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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30 10:41:41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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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我国民间金融现状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2民间金融组织机构不健全 
3民间金融隐藏着高风险性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对策 
1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2设立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3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有效监管 
4突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广大受众的主动意识
5突出风险防控,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内 容 摘 要
当前在我国激烈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民间金融必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正规金融自身的缺陷,促进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民间金融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本文以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我国民间金融现状   国内学者也对民间金融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我国学者则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视角对于民间金融的含义进行界定。基于对于民间金融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在多样性和失衡性的区域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引发社会流动资金需求与合法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错位现象并由此产生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动机、以生产经营行为避开国家金融机构监管为特征,活跃于经济领域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和经济行为。”近几年来,中央通过采取持续银根紧缩,遏制过度投资等措施,并且银行严格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逐步提高放贷门槛,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由于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发展资金的难度增加,便向民间金融组织获取发展资金。民间金融具有众多优势,例如方式灵活、手续便捷、交易成本低、放贷门槛低、不限定债务人使用用途,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金融发展速度与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形式。根据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调查结果:我国某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10.88%~12.53%。   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的货币政策,阻碍国家宏观调控实现其最终目标。民间金融往往利用高利率等手段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的形式源源不断流出银行体系,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监控范围,这种“体制外循环”不利于国家货币宏观政策的顺利执行,使得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机制弱化,加大了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难度。当国家对于货币政策进行调整时,紧缩的货币政策往往会促使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民间金融体系内,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因为背后有民间金融体系的支撑并没有被有效地压制下去,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货币紧缩政策反而压制了有利于促进扩充区域经济实力的重点生产投资项目。当国家实施货币宽松政策时,宽松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民间金融市场由有限的放松逐步变为超额度的扩张,增强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二)民间金融组织机构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正规金融机构,并不认同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民间金融机构必须处于地下状态。正是金融组织的地下性,往往会被一些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和金融活动所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这导致民间金融在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时不会得到合法的保护和保障,扰乱了市场体系中合理的经济秩序,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很难达到合理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民间金融的组织机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为法律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机构缺乏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民间组织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金融,主要受地缘、血缘关系影响,受社交关系支配,受潜规则主导,与现代信用借贷截然相对。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历史悠久,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其无序地滋生蔓延势必影响现代信用借贷的正常发展,并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只是在存取款时才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通过贷款解决所需资金问题并非农民首选,而是更愿意选择非正式的民间借贷。从个体借款来源看,农民更倾向于向亲朋邻里借款,之后才是银行贷款,而部分农户甚至首选高利贷借款。这说明我国的普惠金融整体建设仍相当滞后,导致农民利用传统的以社交关系网络为依托借钱的意识较强烈,而通过正式渠道、使用现代金融手段的意识不强。而这种情况在贫困地区表现更为明显,甚至民间高利贷在相当一部分贫困户中仍旧存在。由于高利贷存在利滚利等加重负担的滚雪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贫困,而这是与现代金融发展相违背的。民间借贷对普惠金融的驱逐,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排斥,根源在于金融服务供给缺失和陈旧观念的影响。  (三)民间金融隐藏着高风险性   民间金融本身蕴含着较高的金融风险。这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民间金融自身具有隐蔽性和非正规性,民间金融脱离国家政府监管范围,民间金融机构并没有以国家的信誉作为保障,缺乏健全的风险融资调控机制,最终容易引发融资风险的失控。其次,民间金融的融资往往采用“高息揽款,高息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使得融资成本较高,高息导致许多贷款户不能承担重负,由于贷款企业要承担高额的利息费用,并且还要严格遵循借款协议期限偿还借款本金,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与此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大量举债,最终导致企业不得不改变资本结构和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金融风险。再次,由于民间金融机构操作程序和贷款办理手续过于简化,法律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主要凭借道德来进行束缚,很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造成信用危机。第四,民间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基础比较薄弱,增加了发生民间金融破产倒闭的风险,最终导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金融在规模、市场定位和决策过程等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别,为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促使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在实现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的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唯有如此,在遇到金融债务纠纷时,当事人能够迅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制之内。对于经营和管理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扩大金融风险,并对民间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实施管理办法》或《民间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形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应当公示当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披露国家限制的相关产业,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设立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在当前一段时期,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金融资本合理加入正规金融体系。当前必须通过引进包括民间资本和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从而进一步提升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改革的动力,加快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民间资本一方面既可以参照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式进入正规金融机构,以股份制的模式让民间金融资本持有者加入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制进行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为实现民间金融资本合法化积极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能够在根本上为民间金融机构更广泛合理地吸收民间资本、增强民间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也应当积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关闭入不敷出的和资不抵债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新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特别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允许成立真正的符合自愿性和互助合作性原则的金融组织,促进民间金融资本科学有效的流转。   (三)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有效监管   首先,应该尽快出台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充分给予民间金融组织合法的市场地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限进行确定,依照法律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地下钱庄行为,为促进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积极创造条件。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其自身规模化程度,复杂性、与外部环境和技术等相关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实现民间金融组织机构效率的最大化。最后,民间金融机构应该在其自身组织内部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有效的金融内部监控机制,实现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化发展。   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民间金融,既不能盲目打压民间资本,也不应当采取弃之不管的态度。对于民间金融发展我们必须保持清晰的头脑,正视民间资本在其发展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虽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金融结构对普惠金融发展高度重视,不断加大金融普惠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力度,但普惠金融主要的惠及目标群体老少边穷地区、小微散用户及特殊群体等主动使用金融手段的意愿不强烈,甚至存在较强的自我排斥问题。2015 年,对河南省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调查显示,农户贷款发生率只有39. 8%,从未申请过贷款的农户占比达37%,其中40 ~ 49 岁年龄段农村劳动力没有贷款经历的占比达46%。普通民众对除基本储蓄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缺乏了解,对新业务不熟悉、接触少,对程序过繁、过多的金融服务业务存在畏难甚至拒斥心理。此外,民众金融风险意识普遍缺乏,盲目轻信、跟风从众等非理性行为较为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滞后,亟待加强。由于个体在面向复杂的金融市场时面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容易被诱导或误导而采取不理性的金融行为,进而造成与自身承受能力不相称的重大损失。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措施,倡导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立法和监管,注重政策的一致性,提升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而这些措施既有利于克服民众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不信任感,也为普惠金融的实现铺平了道路。近年来,我国境内发生的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不断,并继续呈多发、频发态势,信息泄露、网络欺诈、信用卡恶意套现等问题频出,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典当、私募基金及P2P 挤兑倒闭事件等,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金融财产损失,这已与普惠金融的目标要求完全相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亟待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急需完善。
( 四) 突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广大受众的主动意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金融消费是典型的理性选择行为,消费主体需要进行相应的成本收益计算,因而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因此,应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金融知识水平,进而带动提高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如,俄罗斯制定了全国性金融扫盲5 年计划,周期为2011年7 月至2016 年6 月,计划资金为1. 13 亿美元,针对人群是小学到大学的学生和中低收入人群,目标是改善俄罗斯金融生态环境,提高民众金融行为的效率和民众共享普惠金融的水平。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可通过宣传册、流动宣传车、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形式,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立足老年人、残疾人、文化程度低的人群等,加大对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线下体验培训,不断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对弱获得群体的辐射力。
( 五) 突出风险防控,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目前,很多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我国在央行体制框架下已设置了相应机构,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为适应金融消费市场的新变化,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大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尤其是针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特点,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常态化工作,全力确保广大金融消费者能公平公正地享受金融服务。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扩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弱获得群体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对普惠金融的服务保障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李东海.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视线.2009(5) [2]贺琛,宁洋洋.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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