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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研究

我国增值税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4 23:47:42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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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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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
(二)增值税征收规定
二、增值税改革研究
(一)增值税改革研究综述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内容及意义
(三)我国增值税改革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思路
三.增值税改革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
(二)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
(四)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必然
四.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三)扩大扣税范围
(四)缩小增值税减免税范围
(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六)增值税应实行完全的价外税
摘 要
从2004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到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历经五年的实践,学者们对消费性增值税的研究由浅入深,得出了很多成果,也为增值税的改革提出了许多建议;在近些年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增值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将是增值税改革的最佳选择。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消费型增值税;问题;建议 
我国增值税研究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服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或非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其购入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收入型的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服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或非物质资料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消费型的增值税除了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或非物质资料扣除外,还可以在购置固定资产当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我国在引入增值税时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目前已经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应税劳和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应税劳务;(3)提供的应税服务
2.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零税率
 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4)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第“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改革研究
(一) 增值税改革研究综述1 关于增值税改革原因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综述   亨利•西蒙斯的公平课税论。西蒙斯认为,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程序对的干预,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   刘尚希(2000)认为1994年我国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现在已经不合理,且存在税负不公平、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国税与地税征收矛盾、征管等问题。   黄文、陈丽军(2004)从公私权利的博弈角度,通过建立国家与企业间的博弈模型,对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国家公权与企业私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改革的目的在于公权利使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自治。   杨晔(2005)研究认为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征管成本较大问题,增值税改革尤为必要。   2 关于增值税改革影响的研究综述   段银松(2009)认为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内需;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吕徳春(2010)认为增值税改革可能使企业注重固定资产,也将明显改善企业的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同时对企业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   陈振晖(2010)研究了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消费型增值税是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税负降低,减少了城建税和费附加,增加了当期营业收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公平。 3 国外增值税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1)征税范围逐步放宽。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荷兰、丹麦等以及部分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批发、零售、服务领域均普遍征收增值税。   (2)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主流。   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根据1999年美国华盛顿高级班中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资料,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里,只有11个采纳非消费型增值税,其余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占开征增值税国家总数的90%以上。   (3)增值税一般无减免优惠。   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是,坚持增值税不减免原则,把减免税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确保其规范、公平、公正,以尽可能减少增值税链条中断现象。   (4)税率结构简单明了。   理想中的国外增值税,税率结构特征是简单划一,税率水平适中,不存在税负的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商品种类的差别。世界上有些国家只有一种标准税率。 (二)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内容及意义 1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但之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尤其从1998年开始,亚洲风暴波及我国。二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因此,生产性增值税改革迫在眉睫。   2004年7月1日,我国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三省部分行业进行;从2007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和西部的内蒙古自治区及四川地震灾区等。在经过一系列先行试点之后,所有行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2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的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实行的退税办法。   (3)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   (4)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到3%。
(5)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3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1)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真正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降低。因此,主要措施就是降低其增值税率。考虑到现实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转型改革后,将小规模纳税人6%与4%的两档税率统一降低至3%,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   (3)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在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所以,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 我国增值税改革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主体资格认证工作有待于细化。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抵扣主体进行资格审核时,涉及到行业认证、销售额认证,因此对企业的认定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2、可能出现不合理避税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假交易骗取进项抵扣,二是非应税项目违规抵扣,三是存量固定资产变相抵扣。   3、专用发票亟待完善。目前税务系统采取凭票抵扣制度办理增值税抵扣业务。纳税人可能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   4、抵扣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对于许多老企业来说,包袱沉重,“增量抵扣”的做法无法推动这部分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5、没有把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应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但新办法并未对这部分资产规定相应的抵扣条款,从而在机制上无法促动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创造产能。   (四)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思路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我国有相当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经营,收入不多,属于低收入人群,在起征点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创造条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为此建议把营业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或中央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地方税,并提高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3、完善抵扣办法,细化实施方案。针对新老企业的不同特征,建议将其区别对待。例如对于负担重、但有潜力的老企业可考虑取消增量抵扣的限制、给予固定资产进项税直接抵扣的做法,以减轻企业改革、推动其扩大再生产。   4、尽量减少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对某些确需给予照顾的困难企业,最好采用返还的形式;对个别确要给予税收优惠的,也应严格控制优惠的范围和数量。  5、加大执法力度。税务部门对于虚假交易骗取进项抵扣、非应税项目违规抵扣、存量固定资产变相抵扣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6、加快联网步伐,强化税收征管。财政、税务、国库、商业要积极配合,尽快实现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实现税收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规范抵扣操作,提高退库效率。
