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框架与内容。
三、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金融监管与竞争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它是一种外部力量,并不能确保金融机构不发生金融风险和损失。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这里的统一是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众有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标,其经营活动常常与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矛盾,抵消甚至破坏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管理,限制金融机构违背国家货币政策的经营活动,促使其与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经营的安全可靠,尽可能减少金融风险,保障公众利益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金融业是一个充满各种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既可能带给当事人丰厚收益,促进经济较快发展,也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问题引起风险,导致破产倒闭,带给当事人巨大损失。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引导、调控,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不正当的竞争则是随处可见的顽疾,要根治不正当竞争,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其根本性质是发挥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作用,调节资金余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实际上也就是维护社会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制度和货币体系的良好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按照信息不对称原理,存款人和银行之间、证券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存在差异。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被保险人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能差于银行机构、证券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因此,为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客观上就需要产生一个处于中间位置的监管者。为了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信息,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使存款人、证券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维护存款人、证券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金融活动是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和约束的。金融立法为金融活动提供了平等的法律基础,参与金融活动的各方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则履行权利和义务,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金融监管主体依照金融法律进行金融监管,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这样才能保证一国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促进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施行,维护金融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但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在符合市场规则下的有序竞争。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必然带来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的动荡,从而对整个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金融监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审慎监管法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从而维护金融秩序、金融赎的稳定,促进金融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即市场间不同主体不能充分、真实地拥有相同信息是造成无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金融监管行为通过提高行业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纪律约束作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保障金融市场各个参与主体能够最大限度获取信息并做出理性选择。
金融监管框架和内容
金融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工作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第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虽然市场准入监管在准入控制环节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并不能保证银行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稳健运行,银行机构的风险是在日常经营中逐步累计的。因此,市场运营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概括起来讲,市场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收益合理性、内控有效性.。
资本充足性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并采取一定干预措施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一系列纠正措施, 包括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制定资本补充计划、要求限制资产增长速度、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等等。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除采取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纠正措施外,还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目的是从静态的角度分析各类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和分布状况,评价风险程度、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合理评价风险变化趋势和预测发展趋势。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贷款借款人和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大额风险暴露。银行机构如果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比重过大,银行承受的风险会过于集中,当借款人面临财务困境时,银行可能会被迫继续增加贷款,并诱发严重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必须规定资产集中的上限,并密切注意大额风险暴露的变化。关系人通常是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自己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因为银行机构对关联群体比较了解,因此质量较好的贷款通常集中对关联群体的贷款,但是,由于这些借款人同银行的关系过于密切,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时,管理层的判断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而因此降低风险防范措施和审批标准。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也必须限制。银行机构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当银行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损失时,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及时预防或予以弥补。因此银行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贷款准备金承担风险。监管当局应当监督银行机构的各项贷款准备金是否及时提足,对损失类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核销。
流动适度性 。一、银行机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二、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以及资产的总体结构情况进行监督,使之保持在规定标准的水平。三、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
收益合理性。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收入是通过资产获得的,通过收入来源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生息资产、非生息资产的结构,从而判断银行的资产是否合理、资产质量的优劣。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经营成本。通过去向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银行利息支出、经营成本的高低,判断银行负债结构合理。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应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监管当局必须注意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情况,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一定期限内的应收利息计入当年损益,比例过高会存在收益风险;同时应注意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情况,应付未付利息提取不足,潜在支出会影响银行未来收益;同时还应当注意呆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状况,其提取比例过低,会使财务状况失真,虚增银行利润。
内控有效性。内控评价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评价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评价应由银监会或受委托机构进行。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从微观上讲,单个银行机构的好坏并不重要,但从整体上讲,银行机构经营状况的恶化会导致连锁反应。一个或多个银行机构出现问题甚至倒闭,容易引起存款人挤提存款,产生银行恐慌,其后果将直接威胁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稳定,个别的、局部的金融风险演变为系统的、区域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对处理有问题银行及退出监管的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处置有问题银行的主要措施:一、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二、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三、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肋。四、中央银行进行救肋。五、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六、接管有问题银行。处置倒闭银行的主要措施:一、收购或兼并。即其他健康的银行收购或兼并倒闭银行,包括收购倒闭银行的全部存款和股份,承接全部债务或部分质量较好的债务。利用这种方法,不存在存款人损失的情况,因为所有存款都已经转到倒闭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方。二、依法清算。清算是终结解散银行法律关系、消灭解散银行法人资格的程序。通过清算,总结解散银行现存的法律关系,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处理解散剩余财产。在依法清算当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存款清偿是第一位的,但存款并不是全额清偿,存款人可能会面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制定金融竞争政策的必要性
(1) 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改革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多元趋势不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应金融需求的多样化迅速崛起;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其强烈的进取意识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全力进行业务开拓;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合作银行正焕发出勃勃生机,外资金融机构争相抢入中国市场。国有银行之间也呈现出“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建行破墙”的业务交叉局面,于是如何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何合理界定它们各自在金融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使其发挥各自的潜能和优势,以形成我国合理的金融结构,就成为必须金融竞争政策加以解决的问题。
(2)规范各金融机构行为和提高融资效率的需要
虽然金融机构多元化有所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基本的金融格局仍呈现出国有银行依靠行政力量集中和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局面,其信贷资金使用的低效益使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极其低下。为提高融资效率,就需要促进竞争,竞争必须是规范、有序、公平的,因而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竞争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政策,具有其它政策无法比拟的激励和抑制功能,它一方面通过一系列保护措施,促进市场秩序化、规范化,使参加者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因此激励其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具有警告性、惩罚性的规定和措施,消除有损于市场效率的现象。
(3)实现金融平稳转轨的需要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是在没有竞争和淘汰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习惯了服从而不适应竞争,习惯了计划而不善于经营,其它所有制形式金融正在极力扩大领地;外资金融机构呈现出咄咄逼人之势。在这样的微观金融基础之上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解决如下问题:一、如何以适当方式逐渐打破垄断、培养竞争,以便市场参加者,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熟悉并适应竞争,在规则约束和政策指导下不断争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二、如何避免囤不规范竞争引起金融秩序混乱,而为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新的障碍;三、如何减少银行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发生而引起金融以至经济震荡的可能。
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有效竞争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 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该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的清算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肋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工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英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李宏瑾、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问题研究[A]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2003
2 韩志萍。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