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增值税的概述
二、增值税的理论分析
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依据以及征税对象、征税时间等基本内容
四、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五、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探讨以及改进
内 容 摘 要
税收的产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而税收管理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它是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以保证税收作用得以发挥的管理活动。 而增值税作为的我国主要征税税种之一,更需要从管理上抓大力度。
本文着重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研究分析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实施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以具体来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二、增值税的理论分析
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都开征了增值税,其中的理论依据主要与增值税自身的特点有关。从一般意义上讲,增值税主要有三个特点:
(1)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有利于贯彻公平负税的原则。
(2)是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由于增值税是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因此可以课征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领域和环节,具有广阔和稳定的税源。
(3)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这是增值税很大的一个优点。
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类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增值税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强,有利于发展出口发展,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还具有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依据以及征税对象、征税时间等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三个方面: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应地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3、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从产生至今,历时45载,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推广,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随着工业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试点行业是:机械、农机配件、汽车、船舶制造等行业;计征方法也从5种(加法、减法、实耗扣额法、购进扣额法、扣税法)统一为2种(购进扣额法和扣税法),并且采用的是价内计税法。这次改革是在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税务竞争环境下,借鉴西方增值税惯例,并依据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外贸政策以及共同富裕思想等。产品税被取消,强化和扩大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上扩大了税源。
改革后的增值税实施六年来,在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过窄,二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尚未经过根本性的转型改革,税制类型和调节范围的制约,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比较而言,我国增值税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率的设置问题。理想的增值税应是税率单一化的,并且尽可能没有减免税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率有一般纳税人的17%、13%和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的6%、4%两档,还有为数众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一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造成了税收抵扣链条的中断和抵扣的不充分。
第二、扣除项目规定上的缺陷。每个国家在执行增值税时都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型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已纳税款和折旧。而收人型和消费型增值税制都允许将这两部分费用分次或一次扣除。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计税时允许一次扣除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税费计税,这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技术更新。而生产型增值税却阻碍了资本投人及技术更新,加剧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税负。
第三,我国增值税纳税主体的涵盖面较窄。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选择使用增值税履行纳税义务,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得规定十分严格,
第四,我国增值税作用的行业范围不全面,目前仅局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停留在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尚未推广到农业和服务业,增值链条中断导致其功能发挥不够全面,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人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
第五,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税率方面表现为正常征收率(17%)和简易征收率(6%或4%),导致两类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征管方式实行“以票管税”,对大量的偷漏、骗税事件的监督约束力度不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少数税务干部执法不力。有的地方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狭隘目的,不按税法规定依法征税,而是采取从低定率征收和包税的做法,企业开具税款的多少和其应纳税款无关,给企业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犯罪空间。此外,单纯强调“以票管税”而忽视了其它征管方式的运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我国目前投资不振,需求不足,经济呈现衰退迹象,与现行增值税制不无关系。并且面对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须让企业轻装上阵。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无论对微观企业主体还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五、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探讨以及改进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过窄和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1)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和矛盾,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种是先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另一种是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笔者认为增值税先从生产型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弊端较多。其一,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动必将导致效率的过度损失。因为每一次税制的较大变动都伴随着巨大的变动成本,包括此税制的设计成本、宣传成本、人员培训成本等。其二,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即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是随折旧分期抵扣的,这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较大难题:一方面使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进项税在抵扣时缺乏有效凭证(购入固定资产时记载进项税的发票是一次性的,而不是按折旧额分期填制的),将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的基础;另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准确地核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困难很大。因此,将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不应是首选方式,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1)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本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高新技术,有利于刺激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投入。这与我国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一致。(2)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部抵扣,彻底消除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弊端。(3)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与其它外购货物实行统一扣税,使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但目前在我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分两步走:当前,先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以增加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2)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增值税的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又包容着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打击利用增值税漏洞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扩大征收范围,使之囊括所有商品和劳务,这样也可避免中央税和地方税因征税边界不清而导致国税和地税“打架”的情况出现。
如何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有人主张应一次性将所有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行业不加区别地征收增值税,进而取消营业税。国税和地税采取共税源、共税基,分税率各自征收的分享方式。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对税负及分税制影响较大,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不宜采用。因为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当前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对进项税少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要承受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其必然会设法逃避税收;加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根本无法做到税款应收尽收,若强行征收,反而会造成有其名无其实,使税制变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渐进性改革方式,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先将部分行业、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具体可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因交通运输业现未征收增值税,不受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制约,加之各部门使用的发票不统一,企业的运输发票无法控制,税收偷逃十分严重,因此尽快在交通运输业推行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具有完整性,这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对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我国将把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使之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增值税体系。
总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要一步一步来。我国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推向深入。并要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改革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雷鸿
2、《增值税转型对会计的影响》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