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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7 10:32:03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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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背景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分类、作用
2.1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2.2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2.3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五.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5.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5.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影响
6.1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6.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6.3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6.4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结论
内 容 摘 要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本文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入手,来探讨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或将于今年内推出,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分类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者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的制度。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有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援,或者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起着一定的作用。  虽然银行业已经存在发展了几百年,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才仅仅出现了70多年。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Glass - Steagall Act》) ,并在此基础上于1934年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具体贯彻存款保险政策,办理保险业务,同时执行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在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或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此种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相比较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更好地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到目前为止,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74个经济体已经在法律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已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3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2.3.1 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银行体系的信心  当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者的资金时,银行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得赔偿或者财务支持,将存款者的损失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化,保护其利益,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同时,由于公众在事先知道了解了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设立,因此也会在心理上有所放心,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感,从而也可以降低银行遭受挤兑的可能性。 
 2.3.2 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  因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对象是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因此,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并因此而出现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就要为此而进行赔偿。所以,存款保险机构会时刻对投保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消除,保证各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为整个金融体系又设置了一道安全防线。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进行辅助和补充,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2.3.3 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这样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地加入竞争。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2.3.4 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也适当地减轻了中央银行的负担。
2.3.5 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赋予了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更多的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能够及时的在危机爆发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且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金融机构专业的监管机构,实现了银行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从而维护了金融安全,提高了金融监管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
  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做出规定。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综观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建立前都先制定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即立法先行(如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于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对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常使法律滞后发展,使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发生很多问题,虽然事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但损失已发生。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建立新制度,法律必须先行。 
 (三)金融监管协调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四)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五、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5.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5.1.1 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国家,财政压力过大  我国目前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保障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外汇储备及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近年来,从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到南方证券公司被清算,其资金全部由国家提供,帮助其清偿最后的债务。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已经成为了国家沉重的负担。
  5.1.2 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部分的金融机构以及其管理层认为即使出现问题也有国家进行救助,不会轻易放任不管,而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和任何成本。因此便会疏于管理,放松监督,不会对自己的行为严格负责,在决策和经营时考虑不周,由此而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从而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5.1.3 易造成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各层级的金融机构实行的保障机制不同。对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如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银行,由中央政府实施保障;而对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则由各地方政府对其实施保障。显然,在提供存款保险资金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能力有很大的差距,中央政府可以动用的资源要比地方政府多很多。而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方的政府在提供保障等能力方面也有所不同。这样一来就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个错误的引导,认为将资金存入到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会更安全,地方性金融机构就很难得到更好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可能会认为自己得到的保障会更可靠,因此可能会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从而放弃了稳健经营的原则。导致各层级的金融机构不公平竞争,发展悬殊。
  5.1.4 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实行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会很频繁紧密,难以实现政企分离,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方面受到政府的干预过多,尤其是影响银行的信贷决策。不利于实现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先打公司治理结构。
5.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5.2.1 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争议  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万多家,各种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资产状况差别很大。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包括哪些银行,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5.2.2 投保方式和投保费率的争议  世界上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即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投保。从投保费率上看,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有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和差别保险费率两种。单一保险费率目前德国、芬兰、加拿大等国采用此方式。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机构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保险费,一般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程度出发考虑保险费的高低,而不是实施统一费率。如日本和美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采取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尚无明确定论
  5.2.3 什么时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适当时间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新型农村,大力发展“三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农村的发展速度和城市的不同,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一样,面临的环境迥异,为协调两者,使二者都能接受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政府应该慎重考虑推出的适当时间。 
 5.2..4 适应农村多层次结构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并且近几年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幅度越来越大,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因此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影响 
 6.1 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为避免遭受到国际金融动荡风波的影响,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金
融风险,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6.2 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下,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倒闭的情况减少,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局面。公众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护,对银行的信心提高。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下,银行吸收存款越来越多,信用越来越高,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
  6.3 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的风险意识逐渐减弱,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逐渐弱化。并且,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国家做后盾,可以无限的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从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面对这一系列隐含的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非常担忧。
  6.4 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会非常依赖存款保险机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风险都会向存款保险机构寻求帮助。这样同样刺激它们进行越来越多的冒险行为,降低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应属储户,储户的存款成为银行冒险行为下的牺牲品。这就加大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与原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相违背。 
 
结论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不成熟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适宜于先采取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形式。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还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在保护存款人和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采纳限额保险、强制保险、差额保险费率等做法,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同时必须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微观金融主体及合理的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制度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设计,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多方认证,建立一个激励与竞争机制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保护存款人、稳定金融的制度目标。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是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潮流,也是目前防范世界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它既可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形成金融安全网,又会导致银行投机行为的发生,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面对这一矛盾局面,如何制定符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什么时候实施等问题都是应该考虑的。所以,我们应大力发展它有利的一面,尽量规避不利的影响产生,使存款保险制度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参 考 文 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研究》,2004年第8期:
【4】 唐明琴,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5-1.
【5】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
【6】陈明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 
【7】 朱新蓉.金融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468-488. 
【8】王灵丹.小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企业导报,20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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