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建设的简要回顾………………………………………3
证券市场法律管理的重要意义……………………………………………4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管理存在的问题………………………………………4
发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4
信息披露上的缺陷…………………………………………………4
上市公司自律制度上的缺陷………………………………………5
退市制度上的缺陷…………………………………………………5
投资者保护的缺陷…………………………………………………6
四、对我国证券法律管理的意见…………………………………………………6
(1)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6
(2)监管者自我监督的法律管理…………………………………………7
(3)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7
(4)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完善………………………………………………7
四、对证券市场法律管理的展望…………………………………………………8
内 容 摘 要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得益于中国的经济和金融改革,随着证券市场各项功能逐步健全,同时推动了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引领了一系列经济和企业的制度变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资本市场,为了防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亟需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需要良好的监管模式为其服务,要保障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市场特点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论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实现了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日益壮大。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从股权分置改革、证券衍生品的增多、开放式基金公司的设立,到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从不同的角度调节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证券法制建设有了重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并且市场新兴事物日新月异发展脚步快速,法律管理有时候难先行于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同时存在各种问题,对于健全完善的市场体制,法律及法规制度上的不健全对于有序的投资环境是极大的障碍。既然中国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规范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中国证券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并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制度,运用法律管理对市场行为进行更科学的规范,是法律和各项法规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欲善其事,先利其器”。只有了解我国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组成和发展情况及其从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建设的简要回顾
中国证券法律贯穿证券市场整个发展过程,规范其运行和促进了其改革。我认为我国近代证券市场法律建设可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1年-1990年底)1981年7月我国证券市场从国库券发行开始,之后发行外币债券、企业债,金融债开始出现,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本债券标志着中国进入国际债市场。1986年新中国股票交易以柜台交易的方式拉开帷幕。
(2)第二阶段(1990年底-1999年)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高度组织化的证券市场逐渐形成。此阶段证券立法活跃,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管理办法》等专门法规相继出台。199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效规范了公司发展。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3)第三阶段(1999年-2002年)1991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确立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4)第四阶段(2002年-2005年)经过多年的规模扩张,积累的各种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并对市场发展造成制约。2004年4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了明确的阐述。随着中国加入WTO,证券市场积极对外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法规相继推出。
(5)第五个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200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还大力推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完成对高风险券商的处置。2005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正了之前存在的一些制度问题。2007年末,沪、深总市值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位,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成交量1903亿元,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市场之一。随着市场日益变化,投资者和发行者的需求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得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融券的推出、港澳台可投资A股市场,股权质押拓宽了投资渠道,并加快了行业整合和与国际接轨。
二、证券市场法律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加快,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全面加强,证券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每一次完善过程都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努力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其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中国经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平台,加速了社会转型保障。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规范法律管理保障证券交易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条件下进行,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规范的法律管理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动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其重大作用。只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才能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发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
2001年3月17日,公司上市的核准制正式启动,带有行政色彩浓厚的审批制最终推出历史舞台。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基本管理模式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是强调信息公开,要求发行人将所有证券发行本身和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公布于众,保证投资者获得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充分信息下,才得以发行。核准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有关信息,还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诺干条件,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核准制既不是注册制也不同成熟市场的核准制。解决的建议是对上市家数进行限制,但是短期可能难以达到。并且新股刚刚上市暴露更种虚假报表,股市沦为IPO圈钱造富的工具。如2012年“归真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栽了跟头,就本身公司上市就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并且建议保障所有有关信息公布于众,个人投资者享有信息透明,真实,可公开质疑并在审核期间对其提出合理的疑问,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真实考察应有客观第三方参加。中小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就想上市,本身认识就不对,资本市场不是给短期融资、资金周转不过来的公司提供融资功能,对市场来说应该是一种长期投资。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的乱像应从根源改变,加强IPO审核,应该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除外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加重对相关中介结构违规的惩罚。
3.2 信息披露上的缺陷:
*ST金城12年3位高管被罚。2000年,2006年,2011年间对外提供担保,涉及重大诉讼以及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鲁西化工多名高管严重违规行为浮出水面,同样是信息披露违法。12年5月华工科技从懂事长、董秘、独立董事到高层因为各种违规违行为立案调查。信息披露问题屡见不鲜,上市公司自身的状况如果他自身存在问题,进行包装,可能就在上市前期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对于这些怎么去纠正,让他这些中介机构市场的各个参与者都要规范的话,必须要有好的环境,法制化的市场环境,还有对于违规者的惩处力度必须要加大,如果成本太低的话,很多人愿意去冒险,所以下一步要让中国的证券市场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更加透明公平公正,要通过几个方面,让上市公司提高他的自律性,如果出现问题,必须要对他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上市公司要强化自己的诚信体系的建设,否则如果大家对他都不信任,这样投资者也很难去建立信任,中介机构一定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公允性,不能简单的帮助上市公司去做包装过滤,这个事情不是中介机构的责任,在合规的成熟的证券市场的话,中介机构起的责任不光是帮助这些上市公司,还帮助了大量的投资者,因为你是个客观的第三方,去帮助监督市场的行为,所以约束规范中介机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对于一些中介机构违规的行为,必须要追究他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这些机构如果起到了包装,把他要纳入相应的黑名单,并公告批评。从法律上,应该明确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
3.3上司公司自律制度上的缺陷:
