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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

论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0 16:57:21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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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7428
目 录
一、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状况及成因;
二、银行间合理竞争的必要性;
1、是规范金融秩序的需要;
2、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
3、是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需要;
4、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
三、银行业合理竞争的法律思考
1、法律法规层面
2、监督机构层面
3、行业组织层面
4、内部控制层面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中国的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家银行的经营理念都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人们普遍感觉到银行的产品丰富了,服务改善了,环境温馨了,各项措施更贴近百姓了,之所以有如此的变化,都是银行业良性竞争带来的好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是受到冲击最大的的行业之一,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它的发展势必会引起政府及百姓的极大关注。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以及金融新政的不断出台,各家银行间竞争压力不断加大,高息揽储、违规贷款等不合理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我国银行业良好的信誉,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秩序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这就要求我们在关注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还应对银行业合理竞争的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
论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根本保证。市场机制正是通过竞争,迫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的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必须公平;二是竞争必须相对充分;三是竞争必须有序。银行间的竞争同样如此。也必须遵循竞争的准则和商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公平合理的竞争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情况及成因;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争什么:首先是争客户,这是根本;其次是争贷款,放了贷款才有收入;第三是争存款,有了存款才有资金放贷款;第四是争理财产品、代理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当前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已经进入到白热化程度,为了拉存款,他们用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馈增物品、给予回扣反点等方式违规操作,2012年6月26日《广州日报》记者王亮从某大型银行了解到,月末银行存款大战加剧:1000万元存1天获息5万;2010年4月14日的《羊城晚报》上也曾登载:“有记者在一家股份制银行东风路网点门口看到,该行贴出通告称只要开户办理5万元以上定存,就可获赠新客户“见面礼”,包括花生油、电子秤等;若在该行新增1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并且个人名下的存款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就可获赠600-5000不等的积分,可兑换电磁炉、纪念银条和加油卡等礼品。广州银行的宣传页上则“明码标价”出定存送积分换精美礼品的标准,如最低定存2万元一年送10分,最多定存20万元一年送120分,而10分就可以换到一个小钱币册,120分就能获得100元购物卡。此外,在该行开立第三方存款管理帐户还能获赠IQ股票机等。外资银行也不甘示弱。在东风路上一家外资行网点内,摆放了品牌电饭煲、精美工艺品等,旁边标明“开户赠送礼品”。该行理财经理还表示,客户若能将存款从其他银行转至该行,只要金额超过30万元,该行将报销转账费用。相对于送实物、送购物卡,深圳发展银行则显得更大手笔。据深发展一位客户经理介绍,该行针对储蓄推出了一项叫做“金抵利”的活动,分为1年、半年和3个月三种期限,只要存款数额达到一定要求,银行将以金条的形式将利息提前支付给储户。起存点随每日金价不断变化,但都维持在9万元左右。达到最低起存点的一年期储户就可立即获得一条纯度为AU99.99的10克金条,年化收益率为2.8%,远高于一年定存2.25%的收益率。随着存款数额翻倍,获得的金条也将以10克递增。除了这些“看得见”的手法,用高额奖励来调动员工拉存款的积极性、直接给储蓄大户返现也成了一些银行采用的“非常手段”。譬如在某知名银行论坛上,有人甚至发帖拉存款:每1万元存三个月返20元,5万起存。存钱时直接返现,利息照付。粗略估算,目前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年利率是1.71%,如果加上返现的20元,年利率达2.51%,比一年定期2.25%还高。银行之所以如此火热地开展吸存大战,无不与一项名为“贷存比”的监管指标有关。贷存比,是指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率。从银行盈利角度讲,贷存比当然是越高越好,说明资金使用率高,但从抵御风险的角度来说,贷存比必须有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贷存比“红线”为75%,但由于当年情况特殊,银监会一度放松这一红线,这使得不少银行在当年天量信贷的“支持”下频频越线。从央行“2010年一季度公布的经济数据按存贷款余额粗略估算,今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存比已直逼70%,为69.51%。从已公布的上市银行2009年年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存比平均下降为57.6%,但交行、中行仍高于70%,各家股份制银行贷存比则普遍超过了红线。由此,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血拼存款也就不足为奇了”。还有就是银行为了把存款放出去,也经常采取与贷款户合谋增加经营流水、相关资料造假的手段及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任意提高客户评级或降低授信标准营销贷款;为了发展中间业务擅自降低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有些银行甚至采取不收费的盲目让利手段、通过贬低对手的方式来抢夺客户,通过私下与中介机构、垄断组织、行政管理机关达成某种协议来排斥限制其他银行的竞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为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埋下了非常严重的隐患。
银行业之间不合理竞争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一)银企地位变化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业由国家垄断经营,贷款规模由国家控制,工、农、中、建各家银行都有较为固定的客户群体和经办业务范围,工行主要承接了人行的业务范畴,面对全国的工商客户办理业务;农行的业务对象是与农业有关的客户;中行主要针对国际结算及外汇业务;建行以各层级与建设有关的客户为业务对象。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的体系也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小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充满活力的力量。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定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了中国市场加入了竞争的行列。截至2004年10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和223家代办处,其中10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已有24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外资银行在发展自己的过程当中,已经可以向中国的市场投放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这相当于我们原来国内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3倍以上。银行多了,人们选择的余地大了,投资渠道丰富了,供求的关系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了。而银行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必然的目标,由此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就不可避免了。
