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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

论农村信用社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02 18:37:44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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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披荆斩棘的改革发展之路
现代信用社的发展经营模式
合作模式(cooperation system)
实行股份制改造(share-cooperation system)
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joint-stock commercial bank)

内 容 摘 要
理论上信用社的发展分为三个模式:一、坚持合作模式(cooperation system)、实行股份制改造(share-cooperation system)、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joint-stock commercial bank)。首先江苏的三家农村信用社开辟出了先例,先后成立了三家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大多数的信用社会选择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似乎可以更加融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模式有各自的利弊。

论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一、披荆斩棘的改革发展之路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历史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在1950年农民入股十元,1990年代退旧时仍就只是退了十元。信用社成立以来,入股农民极少从中得到收益,使得农民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信用社经营不良者点占大多数,这使利于许多投资者踌躇不前,股金筹集困难。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在198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了管理体制上的改革,成立了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却没有真正脱离农业银行。在产生、生产到改革,政府的控制、领导在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与政府的纠革与农业银行的分分合合,让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尤其是在改革过程中牵扯到的利益双方,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反应不积极,相互扯皮,显然是并不愿意看见由群众自我管理的金融组。其次是信用社在旧体制应用下形成的“内部经理人”制度,成为独特的利益团体,民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严重缩水了他们的利益,这就让改革更加困难重重。最后是信用社的股东们缺乏信用社改革之后能够更有效率与民主运行的信心,而中央银行本身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关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途,只是发挥它的监管职能,控制金融机构风险。动力不足得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改革之路变得任长而道远。
 从1984年恢复“三性”,1988年成立县联社,1996年与农业银行的脱勾,1997年
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扩股,扩大其管理权限,2000年开始促使其增强生存能力 ,强化对“三农”的服务能力,纵观变迁过程,信用社虽然像商业银行一样进行商业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都是采取了政府供给主导的制度变迁方式。
现代信用社的发展经营模式
理论上信用社的发展分为三个模式:一、坚持合作模式(cooperation system)、实行股份制改造(share-cooperation system)、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joint-stock commercial bank)。首先江苏的三家农村信用社开辟出了先例,先后成立了三家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大多数的信用社会选择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似乎可以更加融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模式有各自的利弊。
(一)合作模式(cooperation system)
 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致命问题,而现代的农村信用社基本已经走上了商业化经营的道路,1998年《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农村信用合作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年145号,“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概念已经明确。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作精神不足,自愿性原则已然失真,而民主管理原则不可行一连串的问题存在导致非盈利性原则不现实。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share-cooperation system)
相比合作模式 ,股份制改造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从大环境下来讲,在我国进入WTO时代,原本受保护的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众多国有银行、商业性银行一起加入竞争激烈的市场化经济中。如果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制度,资产规模要达到10亿元以上,而这对于庞大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来说也只是小规模,在国内的金融机构竞争中已经处于劣势的农村信用社,同样也与其它规模是它数倍的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国际涌入的金融巨头的竞争。
(三)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joint-stock commercial bank)
将股份制改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结合无宜是一种中合的最好办法,一是能通过设置股和投资股扩大了股本来源更有利于扩大资本实力,二能够最大程度让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充分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让股权结构、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脱离服务“三农”的方向中,能够达到商业银行的“利益最大化”和“支农”业务之间的均衡。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模式的制度创新,模式不唯一,也不存在“最佳模式”在市场资源配置的原则下,既能满足农村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解决农村资金流失严重问题,也能汲取现代企业管理优势之处,应地置宜,选取最适合在各地经济发展善的制度创新道路。

参 考 文 献
卢现祥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潘志刚 合作金融制度研究 ,南方金融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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