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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WTO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8: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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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二、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三、对策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被提出的重要课题。本文在研究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背景下,以及面对WTO的游戏规则,重新思索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走向,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及如何有效实现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变。

WTO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WTO的规则体系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对其完全适应并严格遵守,而我国现有的政府体制远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另外,加入WTO,不等于我国经济能够自动地获得WTO规则带来的好处,政府必须尽快进行自身改革,通过改革,最大限度地把政府行为和本国经济纳入WTO的规则体系之中。  加入WTO,必须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服务观念,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强监管,在职能上更加规范化,在行为方式更加制度化。
 一、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正式成立的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三组鼎立,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中贸易、金融、和发展三大领域中维持贸易秩序的主要支柱。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经过长达13年的努力,在新世纪开端之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将进入新的突破。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所拥有的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及其可能的民展潜力和蕴藏的无限商机,都必将让中国入世事件成为全球经济界注目的焦点,这一时刻也将载入新世界全球经济史册。毋庸置疑,这注定是一个伟大的时刻。但我们如何来面对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我们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融入世界,才能真正的在世界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二、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任何国家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是,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讲,对于我国地方政府而言,可能首先是挑战,挑战大于机遇。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状况与加入WTO之间,存在着一个角色必须转换的问题。虽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完全执行WTO规则还有一定的过渡期,但时间十分有限。这也就是说,我国地方政府必须在有限的过渡期内,迅速完成现有管理体制与行为方式的改革,以适应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因此,如果说我国的改革开放曾使我国地方政府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机遇与行为空间的话,那么,我国加入WTO将给我国地方政府带来的首先是挑战,首先是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改变原有的行为方式,审视已有的行为空间,转换我国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的重大任务。。
首先,加入WTO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行政管理理念,它将迫使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等和公平竞争制度。目前,我国国内采取的允许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倾斜政策,在客观上带来了政策上的不统一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发展环境的不一致。例如,在投资方面,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外资投资同内资之间存在着不同待遇的规定,这对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不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加入WTO以后,不论是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还是中部或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不论是开发区还是一般的地区,都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废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规定,迅速确立平等对待国内外各方当事人的观念。
其次,它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完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是世界贸易规则的汇集,加入这一组织,就一定要按照它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来运作。政府必须受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在施行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兑现其在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在政府所涉及的领域,一定要按WTO规则来规范与约束各成员国政府的行为。就是说,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等事务的管理上,必须保证管理的统一性与整体性,而不能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与中央政府行动不一、各自为政。然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入世后的思想准备不足。在心态方面,有的对我国加入WTO表现得不够主动,缺乏一种全面应对的勇气和信心;有的一味在翘首等待中央的具体部署,缺乏一种积极的主人翁态度;有的掉以轻心,面对纷繁复杂的WTO规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把握;有的心存侥幸,眼光过多地关注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得益之处,缺乏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在态度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会一如既往地表现出“强政府”的姿态,主要通过强化政府的行政手段来处理WTO允许的过渡期;有的地方政府会一反常态地表现为“小政府”的愿望,期望一步跨入WTO规定的世界贸易体系;也有的地方政府会一厢情愿地表现为“无政府”的心理。在体制方面,我国行政体制虽然经过了调整与改革,但其结构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体系不完整与机构的过度膨胀都依然存在。总之,我国行政体制结构的现状与国际性市场规则的要求距离太大,加入WTO以后,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往来中认识统一与步调一致。
第三,加入WTO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WTO协议的内容将全方位涉及到我国现有的各种政府行为。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为有直接触动的主要有政府检查行为、处罚行为、许可行为、确认行为、征收行为、给付行为以及行政合同行为等。从总体上看,我国地方政府行为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支配的行为模式,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政审批制度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的目标取向比较复杂,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两难选择,有时常常会表现出与市场经济目标相左的取向,往往为了实现“政绩工程”而追求短期行为,导致政府目标错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还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缺乏透明度,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原则,还很不规范,甚至还远远没有纳入我国国内法律调控的范围。这就迫使我们马上面对如下两大任务:一是必须对尚未规范化的各级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避免其任意性;二是结合WTO的规定,确定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度以及适用程序等。现在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究竟哪些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应在何种条件、何种程序下正确适用,现存的国内法律还没有圆满的答案,理论上也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执法者和理论界都还没有对这些政府行为前提的正当性引起足够的关注。殊不知,加入了WTO,要想获利而避免国际制裁和他国报复,必须首先解决我国现行有关政府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以及与国际规则相符的迫切问题。例如,政府补贴或资助等政府给付行为,这是我国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的一张王牌,然而,在国际游戏规则面前,一旦补贴或资助不恰当,不但优势变劣势,而且还会引起反补贴或其他国家的报复行动。
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与行为方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程序方面严格遵守WTO要求的公开、透明、告知以及其他国内程序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出规范性与公正性,使我国地方政府成为更多承担服务职能的角色,“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就当前现状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操作机制,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更多地加强和完善其政治职能 ,中央政府首先应该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法治政府的表率,制定“良法”并监督严格执行。“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中央政府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减少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缝隙漏洞,保证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其次是引进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第三是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防止和制裁腐败;第四是向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国民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环境保护、职工医疗保健制度等制度创新与建设。而地方政府则主要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对于我国来说,成功的密诀不在于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地站在市场前面充当主角,制造市场,而在于以WTO规则为导向,紧紧追随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为其设定规则,清障铺路,提供服务,加以引导,给予保护。社会越发展,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更丰富的行政服务内容。总之,WTO规则要求地方政府的角色更加理性化,职能更加规范化,行为方式更加制度化。地方政府的理性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是迎接加入WTO的挑战的积极应答和最好的组织准备。三、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与行为方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程序方面严格遵守WTO要求的公开、透明、告知以及其他国内程序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出规范性与公正性,使我国地方政府成为更多承担服务职能的角色,“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就当前现状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操作机制,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更多地加强和完善其政治职能 ,中央政府首先应该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法治政府的表率,制定“良法”并监督严格执行。“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中央政府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减少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缝隙漏洞,保证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其次是引进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第三是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防止和制裁腐败;第四是向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国民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环境保护、职工医疗保健制度等制度创新与建设。而地方政府则主要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对于我国来说,成功的密诀不在于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地站在市场前面充当主角,制造市场,而在于以WTO规则为导向,紧紧追随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为其设定规则,清障铺路,提供服务,加以引导,给予保护。社会越发展,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更丰富的行政服务内容。总之,WTO规则要求地方政府的角色更加理性化,职能更加规范化,行为方式更加制度化。地方政府的理性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是迎接加入WTO的挑战的积极应答和最好的组织准备。
四、结语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踏入WTO这个国际经济大家庭几年了,尽管前面的道路还十分漫长,机遇与挑战的交织都将使我国政府不断作出新的选择,但我相信,一定能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把握机遇,借加入WTO之历史性机遇,推动行政理念的根本转变,促使公开、透明、参与为特征的行政法治早日到来,阔步走向更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WTO与政府改革》 (阮成发)  2、《加入WTO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 (李晓西)  3、《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  4、《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 (延廷锐等)  4、《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 (李惠等)  5、《规范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新华文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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