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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

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8: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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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增值税含义
二.改革背景
三. 改革意义
四、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如何解决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呢?
六、采取上述方式对增值税进行管理,有多方面的优点:  

内 容 摘 要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因此,我国在增值税设立之初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
一、增值税含义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①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亦即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称为生产型增值税;②只准许抵扣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③准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应税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只包括各类消费品价值,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因此,我国在增值税设立之初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二、改革背景
1、经济发展的需要。08年以来,随着经济危机的加深,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不容乐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从而促使GDP的增长。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抑止了企业的投资热情,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使产业发展不均等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其结果凸现了增值税的收入功能,却使其经济调节职能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这一现实的意义上来讲,我国现有的增值税类型需要转型。
2、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用生产型增值税只是适应了我国改革初期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征税范围偏窄,有失公平竞争。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涵盖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而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行业不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第二、抵扣范围偏窄,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现行增值税仅限于抵扣外购货物与部分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金,对包括机器设备在内的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尚未覆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增值税的抵扣更无法涉及纳税人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金。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资本投入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客观上遏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妨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第三,税率设计偏高。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在23%,税负明显过高。特别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税额不能抵扣,更加重了企业负担。例如,企业投资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共计117万元,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元,降了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就降低了14.53%。第四,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第五,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的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阻碍了许多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积极性,使这些内资企业在国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本国工业的发展壮大。第六,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3种合法扣税凭证可作为当期进项抵扣的依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严密性,使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产生了诸多影响。收购凭证是收购者在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时由收购者填开的替代专用发票的一种抵扣凭证,由于收购的对象多是农民个人或零散个人,况且是由收购者自己填开,这样会发生虚开现象,从进项抵扣管理角度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此外,目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率仅为3%,而国家对生产经营企业准予按运营的7%抵扣税款,高扣低征,已造成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第七,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既有直接免税,也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优惠。
    3、与国际接轨。目前世界上的大多说国家都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随着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是到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时候了。
三、 改革意义
1、这项改革将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趋于公平。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制度,企业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像其他生产资料那样获得抵扣,而改革全面推开之后所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则允许企业抵扣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这将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2、这项改革将使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增值税的“链条”也将更加完整。税收制度应遵循中性原则,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正是税制中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这项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3、这项改革有利于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从短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长期看,这项政策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4、有效增强本土产品国际竞争力。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故在出口环节实行彻底退税后,商品是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我国,在我国进口环节即使补征了一道增值税,但是对比我国存在重复征税的同类商品生产企业,还是占了税收上的优势。另外,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抑制投资的效用阻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升级。我国为数众多的出口企业为跨国公司充当加工组装车间,靠跨国公司的知名品牌和销售渠道维持生存。出口产品单一,附加值低,没有自己的品牌和核心技术等原因,致使我国产品竞争力弱,在金融危机中受损严重。而此次改革在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不仅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也使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长期来看,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势必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核心能力提升以及产品走向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挥重要作用。
四、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由于2009年1月1日是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的分界点,故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购入但尚未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让销售方开具2009年1月1日后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仅凭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而不对该项机器设备购进、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很难发现问题。 
    2、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虚假退货 
    一般纳税人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且已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虚构退货业务,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此情况基层税务机关遇到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通过虚构退货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按新的征收率3%计算税款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3、企业可能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规定范围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房屋、建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是不允许抵扣的。但纳税人可能将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的方式进行抵扣,或者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通过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 
    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管理难题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工业和非工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由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和80万元,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门槛”降低后,一般纳税人数量将骤然增多,大批财务核算水平相对较低、纳税意识较差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同时,很多毛利率较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经营百货日用品等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极不愿意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后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了。 
    5、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依然没有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问题 
    多年来,国家出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解决农产品销售的难题,方便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允许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可以抵扣税款,但其弊端是有目共睹的。例如:收购的品种、数量、金额等完全由纳税人自行掌握,税务机关对其收购情况难以核实,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很大。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税款进而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不断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基层税务机关要求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改变现行抵扣政策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却依然保留了纳税人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来的弊端。
目前,在增值税管理中,将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增值税征管系统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交叉比对,并实行了"一窗式"管理。但是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其他销售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销货管理还不到位。
五、如何解决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呢?
第一,应全面应用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按照销售期实行分期抄报税。按照确定的分期抄报税时间,将发票存根联数据,从税控系统直接转到纳税申报系统的销项数据中。销项以通过增值税征管系统结转到申报系统的存根联(含普通发票)为基本数据,并把纳税人应申报的其他销售收入补充进来,形成销项税金。  第二,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四种票"采集软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抄报到税务机关,并将有关数据与通过增值税征管系统认证后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结转到系统的进项税金数据一起,作为企业进项的基础数据。企业申报时将进项税金转出等数据补充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票"和进项转出共同形成进项税金,并据此生成应纳税金或留抵税金。  第三,基层税务机关可把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其他销售的抄报税数,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一起,通过增值税征管系统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比对,普通发票和其他销售不参与比对。普通发票和其他销售按发票购货方划分,将开给外省市购货方的发票,逐级上报到市局、省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省局、市局按发票购货方所属的省、市、区,再将数据下传。这样,在基层税务机关,形成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数据库和全国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本辖区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其他销售明细数据库。  第四,基层税务机关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数据和全国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本辖区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其他销售明细数据,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分析,了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抵扣是否正确,是否有虚开和非法取得进项发票。通过对全国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本辖区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其他销售明细数据进行分析,了解本地企业进货情况。根据进货分析商业企业存货和销货情况,评估商业企业是否有不计销售情况的发生;分析工业企业原材料的购进、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情况,分析是否有偷逃税款的发生。  六、采取上述方式对增值税进行管理,有多方面的优点:  1、解决增值税征管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脱节的问题,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纳税人虚开、滥用和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遏制;及时发现和防范企业开具普通发票部分的销售额不如实申报。  3、基层税务机关可利用原来看不到的存根联数据库未被比对的数据和普通发票数据,对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进行追踪管理。  4、基层税务机关可利用按户归集未比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存根联,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数量和金额,监控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少申报纳税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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