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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0 16:58:49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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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与竞争形势
二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及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商业银行追逐经营收益,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
2、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3、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
4、金融市场的机制不健全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四、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对金融竞争造成的影响
1、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2、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3、监管机构协调性较差
4、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5、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6、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五、金融监管的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六、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的有效竞争的思路
1、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3、改进监管方式
4、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6、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

内 容 摘 要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全球化经济时代已经来临,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的转轨与深化,竞争也日益明显和普遍,而竞争所产生的影响对金融领域是很大的,它一方面左右着各微观金融主体的行为,而另一方面又影响到宏观金融体系的运行。为此,必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和金融竞争政策、以及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一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与竞争形势
在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水平高速发展并逐渐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良好和健全的金融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金融业目前正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及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一)我国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应是我国金融业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将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其扩张业务规模和增加市场份额的手段,不同的金融行业其表现形式各异,参透到了各金融行业的所有业务当中。如(1)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信用卡等各种业务中。常见的有: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馈赠物品、给予回扣等方式拉存款;擅自降低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甚至出现不收取银行服务费的盲目让利现象等等。(2)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保险同业机构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和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保险机构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表现为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手续费、扩大保障范围和协议性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在市场上承揽业务。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借助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促使客户投保,甚至还不惜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提供担保、融资等手段来达到其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3)证券业有返佣、年费炒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1、商业银行追逐经营收益,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因为在我国,商业银行在全国各地都设有网点,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庞大的垄断组织,与人们银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平起平坐的架势,开始不服从于中央监管的管理。由于社会的原因,现在商业银行风险极小,对于破产倒闭的问题根部就不受影响。
2、人民银行监管不力。首先是观念不对,其次人民银行不具备很好的独立性,此外人民银行权利与责任不符合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3、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有些贫困地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往往只从本地利益出发,以致出现了纵容,鼓励甚至参与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更有甚者,制定出一套保护本地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发展阶段,各种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健全,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改革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应金融需求的多样化迅速崛起;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其强烈的进取意识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全力进行业务开拓;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合作银行正焕发出勃勃生机,外资金融机构争相抢入中国市场。国有银行之间也呈现出“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建行破墙”的业务交叉局面,于是如何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何合理界定它们各自在金融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和优势,以形成我国合理的金融机构,就成为必须由金融竞争政策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各金融机构行为和提高融资效率的需要
虽然金融机构多元化有所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基本的金融格局仍呈现出国有银行依靠行政力量集中和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局面,其信贷资金使用的低效益使得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极其抵下。为提高融资效率,就需要促进竞争,争必须是规范、有序、公平的,因而就要有一套完善的竞争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政策,具有其它政策无法比拟的激励和抑制功能。它一方面通过一系列保护措施,促进市场秩序化、规范化,使得参加者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因此激励其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具有警告性、惩罚性的规定和措施,消除有损于市场效率的现象。
(三)实现金融平稳转轨的需要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是在没有竞争和淘汰压力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它习惯了服从而不适应竞争,习惯了计划而不善于经营;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正在极力扩大领地;外资金融机构呈现出咄咄逼人之势。在这样的微观金融基础之上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解决如下问题:(1)如何以适当方式逐渐打破垄断、培育竞争,以便市场参加者,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熟悉并适应竞争,在规则约束和政策指导下不断增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2)如何避免不规范竞争引起金融秩序混乱,而为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新的障碍;(3)如何减少银行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发生而引起金融以至社会经济震荡的可能
(四)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约束的需要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追求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业务规模和范围的拓展,竞争不惜成本,甚至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比如“储蓄大战”、“利率大战”、乱设网点、乱争业务等。结果往往导致经营风险增大金融秩序混乱,融资效率下降。基于这种现状,就需要有强大的外部约束来规范各金融机构的行为,这种外部约束只能来自于金融竞争政策,通过它明示各金融机构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应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
四、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金融竞争现成的影响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 m 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 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 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五、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 1997 年对 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 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 2 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 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六、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有效竞争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 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 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 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 的成本。 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 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参 考 文 献
 [1]李宏瑾 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问题研究[A]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2003
[2]韩志萍 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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