上市公司中存在很多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业绩不理想,缺乏持续盈利的能力,还有运作不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金,不及时披露信息或造假披露,缺乏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构。而且我国证交所的自律监管制度方面存在设计缺陷,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实行的自律监管,仍然主要限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强调证券交易所的报告义务,以及证监会对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延续证监会执法政策的作用,已经是一种不争的事实,这也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法律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阻碍了自律监管权的行使)。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监管实践来看,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包含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并且根据需要,交易所还制定了不同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在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自控能力,并预防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同时,以此提高本交易所的竞争力。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工作主要由证监会通过制定规章推进,证券交易所只零散地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从而引发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某些公司上市目的就是为了圈钱,饱了私囊,亏了广大股民的利益。
3.4 退市制度上的缺陷:
2012年股市新政不断利剑频出,就退市制度改革刚出ST当日大面积跌停。新退市制度的推出对于A股市场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迈进了很大一步,新退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遏制新股三高、抑制投机抄作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新退市制度还存在着四大缺陷:一、对绩差上市公司既往不咎,显得过于宽松;二、真正符合连续三年为负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十分鲜见;三、新退市标准对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和暂停上市的标准设得过低,不仅使绩差公司能够轻易复牌,也与国际退市标准不符。四、这次新退市标准没有把靠造假、欺诈、包装的上市公司一并列入退市标准,这也是一大缺陷。
3.5投资者保护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没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说,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成熟,市场化程度不高,概念炒作层出不穷,投资者盲目跟风。上市公司投资者依然深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三座大山”的压迫。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往往照成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受害人数多金额小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体制下,根据代表人诉讼也固然存在缺陷。监管层应当以保护投资者为重心之重,改变监管思路。从法律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细化诉讼体制,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应该学习国外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
四、对我国证券法律管理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管理必须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证券国际市场的接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需要良好的监管模式为其服务,要保障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市场特点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就我国法律管理上存在的些许问题提出建议:
4.1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规范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从总体到细节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在查处内幕交易的过程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一直缺乏必要的法律细则。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罚款、罚金、没收金额的计算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应该早日明确认定标准,才能提高证券监管以及行政责问、刑事责问的透明度。必须加快《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上市、发行、交易等相关法规,才不会导致面临一些市场违法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置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广大投资者运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尽责要求,强化事后监管执法。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扩展证券范围。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合理界定公募和私募的界限,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合理安排。明确欺诈发行的法律和追究机制,从法律上进行约束。促进证券立法必须市场化和国际化,降低制度制定的经济成本。
4.2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改善证券市场内在问题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其、证券市场各类活动各类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干预和管制。《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仍然存在不足。监管者本身不能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起到监管作用?首先,我国相关法律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但是监管者缺乏严惩和激励制度,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相关规定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开辟非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实行评级机制。对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还应提出有力提高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除了法律上对监管原则性规定外,还应该注重实施细则的规定,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证券立法与执法应该完全配套。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执法应该严肃和力度到位。对于监管法律法规必须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政性强和重审批时现行体系的不足,证券立法的中心应该是以监管为主,具体法律规定应该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司法监管的没有有效发挥,对于监管问题的最终解决有需要司法机关的干预,对于证券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
4.3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中介机构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存在很对缺陷。对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治理水平,需要完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平衡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在决策上的安排,加强公司自律、政府监管、协会引导、社会监督的治理体系。需在法律上加强违法者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法律上应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建议在法律在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树立投资者本位的理念,将强细节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4.4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完善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新兴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缺乏保护问题更层出不穷,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在我国,违规者大多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救济手段不足,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只有在法律中提高民事赔偿机制的地位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可确定集团诉讼机制,或者立法就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问题上为投资者提供其他方面可行途径。。适用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应该给与衔接,在有关条款中应该明确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五、对证券市场法律管理的展望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市新政不断。从新股发行到退市制度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新股发行制度、退市制度改革、分红制度、新三年板扩容都在力图把资源配置功能发挥得更好。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管理需与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潮流同步。“治市非一日之功”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一系列措施都着眼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法律管理不能急功近利,改革是需要市场自身自我完善,自我寻找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能过度的行政干预。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我相信只有在符合证券市场发展前提下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投资者才能重拾信心,证券市场必能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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