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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

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8 15:37:38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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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二、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四、农村金融改革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各国金融体系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农村金融问题也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
一、前言
1本文研究背景
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各国金融体系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为了适应本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欧美国家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立了自己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有“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等。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在金融组织体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
二、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2.1国内正规金融现状
  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竞争性的商业银行制度已见雏形。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城市金融改革进程,导致了市场为主导的城市金融和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由于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的萎缩。然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但我国农村经济获得贷款的比重与其在GDP中的份额极不相称,同时,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已严重影响了农村投资和资本积累,加剧了农村“贷款难”,这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直接障碍。不可否认,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政府持有的大量外汇储备及各家商业银行巨额的储蓄存款余额足以证明我国不再是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故当前农村金融流动性紧张,显然不能以金融供给短缺为借口,作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上收贷款权限后,四家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是真正扎根于农村,但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由于存在对农村资金投放不足、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不良贷款率较高、股权过分分散、风险共担机制未形成等方面的缺陷,其服务“三农”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成立的初衷是“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规,《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并不适合农村信用社,再加上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使得该机构从诞生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预贷款现象屡有发生,在资金的运营上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价值取向,而不能很好的解决融资这一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金融瓶颈。
2.2国内民间金融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由来已久,直接、灵活的融资形式,与银行信用相比,虽然不合法,但却是银行信用的一个很好补充。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农村快速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对资金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虽然民营经济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经济领域,但涉足金融行业却面临着极高的门槛,国家仍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市场被国有银行及信用社垄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只能由单一的国有部门满足,尽管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缺乏还款约束机制、信用范围狭小、借贷利息高、抗风险能力弱等种种弊端,但它却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各种借贷等难题。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虽不被政府认可,却在政府的屡次禁令中或隐于地下,或改头换面,并逐步侵蚀着银行贷款在农村金融中的份额。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更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
2.3国内正规金融的借贷
我国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村融资的需求者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一些地区性的风险,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工商信贷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放贷人往往很难知道分散在各地农村的小额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会策略性赖帐。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借贷人以特别有利的理由借出贷款,但实际上将钱用于其它需要,因此无法偿还贷款,当赖帐出现时,由于缺乏法律措施,惩罚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贷款人往往难以辨别贷款的风险程度。
在一项贷款合同中,借贷人只负有限责任。如果项目运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赖帐者外,他将归还贷款;项目运作不良,借贷人将不支付任何东西。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赖帐损失,银行等机构性放贷人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但农村可用来抵押的物品主要是农村的土地、房屋。而银行可能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主要原因是住房作为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很难被剥夺,因此,农户住房用于抵押的意义很有限。所以农村的抵押物对于金融机构无效的原因是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由于工商信贷的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估价大相径庭,加上抵押物执行机制缺乏,使得农村放贷的抵押物机制不像城市里那么完善。 
2.4国内民间金融的借贷
 相比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人,农村的民间放贷人往往和借贷人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并存在除信贷联系之外的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甚至血缘、亲情等,这样,他们往往拥有比任何商业银行好的多的信息。正是由于通过长时间的接触所带来的信息与监督方面的优势,传统农村借贷人在放贷方面要比正式金融机构放贷更有优势。对于同样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上,民间放贷人有许多方法降低成本,如,常有生产或贸易上的联系,经常的互通信息和进行小额资金往来,相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成本大大节约。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季节性利率浮动,以及签订生产与贸易订单方式降低,这也是正规金融无法做到的。至于由于农业自然依赖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导致的地区风险,互联性交易、统筹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民间放贷人在应对风险上灵活得多,关系融资、检验性贷款、信贷配给、市场分割等措施,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3.1正规金融自身的改革
对于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民间金融的活跃也从侧面反映了农村资金的缺乏,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虽然民间金融在部分地区比较活跃,但是,其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较小,难以有效地补充农村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另外,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那就是容易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领域,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
 所以从全局考虑,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必须实现多样化,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边界,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内的多层次金融机构组织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其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服务于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升级、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重新将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也应划转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由农发行来集中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为农村信用社的农行减轻负担。对于农发行经营的自营商业性贷款,可以考虑划转至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彻底分离。 
3.2宏观政策的改革
政策投入主要体现在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应当尽早通过《农村金融改革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股份制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对于支持“三农”发展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在税费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如减免营业税等,其政策边界应当优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推动对历史沉淀不良资产的清收转化工作,尤其是农行管理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当划转至农行,对于因保值储蓄导致的农信社挂帐损失应比照商业银行的政策予以补贴,为农村信用社减负上阵提供条件。
健康的金融机构、良好的金融秩序,需要相应的外部环境,包括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的经济政策。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需要政府、金融和财政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中,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户从事专业化和商品化种植及养殖,减少自给自足的生产消费模式。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积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和县域经济,全面搞活农村经济,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提高农民收入。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四.农村金融改革的建议
4.1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鉴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难以完成,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引导和推动。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要在农村地区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并对政策性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对商业银行的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不仅涉农金融机构有支持“三农”的义务,商业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资金,对其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农业发展银行如何发挥国家干预和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怎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带动商业性金融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对资金的需求。具体措施上,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继续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增加可运用资金,提高信贷支农投放实力。
4.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鉴于目前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仅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与否无疑是最重要的。总的改革要求应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政府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状况,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模式。尽快纠正目前农信社改革"一刀切"的不切实际的做法。沿海、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农信社改革,继续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按股份制机制进行再造,或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意愿办事,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利率方式上由合作社农民共同决定。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以指定联社负责人等任何形式挤占下级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对该类农信社免除一切所得税、营业税。信用社改革不能简单地对原有体制进行改良而应该着眼于制度创新,着眼于改变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和经营机制并且要确保其支农方向不变。另一方面,放松管制,允许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成立民营的农村商业银行,利用其植根农村的信息优势,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入。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通过组织机构的多元化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需要,实现农村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
4.3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发展。
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在监督和管制上,不是政府简简单单取缔就能解决问题的,应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确立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为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有效合理的配置资源。在监管方面,应重在预防,而非事后的惩罚,要建立民间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分析,预测,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制定监管制度。只有在正确的引导和政策推动下,民间金融才能发挥其长处,更多的为农村经济发展出力。
4.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有效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和可持续经营:
一是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调整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投入;
二是根据农户借款的用途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的需求特点为不同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三是创新担保方式。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方式,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同时,社区内信用监督以及“联保”的约束机制提高了贷款的回收率。
四是政府应该主动为农村设计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策略,从而更加有力地支持农村金融创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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