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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1 13:52:27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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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5327
目 录
论文摘要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和原则
二、我国金融监管历史回顾及现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三)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四)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空白
(五)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四、关于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道路方向和完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五)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结论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国内国外各种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日益积聚,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监管方面也产生了弊端。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的本质和原则为起点,现状为基础,分析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金融监管体系定义和原则
金融监管是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往往授予中央银行或者特定的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保护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对银行实行监管和管理权限的行政行为。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督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依法监管和严格执法原则;第二,不干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原则;第三,综合性与系统性监督原则;第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第五,有机统一原则;第六,“内控”与“外空”相结合的原则;第七,监管适度与合理竞争原则;第八,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第九,监管成本与效率原则。
二、我国金融监管历史回顾及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发展可以说是充分的结合了我国改革复兴的道路的,同改革开放的脚步一致前进,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发展史,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首先是萌芽阶段1984年之前,由于那时我国的整体金融业基本只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所以金融业可以说是出于还未起步的状态,对于这样一个情况而言,相关的尽管其实更是处在一个婴儿期,仅仅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一些简单的监管。
其次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4—1992,随着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的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金融业也有很大的发展,国有银行逐渐成熟起来,各个方面的金融企业也逐步走上正轨,此时需要一个比较有力的监管体制予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全新的金融监管主体,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该时期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但对金融监管工作研究的不够深入,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经验借鉴,所以说仅仅是起步阶段,为之后的金融监管铺路。
  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向成熟是在1992—2003年的这一阶段,随着世界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这10年的监管历程是举足轻重的,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相继成立到形成规模,以及之后的97年金融海啸,都是对中国金融业的一种考验。我国也积极地去应对,去改变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的从单一的权利集中在央行,转而设置分支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将权利下放,根据不同的金融类型,金融特点,进行更加细致系统的管理,也取得很大的成效,此时的我国金融监管正在一步步的走向成熟。同时在法律法规上也同步在健全着,大大的加快立法速度,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总结回望总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是金融监管体系伴随着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其次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最后是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监管的内容,从最开始的单纯进行合规合法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并积极给予相关支持,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虽然做了大量监管的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因此,改变目前较为低效的金融监管现状,面临的任务和形势艰巨而迫切。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
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我国金融监管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三)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金融组织法、金融行为法、金融工具法、金融市场法、金融协调法、防范金融风险法、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这些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存在的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
(四)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业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
(五)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部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跟不上金融监管的步伐。
四、关于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道路方向和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何着眼未来,针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当前国际上较为成功的金融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同时,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除“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署及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义务的中央汇金公司纳入其中。并通过立法明确各协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彼此间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促使其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首先,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加强金融机构行业内部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另外,还可以设立全民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其次,在监管手段上,应由单一走向多元。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比如利用电脑程序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分析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增加经济手段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运用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和重建,增加实际的可操作性,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实现与WTO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结合网络银行的特点不断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逐步把网络银行的监管融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五)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借助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监管机构内部建设,鼓励监管人员增强创造能力、学习能力及合作能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结 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历史回顾及现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金融监管的发展,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管,发挥员工,领导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将各类金融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同时要通过健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但是也应该注意到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毕竟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各方面均不成熟,同时金融企业多而杂的情况也是十分明显,所以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邓连生,《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2年24期
2、谢平等,《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3、宋清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武汉金融,2007,(12)
4、杜玉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
5、《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鉴管问题研究”课题组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0出版)
6、佩特·D.斯潘瑟《金融市场结构与监管》,上海财经大学,2005-06出版
7、宋文昌《金融市场秩序、伦理规制与有效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03出版
8、郭田勇,《金融监管学(第二版)》,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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