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二、会计信息规范的比较
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涵盖范围的对比
四、中外会计准则基本要求的对比分析
五、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六、处理方法
内 容 摘 要
在国际资本市场实现全球化的步伐日渐加快,各国的投资者要求实现会计准则统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是实现全球会计准则的一体化,必须考虑诸多因数,首先需要考虑各国在那些方面存在差异,并且怎样化解这些差异。会计准则是经过会计实践的经验和总结,是会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在会计准则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国际会计准则也有将近30年的历史。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起步比较晚,在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颁布第一个具体的会计准则,到现在为止,总共颁布了16项具体的会计准则。建立了一个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事关我国会计准则的质量和效率。在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中外会计差异比较研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间也逐渐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会计管理体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各国之间如何化解会计差异,让会计变为一种国际上能够互通的商业语言,也成为了国际会计界的热点话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推动我国的经济体系与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 自国务院2000年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后,由于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2]第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如对会计目标、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资产减值等。而这次财政部以财政部令[2006]3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则在法规体系上解决了上述矛盾。从立法的角度,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纳入现行会计法规体系扫除了障碍。 完善后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可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而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则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 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仅对企业财务报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本次制定的20余项新准则所规范的新业务也亟需在列报环节给出总体要求。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机构,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二、会计信息规范的比较
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美国主要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而我国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统一于《证券法》之中;另外,我国还借鉴了英国的作法,制定了《公司法》。鉴于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会计法》。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英美两国立法均强调三方面内容: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英美两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均由三大体系构成: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在我国也强调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这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对于法律责任中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未作规定,还有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 在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简称FASB)。美国证券委员会(SEC)保留了对FASB所制定会计准则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它和证监会的关系不像美国SEC和FASB那样有权威性的高低之分,它们都是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涵盖范围的对比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业务,在我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外,如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等,基本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我国会计标准采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并存形式,而且在某些具体要求方面,还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四、中外会计准则基本要求的对比分析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以使用者决策有用性为基本目标,以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基础;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考虑到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同时追求多元目标,并不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准则制度制定的基础。 (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会计准则和制度在满足资本市场需求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众多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要求。 (三)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外提供真实公允会计报表的所有企业;我国会计体系中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并存,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
五、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
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六、处理方法。 (一)是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二)是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加强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协调的实务研究。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以至于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所以应对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两者间不适应的地方,对其进行研究,使之协调,而不能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从目前看,我国税法改革相对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制度的研究,分析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异同点,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应税所得产生的影响和经济环境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承认会计制度对处理方法的合理规定,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或差异。[11]同样,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尽可能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消除因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多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凋整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当然,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进行修改时应该非常慎重,通过周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参 考 文 献
1、徐跃《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模式比较及国际趋同分析》;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年05期
2、张倍毅《浅析国际会计准则的演进轨迹及趋同性》,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08期
3、康玉梅《中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02期
4、孟然《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研究》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12期
5、崔慕华《我们会计准则国际化经济后果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4年
6、孙晓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