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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油田建安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油田建安企业的影响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7:37:16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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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背景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导致的税负变化
三、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的征收则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油田建安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说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是我国最主要的两个税种。
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二是纳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部分第三产业。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销售批发、餐饮住宿等部分服务业。三是适用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在3%到20%不等。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的征收则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是普遍存在重复征税。营业税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其最大的缺陷是,商品每经一道流通环节需缴纳一次税,层层叠扣,重复征收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逐渐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形成“大而全”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专业分工与集约化生产,造成生产效率降低。
二是两税并行不利于改善税收管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部分商品与劳务无法记入增值税体系进行税收抵扣,有关经营单位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增值税税基受到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抵扣链条,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三是新型生产经营模式导致两税界限不清。新型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在原有税收体制下,营业税与增值税适用商品与服务品种逐步融合交叉,难以明晰区分边界,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四是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基于以上因素,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营改增”后部分行业税负变化
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了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宏观目标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根据媒体公布的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的行业税负调查,2012年1季度,全市试点企业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撰文发表在《经济日报》上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与有形动产租赁、75%的信息技术与鉴证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的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等原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加抵扣而降低了税负。
但是,由于“营改增”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且未覆盖所有行业,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个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例如交通运输业,先期投入的车辆无法抵扣进项税,物流成本中的路桥费比重过高且不能抵扣,无法在非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等等因素,都加重了交通运输业的税负。
去年中国建筑会计学会对全国的66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调研测算,认为11%的税率严重偏高,换算后相当于营业税率的5.8%,减负的理论值与实际值严重背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难以取得,例如建筑业的材料比重近60%,沙石料均就近采购,经营者大多是当地村民,现金交易居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占20%,这部分也不能抵扣,因此,在上海、北京 “营改增”试点中,建筑业由于争议较大而并未实行,因此,学会建议国家在建筑业推行“营改增”时,将税率降到8%为宜或完善相关财政补贴、退税配套政策。
四、油田建设企业面临“营改增”新的考验
(一)油田建设企业税负现状----以我所在的石油建安公司为例
我所在的石油建安公司隶属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具备房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油气管道建设等业务为主的油田建设企业。《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相关第三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按提供劳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缴纳增值税,其他建安劳务缴纳营业税,下面就两种劳务的税负水平作一简要分析。
1、生产性劳务:为油气勘探开发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油田输气管道建设为例,缴纳增值税,税率17%,根据历年取得进项税抵扣的统计,增值税税负率为13%,201X年实现增值税收入:60000万元
应交增值税:7800万元,
增值税附加3项:936万元;
共计8736万元
2、其他建安劳务:房建、装饰装修、“西气东输”长输管道建设等,缴纳营业税,税率3%,
201X年实现收入:30000万元
应交营业税:900万元
营业税附加3项:108万元
共计1008万元;
两种劳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税费支出共计9744万元。
(二)实行“营改增”对油田建安业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中规定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1%,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原则,财税【2011】111号文件还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据此,我认为石油建安公司所有劳务收入都将执行新税率11%。仍旧以201X年劳务收入为例;
1、原生产性劳务:实现收入60000万元,取得进项抵扣4%(历史数据统计),应交增值税4200万元,税费附加3项504万元,税费支出4704万元;
2、原营业税劳务单独定价:实现收入30000万元,应交销项税30000×11%=3300万元,取得进项抵扣4%(参考生产性劳务历史数据统计),抵扣进项税30000×4%=1200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3300-1200=2100万元,税费附加3项252万元,税费支出2352万元;
3、原营业税劳务合并定价:实现收入30000万元,应交销项税30000÷(1+11%)×11%=2972万元,抵扣4%(参考生产性劳务历史数据统计),抵扣进项税30000×4%=1200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2972-1200=1772万元,税费附加3项213万元,税费支出1985万元;
以上生产性劳务与营业税建安劳务(按两种定价方式,下同)合计税费支出分别是7056万元和6689万元,表明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税费支出分别减少了2688万元和30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原来的油气田生产性劳务执行17%的税率,能够取得的进项税仅为4%,导致税负水平严重偏高,而如果实行“营改增”,统一将税率调整为11%,两种类型的劳务税负升降抵消后,大大降低了油田建安企业流转税税负水平。
但是,从“营改增”前的纳税结构看,原来缴纳营业税建安劳务税费支出却增加了130%,因此,难怪很多建筑企业不约而同的惊呼,如果税率不降低到8%,“营改增”将是一场“恶梦”。另外,企业所得税因为税前扣除减少,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增加所得税。
劳务收入结构的变化,“营改增”的实施给油田建安企业带来双重压力,以我所在单位滚动收入预算为例,由于川渝油气田的天然气勘探开发已经逐渐进入减退期,且近期没有获得重大油气勘探发现,页岩气开发技术还主要依赖国外的技术,生产性劳务逐年萎缩,实行“营改增”的减税效应随之逐渐减弱,其他油田建安劳务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长距离油气管道建设进入高峰期,这部分管道建设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越来越大,业主方管道运输也是“营改增”的范围,与施工方采取合并定价方式结算,计税基数要还原为不含税金额,这势必减少出票方的营业收入,直接导致利润减少。
(三)应对“营改增”的几点思考
1、及时转变观念,正确认识
首先,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实行“营改增”新政,国家立足于宏观层面,目的是通过深化财税制度的改革,来完善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其次,由于涉及建筑业还有很多相关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因此目前暂缓在建筑行业执行,但是改革势在必行,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我们应该及时转变观念,以此次“营改增”为契机,倒逼建安企业加强自身企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即将面临的困境。
2、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规避税务风险
(1)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目前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的开具、红字发票的开具、申报纳税、进项税认证抵扣、会计科目增设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的把握好文件精神,提高纳税遵从度、规避涉税风险,应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加强增值税发票进项税认证管理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将是企业涉税的工作重心。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材料采购环节的票据取得;建安企业主材一般以沙石料、混凝土、钢材为主,应建立并完善主材集中采购制度,特别是沙石料,采取“化零为整”,统一由一家或两家规模较大的开采企业供应,便于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进项税应由对方承担。另外,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因为“甲供料”是十分不利的业务模式,应尽量避免,取得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设备租赁。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因此,应尽可能选择注册在试点地区的设备租赁公司;
三是正确划分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营改增”并不意味着建安企业取得的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销项税,依旧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正确核算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后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涉及11%和17%不同的税率。
3、与建设单位协调沟通,调整取费标准,争取更大的收益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  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总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而且还有扩尾提速的趋势,因此,对建筑业而言,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学习“营改增”试点方案一系列文件规定,刻不容缓地开展有关增值税知识的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要在招投标的组织、合同的签订、内部控制体系、会计核算的改变和税收筹划等诸多方面积极行动起来,才能争得主动权。

参 考 文 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7、《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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