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五、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由于具有许多优点,受到多数国家的青睐。我国实行增值税的时间不长,在增值税运行方面还缺乏经验,因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增值税转型问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税收环境问题、运行机制问题以及税收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从2004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到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历经五年的实践,学者们对消费性增值税的研究由浅入深,得出了很多成果,也为增值税的改革提出了许多建议;在近些年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增值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目前大多数交通部门代征税款仍停留在“交钱开票、报多少、开多少、征多少”的等税上门的初级管理阶段,没有有效的措施控制税收流失,有些违法分子销售货物设法少开或多开运费发票,一方少缴,一方多抵扣,双向偷逃税款。由于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即使怀疑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一、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部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影响,但总体来说,对所有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都有减税的作用。其对制造业、如机械制造、石油加工、钢铁生产等行业的促进作用尤为明显。特别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允许抵扣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劳动密集型企业大,获得的减税收入多,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积累,减少经济危机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而增值税转型可以使技术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的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减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税率增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增加出口退税,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出口退税不彻底,导致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增值税转型,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在出口环节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再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矿山和其他企业还是要注意一些事项。
1、对时间的把握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对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对范围的把握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对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允许抵扣。
3、对征税对象的把握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为了同样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因此,为了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的发展空间。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4、对减免税的把握
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加以清理。与增值税转型最为相关的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政策也是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5、对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的有关规定的把握
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了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材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和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三、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过窄和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增值税的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又包容着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打击利用增值税漏洞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扩大征收范围,使之囊括所有商品和劳务,这样也可避免中央税和地方税因征税边界不清而导致国税和地税“打架”的情况出现。如何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有人主张应一次性将所有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行业不加区别地征收增值税,进而取消营业税。国税和地税采取共税源、共税基,分税率各自征收的分享方式。这一主张对税负及分税制影响较大,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不宜采用。因为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当前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对进项税少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要承受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其必然会设法逃避税收;加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根本无法做到税款应收尽收,若强行征收,反而会造成有其名无其实,使税制变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渐进性改革方式,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先将部分行业、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具体可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因交通运输业现未征收增值税,不受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制约,加之各部门使用的发票不统一,企业的运输发票无法控制,税收偷逃十分严重,因此尽快在交通运输业推行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具有完整性,这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对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我国将把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使之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增值税体系。
三、几点思考
(一)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部抵扣,彻底消除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弊端。
(二)与我国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一致
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本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高新技术,有利于刺激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投入。
(三)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与其它外购货物实行统一扣税,使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
当前,先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以增加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参 考 文 献
1、曹蓉蓉,论增值税的转型的必要性和对策建议;市场周刊,2005年第三期
2、陈梨雨,关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思考;改革与开放,2009年04期
3、熊素宜,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探讨;现代商业,2009年第11期
4、李建人,增值税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02期
5、张梦瑜,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8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