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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5 12:09:35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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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二、国外的优秀经验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五、现阶段遇到的现实问题

内 容 摘 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与恐慌理论而提出与实施的,它具有稳定金融、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监管等功能。美国作为发达的国家,它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阐述了该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遇到的现实问题,多方面剖析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存款保险 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业又是高风险行业。为确保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构成了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明显呈加速之势。创立存款保险制度,借助政府力量建立风险管理的监管制度,做好事前金融监督、确立金融预警制度的确立,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目前国有银行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一环。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A: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银行体系的信心
当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者的资金时,银行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得赔偿或者财务支持,将存款者的损失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化,保护其利益,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同事,由于公众在事先知道了解了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设立,因此也会在心理上有所放心,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感,从而也可以降低银行遭受挤兑的可能性。 
B: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 
因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对象是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因此,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并因此而出现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就要为此而进行赔偿。所以,存款保险机构会时刻对投保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消除,保证各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为整个金融体系又设置了一道安全防线。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进行辅助和补充,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C: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在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这样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地加入竞争。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D: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也适当地减轻了中央银行的负担。
国外的优秀经验
通常而言,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国家,制度越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也相对较早,如美国、加拿大、法国都较早地建立了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美国以其建立时间
最早、修订完善的过程最丰富、最具有实际经验的借鉴价值而广泛受到关注,一度成为世界其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模板。
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美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银行危机,数千家银行倒闭,美国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正式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三大职能:一是存款保险职能;二是银行监管职能;:三是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模式,在70多年的运作实践中基本上成功地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运作。FDIC建立后的最初50年,其机制运作良好,成功地稳定了美国的金融系统,1930年一1933年美国每年有2000家以上的银行倒闭,而自1934-1981年间,每年倒闭的银行不到15家,并且在1934年一1936年间,FDIC共清算倒闭银行276家,而经FDIC帮助处理使危机银行复业的就有190多家。自FDIC建立以来,没有一个储户保障范围内的存款因银行倒闭而受到损失。
从上世纪90年代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变革。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存款保险职能从单一职能走向复合职能。存款保险的主要任务已由消极的善后处理转变为积极防止银行倒闭的发生,不仅提供存款保险业务,而且还履行金融监管等职能。第二,存款保险费率从固定费率到差别费率,减少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三,存款保险限额从稳中求变到变中求稳。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利率市场化无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之举。由于我国银行和信贷市场占金融比重太大,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又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被视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之前,银行贷款定价权浮动范围限制在30%以内,而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这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权逐步放开,但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却没有得到有效释放。截止2004年底人民银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利率,使得我国外币存款较人民币存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基础利率建设工作进入实质摸索阶段。  2012年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又迈出实质性步伐,人民银行在6月8日和7月6日两次降息,其中6月8日的降息规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今年以来央行决定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则被市场解读为是利率市场化的继续迈进,随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消了信用债发行价格在估值中枢上加点保护的措施,放开一级市场采取市场竞争性的方式进行定价,也被市场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侧面推进。除了相关的基础性建设会继续推动之外,2013年存款利率的上限可能继续放开。这些举措都无疑彰显着中国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因为对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进而提升竞争力,并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正面积极作用,业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约束,增强市场配置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同样,我们也应该正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要不断加强SHIBOR基础利率建设工作,早日确立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提高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构建完善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市场定价基础。  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前瞻性地意识到,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也必须在与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快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共同作用,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南发展银行是建国以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反映出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显性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为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财政及资金支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和运营的必然选择,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让优秀的商业银行脱颖而出,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现阶段遇到的现实问题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性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 考 文 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3]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5(4)。 
[4]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 
[5]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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