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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所得税的来源及征税方式1、税收税种
2、税收历史进程
3、所得税概念及纳税方式
二:所得税在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
1、总论
2、税收和会计的目标不同
3、税收和会计的原则不同
4、税收和会计收入费用的具体核算差异
1)、收入实现确认差异(主要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主)
2)、税收的据实扣除与会计上的差异
5、暂时性差异
1)资产的价值计量差异
2)资产的折旧方法差异
3) 坏账的处理方式差异
4)存货处理的差异
5)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处理
6、永久性差异
1)收入的概念差异
2)支出的界定差异
3)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不同
4)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差异
三、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国际模式
2)完全分离模式
3)调整模式
四、结论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税收目录里,所得税占据了足够大的比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我国是一个税收大国,税收亦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有着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一种不可抗拒的义务。国家税收的要求又与企业会计税收的要求明显不同,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税收和会计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不同的目标,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差异,导致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之间产生相对比较大的差额。本文将通过对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收的概述,从两者产生的差异原因出发,分析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以及推测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所得税税种来源及征收方式
1、税收税种
我国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国,人口众多。而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其次是债务、非税收入等。税收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其它附加税小税种。而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重要,是税种中不可或缺的领头大税,也是国家税收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税。
2、税收历史进程
税收历史悠久,据说“神农之时,为民赋,二十而税一”这一记载可以理解为从神农氏族后期开始,就开始收税了。从古至今,到现在,我国的税收已经从单一的税,变化为多样多种税,各个税种也已经细化完善严谨,各不相同。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如今的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与会计上差别很大,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3、所得税概念及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纳税人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等其他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在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
1、总论
目前随着国家相关财务、会计、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更新,我国的“税会分家”的轮廓已然清晰可见,所得税会计不仅仅是理论,它的实际应用更是广泛。
2、税收和会计的目标不同
税收和会计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两者规范的内容和对象不同。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以课税为目的,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会计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完整真实的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3、税收和会计的原则不同
税收原则与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税收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相关性、发生制、合理性、配比等原则;会计准则规定的是对信息质量会计核算的要求,具体包括衡量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由于税收和会计依据不同目的制定,导致二者遵循存在较大差异的核算原则,最终造成企业税收和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的差异
4、税收和会计收入费用的具体核算差异
正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目标不同,所以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收入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产生差异。通常称为计税差异。第一: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等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
第二:确认计量方式不同的差异,如因税收减免造成可折旧资产税基减少,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投资减免税等
1)、收入实现确认差异(主要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主)
企业销售商品时,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为在收到销售款或者销售额的凭证当天确认,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实现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税法的收益为纳税所得,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确认的收益,也是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对应纳税额的依据。应税收益受税法约束,并因政府修订税法而变化。
2)税收的据实扣除与会计上的差异
会计上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主要表现在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所得税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前所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使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核算而出。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与税收据实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等规定提前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该规定的理解是任何费用除非是确实真实发生的,否则一定把这些费用申报扣除,否则有可能被认定偷税漏税行为。
5、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准则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从资产和负债看,暂时性差异是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相互间的差值,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消除。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者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利润或可抵扣费用。因为差异不同在后续核算中会对税金产生不同的影响,由此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的价值计量差异
在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投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下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计税基础。
2)资产的折旧方法差异
固定资产的处理,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等因素导致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会计在折旧方面,折旧年限可以按照企业自身的情况确定折旧年限,而税法对资产折旧的年限有明确规定。比如在房屋的年限上,会计可以按自身情况30年或者15年计提折旧,而税法要求20年以上;如果按照15年计提折旧,那么会计折旧就会比税法的多,产生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除了年限的差异外,在计提的方法上也存在不同,企业常用的计提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税法和会计更多的差异。
3) 坏账的处理方式差异
坏账是指企业不可避免地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的发生。作为企业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形成企业的坏账损失。我国的企业坏账主要是通过计提准备的方式。按照会计要求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而税法上有的可以扣除,有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4)存货处理的差异
存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5)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处理
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在会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相对来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多了“应收票据”的金额,但少了“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这一差异也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不一致。
6、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为永久存在,称为永久性差异。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而是在企业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它的特点是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口径不同。
1)收入的概念差异
收入总额包括一般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特殊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的收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关于视同销售、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是属于不征税收入,会导致永久差异。
2)支出的界定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向行政、司法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一律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坏账准备金等减值准备金不得扣除。
3)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不同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在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全部扣除,税法上规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务上只能扣除发生的的60%,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5%,职工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会计作为营业外支出全部扣除,在税法上按照当年会计利润的12%进行扣除。
4)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差异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等等
三、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税收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税法的实施前提,而税款征收的平台又是建立在企业会计制度之上。因而,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税法,尤其是在改革企业所得税的方面,不能忽视税法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协调性。按照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度进行考察,可以把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为三大模式,即“一体化模式”“完全分离模式”“调整模式”
1)国际模式
一体化模式,即公认会计准则的影响小于税法对一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确认和计量都应以维护政府的税收收益为基本目标,企业应按“纳税的需要”为前提提供准确会计信息,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与税务报表一致,不允许存在相背离之处。这一状况的存在是政府在会计规范领域自然就取得了强势,然而造成投资者的影响力也非常有限,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对薄弱。
完全分离模式,即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是相互独立的模式。在完全分离模式中,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是两个互不依赖的制度,独立运行。企业在财务报告时可以自由选择要根据会计原则来记录交易情况,核算应纳税所得时就根据税法进行核算。在这种模式下,税务报告主要以纳税表形式的表现,分离与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以独立的所得税法规的形式,通过所得税会计处理来保证其税收利益。这种分离模式,使得会计法规制度的应用得以相对灵活。但在多种情况下由于会计制度考虑的主要是会计理论的合理性和会计实务的针对性,它与税法的多个方面不相同,导致无可避免的产生背离。
调整模式,即财务报表的一般项目依据会计原则而制定,对某些特殊项目则依据税收目的而做相应调整。在这种模式下,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会计准则服从税法,但尽量调整使税收和会计不相背离。也就是财务报告的制定根据一般会计准则制定,同时还要体现税收目的的相关原则,并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基础。
四、结论
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已经相互调整,但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规范的内容和核算的原则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不可避免。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执行税法,正视两者间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我国要完善我国的税法,不能忽视税法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协调性,应走“调整模式”
会计和税收之间应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好协助的关系,才能到达双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路史》 interent explore
《税法》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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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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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变及发展》 interent explore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问题》 interent expl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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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独立性问题》interent explore
《我国建立所得税会计的必要性》 审计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