(二)银行业务同质化的结果。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大同小异,主要都是集中在存款、贷款及代理中间业务几个层面,金融品种层次较低,个别银行虽有创新但能力还不强,还不能提供高层次、高质量、多功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各层级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金融产品、技术手段各家银行间没有显著的差别,要获取客户只能从其他渠道想办法。当前银行的精益服务是基于目前银行的竞争所做出的反应,银行的竞争跟普通的企业是一样的,它需要在产品、价格和服务三个方面进行竞争。产品现在的同质化十分严重,而且现在由于产品没有产权的保护,很快就会被人模仿,这就严重戳伤了各家银行的新产品创新的积极性。银行的价格也因为我们国家实行存款上限管理、贷款下限管理,大家基本上存款实行上限走,贷款沿着下限走,因此在价格的竞争方面也是十分的惨烈。
(三)社会环境不良风气影响的结果。我国目前还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内外矛盾的冲撞当中,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末完全建立,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有些人提供了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力、出卖手中权力获取利益的机会,有的政府机关人员手里掌握着国有资金,你要想将其变成银行的存款就得给其相应的好处;某此人手里掌握着企业的经营信息,你要想获取这些信息就得有所“表示”;某些人以手中所掌握的资源为条件将其不具备入职素质和能力的子女、亲属安排在银行之内;在变味的关系经济当中,某些人手中的“权力”也成为了各家银行想方设法营销的重点目标。
(四)银行所有制问题产生的结果。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现有的多层次银行体系,但主体仍是国有银行。银行的经营者不是做为银行家而是以国有企业的“官员”的面目出现,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和政绩观的诱导,往往只注重眼前的利益、漂亮的业绩和升迁的机会,而不合理的竞争方法和方式对于他们获取这些眼前利益最为有效,由此产生了不合理的竞争。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结果。银行业的合理竞争行为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对合理竞争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关于不合理竞争行为的法律约束,使得不合理竞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查处和遏制,银行的合理竞争不能得到有效的激励和保护,从而造成不合理竞争行为履禁不止,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银行间合理竞争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金融秩序的需要;银行业做为市场经济中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当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合理竞争在客观上必然会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的发挥作用,最终必将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商业银行间的不合理竞争会加大银行的经营成本,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效益上来说是不经济的。我们还清晰的记得在九十年代的银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造成了当时金融秩序的混乱局面。那时很多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不择手段、不计工本、不顾原则,采取下指标、高奖励等方式,高息劝储、揽储等方法去拉存款、争业务,给自己带来沉重经营包袱。商业银行做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应当把维护金融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只有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商业银行才能走的好,走的快,走的稳,走的远。
(二)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银行是经营贷币与信用的特殊企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必须通过合理的盈利和对风险的严格控制,避免和弥补经营中的损失。以上所述的各种不合理竞争行为严重违反了价值规律的要求,造成银行盈利能力和防风险、抗风险能力的下降,最后必将损害投资者和广大储户的利益,妨害金融安全。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几大国有银行虽经剥离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率仍然不低,这和我国的银行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扩张,放松了对风险的管理有很大关系,
(三)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需要;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及中小银行相比,在机制、管理、网络、产品结构、金融创新、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处于明显劣势。曾经有人把西方商业银行比喻成计算机,把中资银行比喻成计算器,可见中间的差距之大。上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只能使中资银行之间大伤元气,没有合理盈利就不能满足企业的科技创新的投入、新产品的开发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的需要。中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向外资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可以说中国的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如果中资银行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苦练内功,不注重提高管理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不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和软环境的改善,仍旧把精力放在拉关系,走后门等不合理的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将会失去市场的竞争力,最终接受被市场所淘汰的命运。
(四)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如上所述,银行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往往与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结合在一起,某些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拉存款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他们的超高收入以及他们所拉拢的有资金资源的人的富足,是建立在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以及广大客户的资金风险的基础之上的。
三、银行业合理竞争的法律思考
