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2
1法律………………………………………………………………………………….2
2行政法规…………………………………………………………………………….3
二、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意义…………………………………………………………..4
三、监管原则……………………………………………………………………………...5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7
五、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种类包括………………………………..15
内 容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多方面的努力,当前证券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目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分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及监管原则,列举了证券市场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刑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这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关键字:证券市场、法律、监管
论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证券市场上,人的恣意、自私和贪婪表现也使证券市场上出现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困扰。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建设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依法治市,充分运用法律管理证券市场,利用追究证券市场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手段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这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一、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部分款项进行了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证券法》共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共分为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务,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2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共分8章97条,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共分7章63条,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1、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参与证券交易、承担投资风险是以获取收益为前提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三公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2、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并取得合法收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非法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证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3、是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需要。
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增强社会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顺利发展。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现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也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人才,而这些都是通过相关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三、监管原则:1、依法监管。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若干经营教训基础上形成的共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民主化国家进程中重要的公共管理原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说明了依法监管的重要性。依法监管首先要求“有法可依”,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正逐步健全,但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2、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国际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的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风险能力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投资者保护不仅在我国有很强的现实性,同时也是全球的一个共性问题,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权利维护市场的“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3、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要保障市场的透明度,除了证券发行人需要对影响证券价格的公司情况作出公开的详细说明外,监管者还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人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的规定等。
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具体而言,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筹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也无论其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该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该公平进行。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
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①有利于价值判断。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获利是投资的主要目的,要从种类繁多的有价证券中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公司的资信、财力及公司的运营状况充分了解。投资者只有取得有关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合理作出投资决策。
②防止信息滥用。公平的证券市场是投资者都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投资获益机会的市场。证券发行是公司股权和债权转移的过程,也是风险分散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人可能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使证券市场无法显示证券的真正价值。
③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公开,以企业会计准则约束企业会计核算,有利于发行公司的管理规模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扩大发行公司的社会影响,提高知名度。
④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公司制度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保证经营权的合理使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等。这是由于董事从事竞业行为时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牺牲公司利益,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对公司造成伤害,因此,以法律形式规定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开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成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⑤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证券的发行,包括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等,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业绩和成长前景、市场的需求及投资者的投资能力。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①全面性。②真实性。③时效性。
(3)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证券公司、保荐人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我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操纵行为的处罚。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操纵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3、欺诈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将根据不同情况,限制或者暂停证券业务及其他处罚。因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的界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五、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种类包括: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
(1)虚假承诺高收益。(2)推销炒股软件。(3)分析师无证券执业资格。(4)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荐股。(5)以涨停股为诱饵。(6)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招揽客户,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
(1)冒充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冒充知名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使用与知名证券经营机构相似的名称,通过设立网站或电话营销,以实施操盘或“做庄”计划等为名招收会员,诱使投资者上当,接收其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2)以代客操盘为陷阱。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或电话、短信等公开招揽客户,宣称可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代客操盘,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为诱饵,获取客户账户交易密码代理操作股票账户,或者由客户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直接由其统一操作,双方约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红。投资者将资金打入其账户后,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宣称其投资已获利,并提供虚假的盈利对账单诱使客户不断汇款。一旦客户要求分红或者退款,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玩“失踪”。 非法发行证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出售“原始股”和“海外权证”骗局。
非法发行证券在监管部门的严打态势下,呈现出明显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该阶段不法分子抓住投资者的逐利心理,编造或歪曲事实,获得投资者信任。
(1)宣称投资“原始股”将获得超额收益。根据既往购买“原始股”暴富的投资经历,向投资者灌输上市即等于高额回报的投资理念。
(2)利用相关部门公信力夸大“原始股”的“含金量”。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宣称公司成立获得某省政府批准或股票发行获得股权托管中心批准等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
(3)混淆挂牌与上市的区别。以国内挂牌、上市概念为参照,故意将国外市场挂牌与上市混为一谈,且宣称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
(4)以虚假业绩为支撑。为迎合专业投资者需求,自行编制投资价值分析文章,发布虚假业绩报告。
(5)与中介机构勾结。为取信于投资者,与中介机构暗中约定,限制投资金额,书面承诺如不能按期上市则由中介机构原价收回“原始股”。
演变阶段——演变阶段和初级阶段的实质内容都一样,但为了逃避监管,取得投资者长期信任,不法分子在法律形式和经营模式上大做文章:
(1)对公司形象进行夸张宣传和包装。通过借创业投资公司、产业基金名义,邀请知名人士担任公司顾问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等方式,夸大公司实力和前景。
(2)在公司设立形式上大做文章。通过跨地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名义招募投资者,部分股东股权由他人代持等多种方式,以控制单一公司股东人数。
(3)以貌似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经营模式牢牢拴住投资者的心。通过选派投资者担任公司高管、允许投资者退股和每年发放可观红利方式,引诱投资者入股和不断增资。
《刑法》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打击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手册》万联证券,2012.
3.《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万联证券,2010
4.《投资者教育手册》万联证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