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当前模式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四、金融监管与竞争的辩证关系
五、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六.制度金融竞争政策的必要性
七、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当前模式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
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的监管职能有着明确的具体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它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建立,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更加促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因为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为此,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是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分业监管、垂直管理。我国的分业监管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机构——相关主体”直接对号的模式。与银行有关的,银监会要管,与证券公司有关的,证监会要管,如果与银行、券商都有关,银监会和证监会都会“插手”。这种权力和职能上的多重监管,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常常陷入这样的被动局面,即“或者谁都没有管,或者谁都应该管,都管又管不好”。
目前对于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方案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建立协调机制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综合调控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联席会议等形式,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共同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建立金融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机制。
学者认为,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具体包括:建立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体系,根据风险水平及时进行预警;建立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别和救助体系,从而为制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方案提供依据;建立对支付危机的处置体系;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网(包括存款保险)体系等。通过以上努力,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和处置体系之下,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奠定基础。
3、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和资本率标准,在世界各国被广为推广。2008年的20国金融峰会发表的宣言也提出将制定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确保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和国际金融系统的掌控能力。在今年4月召开的G20峰会共同宣言中也指出“金融业的重大衰退,以及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
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参照和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2年),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学者认为,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当前要尽快出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避免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造成的金融监管工作的混乱。金融监管机构要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金融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5、改变监管理念和方法。
学者认为,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的方向转变,实现由监管的“命令与控制”向市场激励的转变,实现向监管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上的转变,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6、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a)金融业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b)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又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c)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以较少的资本经营较多的资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个别银行的破产很容易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d)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3)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 : 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 ,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 1 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 5次金融危机. 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 ,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 ,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 金融监督管理( 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 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 、 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 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 ,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 。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 、促进经济繁荣 , 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 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 1 ) 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 、发放贷教 、设立机构 、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 有的高达 5 0 %) 、 协储费 、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 、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 、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 :采取拆借同业 、搞假“ 委托贷款” 、利用“ 存放同业” 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 ,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 ;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 ,谋取高利 ,为资本纵横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 、人情关系 ,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 , 支持炒地皮 、 炒股票 、 炒外汇等投机活动 :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 ,大肆增设储蓄网点 、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 ,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 、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 2 ) 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 ,其突出表现有 :违章拆借 ;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 3 ) 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 。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 、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 ,更加剧 了不正当竞争。
2 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 1 ) 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 .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 坐, 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 ,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 、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 ,不惜代价哄抬利率 ,争夺地盘 ,盲目竞争。
( 2 ) 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 ; 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 :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
( 3 ) 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 ,时常纵容 、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 .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 4) 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 ,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 ,利率 、汇率机制还没 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 ,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制定金融竞争政策的必要性
1 . 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改革以来, 我国金融机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 非 银行金融机构适应金融需求的多样化迅速崛起; 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其强烈的进取意识和灵活的经营机制 , 全力进行业务开拓; 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合作银行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外资金融机构争相抢入中国市场。国有银行之间也呈现出“ 农行进城、 中行上岸、 建行破墙” 的业务交叉局面 于是如何为各金融机 构包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如何合理界定它们各自在金融体系中的适当位置 , 使其充分发挥各 自的潜能和优势, 以形成我国合理的金融结构 , 就成为必须由金 融竞争政策加以解决的问题。
2 . 规范各金融机构行为和提高融资效率的需要
虽然金融机构多元化有所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基本的金融格局仍呈现出国有银行依靠行政力量集中和控靛全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局面, 其 信贷资金使用的低效益使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极其低下。为提高融资效率, 就需要促进竞争, 竞争必须是规范、 有序、 公平的, 因而就要有一套完善的竞争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
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 的基本政策, 具有其它政策无法 比拟 的激励和抑制功能. 它一方面通过一系列保护性措施 , 促进市场秩序化、 规范化, 使参加者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并囤此激励其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发挥 自己最大的潜能; 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具有警告性、 惩罚性的规定和措施 , 消除有损于市场效率的现象 。
3 . 实现金融平稳转轨的需要
目前 , 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仍处于垄断地位 , 它们是在没有竞争和淘汰压力的环境 中成长起来的t 习惯了服从而不适应竞争, 羼了计划而不善于经营 ; 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正在极力扩大领地; 外资金融机构呈现出咄咄逼人之势 。 在这样的微观金融基础之上制 定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 ( 1 ) 如何以适当方式逐渐打破垄断、 培育竞争, 以便
市场参加者 ,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熟悉并适应竞争 , 在规则约束和政策指导下不断增强竞争力, 提高经营效率 ; ( 2 ) 如何避免囤不规范竞争引起金融秩序混乱, 而为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新的障碍; ( 3 ) 如何减少
银行支付危机、 破产倒闭发生而引起金融以至社会经济震荡的可能。
4 . 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约束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追求的不是利润最大化, 而是业务规模和范围的拓展 , 竞争不惜成本, 甚至达到了不择手段 的地 步, 比如“ 储蓄大战” 、 “ 利率大战” 、 乱设网点、 乱争业务等。 结果往往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金融秩序混乱 , 融资效率下降。 基于这种现状 , 就需要有强大的外部约束来规范各金融机构的行为, 这种外部约束只能来 自于金融竞争政策, 通过它明示各金融机构可以干什么, 不可以干什么, 应该 怎样做 , 不该怎样做 。
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1、强化金融监管组织的自身建设
金融监管组织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金融监管组织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职能关系。各级金融监管组织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金融监管组织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还必须制定与继有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第二,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3、采用科学方法,加大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力度
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加大人才队伍教育的力度。人的才能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养获得的。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在全球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下,金融的稳健运行,事关国家安危。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教育的状况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对人才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应采用科学方法对金融人才进行培训。
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
此外,还须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总结:
当前金融危机不断加深,如何坚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风险、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者对于完善金融监管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是仍然没有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的方案。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不断完善自身体制的同时,与国际金融机构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同时不断做好制度创新,以应对不断发展的金融形势。
参 考 文 献
l 、李宏瑾: 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问题研究[A]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 2003 .
2、韩志萍: 银行监 的微观基础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 J 1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 2 0 0 3 ( 1 0 )
3、曹凤岐:《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大改革》
4、宋士云:《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5、吴敬琏:论中国金融改革的迫切性
6、尹永波:《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中央党校文史部
7、《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当前模式》,中金在线
8、夏斌:《我国金融生态存在八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