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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2 13:13:28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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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三、金融监管主体以及竞争优势
金融领域现状及不正当竞争
金融监管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
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体系 不正当竞争 现状 强化对策 
金融监管与竞争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0多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以外,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监管主体以及竞争优势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是由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来实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它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权力。近些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改革管理体制,理顺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不断吸收国际上银行监管经验,对银行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突出了法人监督原则,化解风险,维护了金融稳定,加大了监督和对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责任和方式日趋完善,监管水平和处置风险能力逐步提高,对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中央银行承担银行监管职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优势首先表现在,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货币政策决策者必须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定。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可能会对经济产生影响,或者与社会其他利益集体的要求有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强,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保证其独立性。同时,通过银行监管,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 
 中央银行承担银行监管的优势还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都需要从银行收集大量数据和信息,两项职能设在同一机构,可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也可避免增加银行的负担。货币政策有时与银行监管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中央银行同时执行两种职能,便于协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发挥优势,与时俱进,加强银行监管。按照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一个科学、高效、完备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个部分组成,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则是风险控制的核心。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作用,以确保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稳步而健康地发展。 
4、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4.1我国金融领域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2004年9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坚持分业监管体制,规定了金融监管的五项指导原则,巩固了金融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  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我国金融业逐渐体现出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2008年1月,中央政策研究室发文指出,我国金融领域正在考虑建立“大部门”。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草案提出“一组建,五整合”,其中一个整合即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国家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3月11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然而本次大部制改革并没有涉及金融监管领域,我国仍坚持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4.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4.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5、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5.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5.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5.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3)研究解决好财政信用问题。为防止利率竞赛,人民银行目前仍有必要规定统一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但这种僵化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已迫使各金融机构设法逃避利率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各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

参 考 文 献
[1] 杨金勇:《金融集团的法律问题研究》,前注8, 第190页。[2] James A. Leach, Moderniz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25 Iowa J. Corp. L. 681, 688 (2000).[3]诺斯顿:《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前注5,第544页。[4] 廖凡曼:《略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职能的划分与协调》,《金融法苑》2003年第8期,第53-54页。[5] 郭向萍:《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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