(一)法律法规层面:我国的法律界及金融监督监管机关从很早起就对我国银行业之间的合理竞争给予了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合理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储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合理手段吸收储蓄存款”。1999年国务院又先后出台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违反利率规定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上述法规只规定了利率违规是不合理竞争的行为,对其他形式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以及处罚措施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11月,针对银行间不合理竞争较为严重的形势,人民银行又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银行业杜绝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对不合理竞争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较为全面的例举,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佳,虽经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但银行业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由此我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的法律,它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做出了很大有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市场环境及不合理竞争的行为出现了很多的变化,很多法律列明以外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有效地加以规范,反映在银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也只是在条文中泛泛地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对什么是正当合理竞争、那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不合理竞争作出界定,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关于不正当不合理竞争的条款以及处罚的规定,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需要;适当的扩大不合理竞争行为的范围,尽可能以明确的列举方式规定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种类,并兼顾灵活性,以防出现立法方面的漏洞。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内容的同时,还应设立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银行监管的规定较少,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在实践中,监管机关的监管理念落后,规范性不强,随意性较强,有位外国学者曾经说过,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问题在于特例太多,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国社会有法不依现象的最深层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特点所致,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监管当局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在实践中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尺度不一或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督管理机关(银监会)审慎管理的原则,杜绝随意性的监管作风,并追究监管机关监管不力(包括监管机关依法作为而不作为和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保证责任的追究能落到实处。
(二)监督机构层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作为银行业不合理竞争的监管主体,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我们在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即有工商部门,也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不合理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现象,为了避免出现监督管主体不清造成的重复监管等现象,根据立法本意和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银行业不合理竞争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行业组织层面: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在反不正当不合理竞争中的作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力量及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商业银行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由监管当局直接处理,不仅监管成本高,而且也将使监管当局陷入日常琐事当中,不利于对大局的把握。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的同业组织对本行业的动态更为了解和掌控,能够对市场状况做出及时反映,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措施加强银行业的自身调节和自律,有效地填补监管空白。因此,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除自身对金融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外,无不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而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自律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
(四)内部控制层面:巴塞尔委员会把内控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信息性目标中包括管理信息,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既满足不同的需要,又相互交叉。合规性目标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银行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管,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银行业内秩序,最大限度防止和遏制银行风险,从而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和竞争高效。很显然,内控是保证各项业务发展的,而不是妨碍其发展的。因此银行不能为实现经营性目标而不遵从法规,从事不合理的竞争。由此可见,只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使其建立起重大业务决策、日常经营管理、监督相互配合并相互制衡的治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才能避免为了眼前利益和无谓的政绩而牺牲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

参 考 文 献
1、,《审计发展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陈武朝),《审计研究》2009年第1期
3、李利明,《当银行成为企业》,《经济观察报》
4、《商业银行法》(2003的);《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
5、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6、记者王亮《广州日报》2012年6月26日;《羊城晚报》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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