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3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 3
(二)征收难度大,征税成本高 3
(三)人口多的家庭缴税后负担重 4
(四)征管制度不健全,偷税、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 5
二、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6
(一)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 6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6
(三)按家庭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7
(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7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剖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税率结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如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推行所得税指数化,从新界定征税对象等,并希望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方式;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对每个公民的可支配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应税所的范围狭窄、税率过于复杂、未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等问题。这几个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能合理的改善这些问题将会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间接税,也就是说税务局不是直接向纳税人收税,须由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是所有个人收入中最透明的,这部分税收最容易征收,征收成本也最低。而除了工薪阶层以外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较多,税务部门较难掌握,这部分的征税就比较困难。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了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中的大部分。个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但现状却是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税源,个税调节贫富的作用有所下降。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则是一种公平的考量。
(二)征收难度大,征税成本高
个人应税所得额零星分散隐蔽,且直接涉及公民个人利益,客观上已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再加之相当部分纳税人不配合、不协作,使征收工作变得难上加难。如某市某企业领导班子某年既获得了政府奖,又拿了内部承包奖,收入额度远远超过纳税标准。从4月下旬的近4个月时间里,税务人员数十次向纳税人和有关经办人宣传政策。对方就是置之不理,始终不愿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直至税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该企业有关人员才接受了检查,申报缴纳税款20000元。其中最多的一人纳税90000元。类似这样的纳税人,在目前不是少数。可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征收难度大的税种。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大,其征收成本也就特别高。例如刚刚建立的地方税务机构,有的地方连基本经费都没有完全解决,根本就没有财力来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有在征收高收入的纳税人群中,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往往较高。因此,就有部分的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但是税务部门为严肃执法,层层请示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税收法律运用适当,依法征税是正确的。可是仍有纳税人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部门逼迫应诉,组织多人深入调查取证。纳税人在大的事实面前,才决定撤诉。但是就是为此类的征税工作,税务部门付出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成本高。
(三)人口多的家庭缴税后负担重
在我国目前的体系中,我国不是税务局直接去向纳税人收税的,所以那些领工资的老百姓实际情况税务机关也不是很清楚,家庭情况不一样的老百姓对交个人所得税就会有一种不同的心理,家庭负担重的就不愿意去交这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元,缴完个税以后所剩无几。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看到身边的单身同事有钱买房买车,有时还可以出去旅游,而杜先生的工资连养家糊口都困难。杜先生这样的条件却还要和那些单身同事缴纳相同的税,这合理吗?杜先生因为要赡养老人还要维持家庭开销相信应该很大,但是他却要和那些不需要赡养老人的人交相同的个税。也就是说,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没有考虑个人的支出情况,其实就个人所得而言,家庭是最小的经济单位,而非个人,家庭状况决定着这个人的支出状况。如果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征收制度,可以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征管制度不健全,偷税、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种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但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在现行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中,目前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和对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了部门税款,其他应税项目基本上没有征到多少税。即使征收的应税项目,流失现象也相当严重。如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代扣代缴,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新办公司,未落实代扣代缴。浙江省某公司去年发放工资奖金达145万元,平均每人4万元左右,没有对任何一人代扣代缴税款。嘉兴市某公司2010年中层以上领导年收入超过万元的有10人,只有1人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济南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自行申报的仅占3%。浙江省通过抽查发现,个体户中偷逃税收的占63%。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至少有一半被偷逃掉了。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到》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由此可见,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加之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偷税、逃税、漏税现象严重,从而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一)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
据调查我国大部分人觉得今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还是太低了,因为中国各大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都不一样。例如上海北京等国内一线大城市的人平均收入和国内的一些二线三线的城市居然征收的都是3500元的个税标准。所以应该适当调高个税的起征点或根据不同城市人平均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说,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国内一线城市上班的人群,应该把个税起征点降低到2000-3000元,而像南昌这样的二三线城市就应该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上,如果这样征收全国一线城市收入高的人群就多缴税,在全国二三线城市的收入低的人群就应该少缴税或者不缴税,这样全国的贫富差距就不会越来越大。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要着力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运用高科技手段看,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踪监控。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纳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还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监管效率。
同时,针对当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漏洞,立法部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例如有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因此就需要在相应的征收法律体系中针对这一现状做出相应的调整。还应针对不同纳税人群体的具体收入情况,把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的内容细化,针对不同的情况设立不同的税率标准等等。
(三)按家庭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主要有:(1)家庭是指一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2)免征额和扣除标准要考虑分类课征的特点,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免征额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的每人3500元,家庭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其扣除标准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及转让税费等。
在发达国家个税多以家庭课税,比如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以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等,免征所得税。所以发达国家的此类做法我国不妨可以效仿。
(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税收满足了国家行使权利和职能的需要,而国家权利和职能的行使,给纳税人提供了很多好处:如纳税人享受到了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便利的交通条件,廉价的教育费用等等。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的理解是片面的。很大一部分人只注意到了纳税是自己的遗物,而没有关注到纳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更多的是权利。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从小学开始,在学生中开设相关的课程、讲座,从小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在各学校、各居民社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宣教活动;通过各种媒体、网络扩大纳税宣传,在社会中树立起纳税典范,给予积极纳税的公民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公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同时要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得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虽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改善策略。不断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刘峰,会计准则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曹伟,会计准则导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罗勇、李定清,会计理论体系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
[4]冯淑萍, 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 [期刊论文]-会计研究1999(01)。
[5]林钟高、龚晓明,论会计准则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