长率30%以上),其余大多数小微企业发展缓慢甚至经营困难。究其原因,46.84%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58.08%的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还有23.74%的反映订单不足。由此可见,经济下行的外部环境对小微企业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
4.2.2 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平衡
我国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平衡,从未来经济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各种自主类创新的新兴行业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日渐衰落。从目前小型微型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分布于工业、批发零售、租赁、以及商务服务行业中。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微企业占各类小微企业的18.49%;批发、零售业小微企业占各类小微企业的36.44%;租赁、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占各类小微企业的9.93%。以上几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共计670万户,约占小微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相比之下,科技型小微企业(此处仅指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占各类小微企业的比重仅为4.62%。
由此可见,我国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仅有少数创新型小微企业,两极分化明显,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小微企业亟待转型升级。然而,此类小微企业转型难度大,长期以来“低技术、低收益、低附加值”的传统发展思路制约了其发展,较低的产业层次导致其转型升级意愿不高;即使迫于经营压力,有迫切的转型愿望,也因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转型关键要素匮乏而无法实现;部分转型的小微企业因资金技术原因导致发展后劲不足,面临经营困难。
4.2.3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职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较少,小额信贷机构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加之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缴纳25%的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适用村镇银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额信贷机构的放贷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尽管央行继去年11月22日后,在短短100天内再次降息以期振兴实体经济,但在政策执行中,贷款利率名义下降了,银行出于各种考虑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大中型企业成为了低息贷款的受益者,出现了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加剧的“马太效应”。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2%,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一方面,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融资困难意味着扩大经营困难,在资金周转不畅时甚至面临生存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使得应税利息所得管理难度增大,造成税收流失。无论是从涵养税源角度还是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角度都要求政府宏观调控来引导信贷流向。
4.3 现行税种弊端
4.3.1 增值税纳税人两类身份阻碍小微企业发展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纳税人两类划分隔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阻碍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且在第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从税率来看,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但因其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甚至超过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来看,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发票应纳税额按实际征收率(3%)填开,对于那些购买方只接受法定增值税率(17%)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此类小微企业就错失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3.2 所得税的重复课征加重小微企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小微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这三类小微企业,对其他性质小微企业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既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4.4 现行税收优惠执行力度低
4.4.1 税收政策法律保证程度低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属于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其它的都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保证程度相对较低,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如前文所述,“小型微型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小于“小型微型企业”,二者之间存在交叉,从而限制了税收支持政策的执行力度。
4.4.2 税收政策门槛高、执行力低
虽然近年来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在今年年初提升到了20万元,但考虑到经济增长的因素,年所得额不到20万的企业数量有限,加之小型微利企业限制多,许多小微企业主称此项优惠政策“有点像承诺给百岁老人提供免费医疗一样”,门槛高,税收支持力度有限。
现实中,年应税所得额不到20万元企业很多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账证尚难健全的核定征收企业。虽然去年我国政府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但对于账证尚难健全的核定征收企业,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实际执行中此类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许多小微企业选择主动放弃享受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小微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而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方面增加人力、财力投入成本高于税收优惠额度;另一方面,个别小微企业为了规避纳税风险,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管理对象而放弃申报税收优惠。
5 未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5.1 扶持小微企业的原则和前提
5.1.1 扶持小微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
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支持,要从降低税收负担和遵从成本两方面考虑,避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增加税收遵从成本,使得税收支持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近些年政府出台的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实际执行中核定征收企业无法适用,从而令这些小微企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要享受低税率,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必须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建制,对收入和支出按财会法规要求进行核算,大大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核定征收简化了所需采集的数据,符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减少征纳双方的成本,但小微企业却因此而无法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因此今后在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时应全面考虑税负和税收遵从成本,让小微企业不再左右为难。
5.1.2 扶持小微企业的前提
扶持小微企业,首先要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实现“矫正公平”的前提。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的举措。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开始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统一了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此高屋建瓴,举意在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
此外,文中也指出“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此项规定是中央政府保证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落实的行动,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切。
5.2 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针对性需要加强
经济新常态对小微企业的挑战,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不平衡,都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税收支持政策予以解决。小微企业是依据行业划分的,新常态下我国进行结构调整由资源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势必要淘汰产能过剩的落后产业,扶植高科技的创新产业,因此,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也应依据不同行业,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支持。除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绿色环保型小微企业以及出口外向型小微企业,应出台针对性税收支持,促进上述小微企业的发展。
5.2.1 对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税收支持
科技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创新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即使研究成功,能否将创新成果转化成经济收益,实现产业化发展也是未知数。外溢性与风险性导致企业缺乏创新的内生动力,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税收支持来弥补市场失灵领域,助推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这也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政府结构转型升级的题中之义。
目前我国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主要停留在所得税方面,与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源的结构矛盾,阻碍了税收扶持力度的发挥。完善流转税科技税收政策,税收的优惠方式要以建立税基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优惠税率有机结合起来,建议在征收增值税时适当扩大科技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创建初期没有收益的小微企业,可以允许企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
同时在所得税优惠中,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给予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此外,还可以通过对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增加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或者直接减征)来鼓励科技人才流向小微企业。
5.2.2 对绿色环保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尤其雾霾频发天气已经趋于常态化,留住APEC蓝是人民的共同呼声。对绿色环保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既是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此外,环境保护具有正外部性,对绿色环保的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扶持也体现了税收公平。
现行增值税由于针对增值额纳税,循环利用资源反而要多交税,如此抑制了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不合理也不公平。建议纳税人销售使用循环资源所生产的货物的,适用13%的低税率,并按照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在进项税方面,小微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允许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应纳税额。所得税方面,建议对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小微企业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该类小微企业税额抵免优惠。
5.2.3 对出口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出口型小微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长期依靠低价优势加工生产附加值低的产品,利润低,出口退税率的高低对利润微薄的小微生产企业的影响显著。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亟待进行转型升级,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政府应该对出口型小微企业出口退税上给予扶持。目前,我国已经开设了上海自贸区,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日前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建议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生产商相对集中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推动小微企业出口复苏。
结 论
 
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是近年来经济生活的重点。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以及国际经济下行,给小微企业的转型、生存、发展带来了挑战。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社会资源更加青睐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进一步挤压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小微企业亟需税收支持来渡过难关。本文立足于经济新常态,进一步加大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研究,既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环节又是民生工程的题中之义,具有深远。
本文在第一部分阐述了小微企业的基本概念,讨论了税收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关系,总结了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回顾了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的历程。第三部分从小微企业的地位、小微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现行税种的弊端以及税收支持执行力低四方面分析了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支持的原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未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建议。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文中的论述难免有不足之处,望各位读者见谅,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寄共同研究、探讨。希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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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毛云芳. 2006一2010年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绩效分析. [N]特别策划,2012
3. 任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J]税务研究, 2009(6):34-36
4. 张蕊.金融危机下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的思考. [J]会计研究 , 2009(6)
5. 宋萍.我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综合绩效研究. [J]中国商界 2010(12)
6. 孙万欣.基于现金流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研究. [J]财务分析, 2010(2):42-43
7. 拟建英.基于新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取向. [J]中国市场,2012
8. 翟继光.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李海峰. 定向扶持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N].每日经济新闻,2011-10-08 
10.马光远.扶持小微企业应成为基本国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学,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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