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4 23:55:22
文档分类: 会计
浏览次数: 1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免费文档不需要积分。
文档介绍: 需要原文档可注册成本站会员免费下载。
文档字数: 7962
目 录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概述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
税率的一般规定
(一)税率的规定
(二)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过度办法
(三)定期减半优惠过度的税率
应纳税额
一般规定 
境外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计算案例分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和对策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企业所得税计算要尤为详细,税率、应纳税额、以及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特别的纳税调整也要了解清楚。此论文尽讨论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率 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 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会计研究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很核心的地位。它的是计算最复杂、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税种,它不仅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要体现“公平”的理念,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的本文着重研究其计算中的项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所得税会计的定义迄今对税务会计问题的探讨中,中外理论界都很少单独对所得税会计进行定义,而是围绕“税务会计”定义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但是,西方国家大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以美国等国家的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我国是实行所得税和流转税并列的双主体税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税务会计应包括各税种在内,但是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会计处理同普通费用的确认并无二致,只是会计分录的特殊处理,不是讨论的重点,可以说狭义的“税务会计”也即是“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中最主要的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
一般原则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率的一般规定
 (一)、税率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内容如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过度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继续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三)、定期减半优惠过度的税率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即2008年按照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应纳税额
(一)、一般规定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扣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境外所得税税额
1、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关于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四、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有直接优惠方式的:免税收入、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互抵、优惠退税;还有间接的优惠方式: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下面的文字来叙述几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2亿元~5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三)、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八)、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九)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六、纳税调整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的制度。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
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9.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10.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
12.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13.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14.粮食白酒的广告费;
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1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的差额部分);
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
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所得税计算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2009年会计资料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其他业务收入70万,购买铁路债券利息收入5万,从外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5万(联营企业税率15%),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00万,坏账准备年初贷方余额0.3万,预收账款50万,主营业务成本4 000万,增值税8 000万,营业税金及附加60万,销售费用180万(其中广告费120万),管理费用35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6万,计提坏账准备2.8万,按税务部门规定允许按5‰计提,“三新”费用80万),财务费用—14万,营业外支出52万(其中支付某商厦开业赞助费2万,支付另一企业合同违约金3万,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罚款1万,直接向灾区汇款10万),s本年工资实际支出650万,按税法规定扣除576万。 
要求:计算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 
1、总额:5000+70+5+10+14=5099(万) 8.5÷(1-15%)=10(万) 财务费用:—14万为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 
(1)主营业务成本:4 000万 
(2)营业税金及附加:60万 
(3)销售费用:180 
准予扣除的广告费:(5000+70)×15%=760.5(万)>120万,扣120万 
(4)管理费用:350-10.4-1.6+11=349(万) 
 ①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6×60%=15.6(万) (5000+70)×5‰=253.5(万)扣15.6万, 超出26-15.6=10.4(万) 
②坏账准备:300×5‰=1.5(万), 本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是:1.5-0.3=1.2(万),多提:2.8-1.2=1.6(万) 
③“三新”费用:加计扣除 22×50%=11(万) 
(5)营业外支出:52—2—1—10=39(万 ) 
(6)工资:扣除576万,超出74万 。三项经费超出:74×18.5%=13.69(万) 
 2、 应纳税所得额=5099—(4000+60+180+349+39)+74+13.69=558.69(万) 
3、 应纳税额=558.69×25%—10×15%=138.17(万)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和对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简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某些方面给征纳双方都提供了较多的“自由栽量权”,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出现了宽严不一,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别”,而且在税收征管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无头绪”等问题,地区及企业间新的不公平和执法不规范等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对此,进一步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建立健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收征管体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对此有如下对策:
1、细化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如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限制,以全体职工缴付“五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为基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没有为职工缴付“五金”的企业,对其工薪支出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调整,视为非本企业合理费用,调整税前利润,以保护我国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的同时保护税基。
2、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费用列支标准,实现税前法定扣除。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纷纷出现,它们在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都相应制定出本行业的财务制度,使得企业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存在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依附于财务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要实行依法治税,就要彻底改变税收从属于财务制度的状况,要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公司法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条件及范围。如统一工资列支扣除条件,统一计税成本列支范围,规范折旧计提方法等。建立起统一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各行业均以其为准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既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又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
3、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实行就地纳税的原则。凡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律由总机构汇总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切实加强集中缴纳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凡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下属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并入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控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经济联合和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4、进一步明确总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职责及权限。在汇总纳税新模式条件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核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配比例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比较简单,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跨省市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对此建议,明确并扩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职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搞好总分机构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栾丰收、胡玉玲《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财会学习;2009年04期 
2、徐冰;《;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01期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论企业存货管理问题 下一篇CPA职业道德研究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