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特点3、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1、我国增值税的实施现状1.1立法精神1.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人物治税现状2、存在问题2.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法方面新问题2.3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2.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2.5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新问题
3、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增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我国国情特殊,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过程中带来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中央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 简化征管环节, 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首先通过对增值税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现状, 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 , 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有关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由于我国国情特殊,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过程中带来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大量文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加强征管、 堵塞漏洞,但都因为没有对税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导致征管过程越来越复杂,征收成本越来越高, 而征管质量并没有明显改观。 笔者现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立足于现行税制, 侧重于征收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的一些粗浅想法。
增值税理论分析
1.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
1.2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2)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施税收抵扣制。(5)实行比率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
1.3增值税纳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80万元的。(3)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 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1)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 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 由于时间仓促,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都处于不太成熟、 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2.1 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2.1.1立法精神。 1994 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 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 完善增值税制, 当然应该遵循这一立法精神, 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 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 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处理好“税收规模”与“制度完善”与“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2.1.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 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 通知, 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 这种 “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 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 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 “被告席”。 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 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 为什么呢?因为国情就是这样, 现实就是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条件就是这样。看来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2.2 存在问题
2.2.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
(1)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 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 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 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 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 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新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 其实质不是国税、 地税两家的新问题,而是一个税制新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新问题。
(2)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只有把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2.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这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 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理论上无可非议。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时限规定、 票货款必须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有:(1)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2)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3)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偷税数额的增大。(4) 目前抵扣时限规定、 票货款一致规定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
2.2.3 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我国基本税率为 17%, 低税率定为 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 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 比如其 100 元收入额中:低税率 13%的投入物占到 33%,基本税率 17%的投入物占到 33%,增值额占到 34%,在其货物适用 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 7.10 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 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假如适用 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 3.10 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 9.12%。假如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 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 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 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 国家己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
2.2.4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分生产和流通都按 3%征税,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 生产货物不同, 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 3%计算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行为和过去的产品税、 营业税一样发生了多环节、 多次征的重复征税新问题,它实质己不是增值税,而成为销售税。
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同样的货物,同样的价格(指含税价,也是消费者见面价),而在征税时的计税价格(指不含税价)却不同,每 100 元收入(含税收入)征税时, 一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 85.47 元, 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 97.09 元。这样迫使一股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股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
2.2.5 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新问题
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问题。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 “高开低征” 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 更有些单位采用 “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
专用发票的稽核新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耍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 而目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 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平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 但从目前状况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 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 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 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火。
3.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
中央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堵塞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角色转换过程中的税收漏洞,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
3.1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
3.2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
3.3 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3.4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
3.5 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增值税》.2009.1.
[2] 东奥会计在线 2009 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税法》,
《增值税》,2009 .4
[3] 中国税务学会 《税制改革》 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 .2002.7
[4]杨克文.李业《中国税务》《增值税转型,试点一年间》.2005.3
[5] 朱江涛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