三.增值税改革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具有企业技术更新与产业升级换代的作用,但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速下降的的情势下,大多数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升级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即该政策对相关的行业需求短期拉动不明显,不会改变次年各相关行业增速继续下滑的趋势。对于当前很多面临着倒闭危机的企业来说,急需解决的是资金的周转与产品的销路,对这类企业而言,对近期内增加生产投资的可能性不大。故转型改革推动的主要是企业长期生产投资,对短期经营危机的解除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效果并不明显。但政府应该警惕目前经济剌激可能导致的投资过热,政府和国有企业支撑着高投资,民间投资得不到发展,启动国内消费将变得更加困难,经济转型则再度受阻。
(二)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增值税范围界定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活动,纳税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将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这人为的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间的税负失衡。如建筑施工企业与运输业,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则其根本不可能因为增值税的转型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陷于不利的地位,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建设的计划相矛盾。
(三)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
 增值税法根据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付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等,总的来说是以权责制为基础。而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完款、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总的来说是以收付制为基础。此规定的直接财务后果是税收现金支出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不稳定。其结果是使那些大量以赊销为主的企业交税可能被迫向银行借款或资产变卖,成为企业经营风险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而转型后的消费税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四)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历史的必然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暴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和矛盾,转换增值税的类型已经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增值税改革有两种途径可选择。一种是先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另一种是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笔者认为,增值税先从生产型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弊端较多。其一,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即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是随折旧分期抵扣的,这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较大的难题;一方面使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进项税额在抵扣时缺乏有效凭证(购入固定资产时记载进项税的发票是一次性的,而不是按折旧额分期填制的),将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的基础;另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准确的核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困难很大。其二,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动必将导致效率的过度损失。因为每一次税制的较大变动都伴随着巨大的变动成本,包括此税制的设计成本、宣传成本、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将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不应是首选方式,从优化税制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1)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把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彻底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2)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多,本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采用高新技术,有利于剌激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投入。这与我国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一致。(3)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与其他外购货物实行统一扣税,使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但目前在我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充分。考虑到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分两步走;当前,先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以增加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总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推向深入。
四.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增值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具体地说,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使改革后的增值税:一要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二要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是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应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护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但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直接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重新调整,而且调整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恐难一步到位,而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力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衡过渡。
(二)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适当调低,合理调整税率的结构。对一般纳税人,走“轻税严管”的路子。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率后不一定就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可进一步降低征收率,降低为3%,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经济的发展。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其税率套上低税率档次,不至于造成这些行业税负的大幅度增加。如果能将税率调下来,一般纳税人维护基本税率和1—2档低税率还是可行的。虽然实行两档税率易造成“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甚至“无税也扣”等问题,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实行多档税率是实行双税率结构还是符合当前世界潮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行双税率之前往往实行单一税率,而后纷纷改为多档税率。单一税率虽然可以有效地消除“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甚至“无税也扣”等问题,还可以减轻税务机关征税时鉴别税率的工作量。但是单一税率不能适应不同税负的纳税人。因此,目前一般纳税人宜维持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双(或多)税率结构。对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按一定征收率(如3%)直接计税的简易征税办法。
(三)扩大扣税范围
建议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等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入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欠税款,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在增值税改型问题上,没有必要通过“收入型”增值税过渡。因为“收入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行分次扣税,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还会造成新的税收漏洞和税负不公。所以一步到位为好。
(四)缩小增值税减免税范围
建议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实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建议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如: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规定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实行税款抵扣的纳税人(如制造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且会计核算健全,应允许其选择按规范化办法计税。在此基础上,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做法。
(六)增值税应实行完全的价外税
物价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所有商品按不含税价核定;所有商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均按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发票上注明。特别是在商品零售环节,要实行价税分别在发票上注明的办法,以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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