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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销货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6:49:48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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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定义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三、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促销的竞争手段。由于国家对会计制度改革和税制改革时间先后的不同,因此对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规定处理也不尽一致,如何按税法规定搞好帐务处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冲销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冲减相关金额。对于冲销的增值税,毫无争议地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但是对于具体应冲销多少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销货退回或折让后,应视同该部分(退回或折让的部分)业务没有发生,所以该部分收入应该全额予以冲销,相应地由于现金折扣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应该全额转销。本文试举例对现金折扣后又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销货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关于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处理钱锦华《企业会计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商品流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均设置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抵减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设立专门科目核算,采取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入的方法处理。以工业企业会计为例,其分录为:(一)总额法。产品销售收入按未扣除折扣或折让的总额记帐。借:应收帐款。贷:产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扣除折扣或折让付价款时,借:银行存款,产品销售收入(折扣或折让的金额)。贷:应收帐款(二)净额法。产品销售收入按扣除折扣或折让的金额记帐。借:应收帐款。贷:产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扣除折扣或折让付给现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新会计制度规定一般应用总额法记帐。我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值得商榷之处。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折扣和折让的含义。所谓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产品和及早收回资金,而给予购货单位一定的折扣。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具体如下: 
一、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定义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根据给予折扣的目的、发生的时间、折扣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销售折扣实际上具体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情况。
所谓商业折扣,在日常交易中如买十件送一件,买一百元折扣百分之十,买商品打三折。此外,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即打折)销售。商业折扣是对商品标价的折扣,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发生商业折扣的交易呢,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价来确认收入,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它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是为了鼓励顾客消费者多买商品而发生的经济行为。
日常生活中的现金折扣,是一种债务扣除,说的是发生在赊销业务中,企业为了早日收回货款而给债务人的折扣,现金折扣以总价法来确认收入。现在的商品买卖行为中,大多采用赊销,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赊销风险大,其实不然,赊销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销售方可以用打过了现金折扣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用于采购原材料等,只要资金链不断,企业如血管里有流动的血液,仍然可以照常持续经营。那么什么是总价法呢,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总额法,是按现金折扣前的销售总金额作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的方法。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方,作为销售方的理财费用处理。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折扣率/付款期限。如2/10,表示十天内付款购货方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1/20,表示20内付款购货方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的现金折扣,N(NO,表示没有)/30,表示30天内付款购货方不能享受现金折扣,得以实际应付款如实付款。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
而销售折让,是指商品的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客人要求,销售方在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的处理方法是在取得折扣折让证明单时开红字发票,冲减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商业折扣和销售折扣进入营业收入账户,现金折扣进入财务费用账户。企业给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时,要列明原始售价、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以及折扣后售价金额。会计核算只需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单独记录商业折扣。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商业折扣在商品销售发票中的体现问题,要在销售凭证中把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列出来。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虽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宜将它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损益即企业在一定时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表现为利润或亏损。通常把收入与费用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即把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加项,而将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从当期损益中抵减出来,其余额就是当期损益。通过当期损益的核算,不仅可以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质量, 而且可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广大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处理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一千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70元,如不包含增值税,按1%折扣率计算,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新进折扣时一并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享有现金折扣金额为11.7元。下面我们再举一个既涉及商业折扣又涉及现金折扣的例子,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每件110元,若客户购买200及以上,每件可以得到10元的商业折扣。某客户2012年12月10日购买该企业产品200件,按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于12月26日收到该笔款项时,应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为多少呢?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答案是200。应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等于(110减100)乘以200再乘以1%。
1.各类销货折让折扣的异同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按实际支付额确认商品价格入账,而销货方则应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确认售价入账,所以商业折扣对双方的入账价值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该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在企业商品销售过程中,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返利是经常遇到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会计核算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同时涉及有关税务处理,情况复杂,手续具体,在企业销售商品会计核算中有一定的难度。商品销售折扣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又具体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项内容。销售返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折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都与企业销售商品相关,但其作用又各不相同,企业应灵活加以运用,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2.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首先,税务部门现用版本的增值税申报表不够完善,若企业当期退货折让金额大于当期销售额而致销售产生负数,则在申报时,此笔销项负数不能自动进入期末留抵,而办理退税尚无政策依据。反之若由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则避免了此类申报问题。其次,企业的退货,由于时间、责任方、协议等问题,未必能按原购进价格退货,导致企业、税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存在疑问。再次,企业办理《通知单》的手续较为繁琐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业务交易频繁的企业,每月的退货发生量也相对较大,若每次退货均按规定办理,人力财力成本十分的大,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耗费的精力也会大大增加,而相对管理的成效则难以体现。 
3.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工商企业之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销售折让的特殊形式。它是指企业商品销售中,由于购货方(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经销商)相应价格折让行为,销售返利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更是对购货方(经销商)的一种销售让利。销售返利的业务本质是商品销售折让,并不是对购货方单纯的资金奖励,所以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如下: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折让时对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我们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会发生客户要求销售折让的情况,这时企业可能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尤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专用发票的处理有哪些规定呢?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但销售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其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余不得撕下。再将从原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在购买方已付(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时,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发票处理一定要符合规定,否则在税收抵扣上将留下问题。
 (三)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指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三、几点思考
 (一)在市场经济中,最常用的几种折让折扣思考  大多数企业通常都酌情调整其基本价格,以鼓励顾客及早付清货款、大量购买或增加淡季购买,这种价格调整叫做价格折扣和折让。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种方式的折扣折让,如: 
1.现金折扣。是对及时付清帐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例如“2/10净30”,表示付款期是30天,如果在成交后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前面已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许多行业习惯采用此法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收帐费用和坏帐。 
2.数量折扣。是企业给那些大量购买某种产品的顾客的一种折扣,以鼓励顾客购买更多的货物。大量购买能使企业降低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成本费用。例如:顾客购买某种商品100单位以下,每单位10元;购买100单位以上,每单位9元。 
3.职能折扣,也叫贸易折扣。是制造商给予中间商的一种额外折扣,使中间商可以获得低于目录价格的价格。 
4.季节折扣。是企业鼓励顾客淡季购买的一种减让,使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一年四季能保持相对稳定。  (二)现行法有关折扣的规定  财政部1992年12月3日颁布、1993年7月开始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第2款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人。”《企业会计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这是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最早对“折扣”及类似行为的规定。虽然作为与《会计法》配套的相关规定,《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折扣行为作实体上的界定和调整,但从上述规定中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首先,企业给付销售折扣的行为是合法的,销售折扣可以用于冲减营业收入。其次,既然企业给付折扣是合法的,对方收受折扣的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第三,企业之间在业务交往中发生的折扣是付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且是公开进行的,一般应在合同上写明,是一种“明扣”。这一点使折扣有别于在暗中秘密进行的回扣,回扣是一种“暗扣”。
 (三)有关销售退回的思考  销售退回有两种退回情况。一是未确认收入的退回。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二是确认销售收入后的退回,其方法是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涉及现金折扣的也应当在退回当期一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的金额。举个例子来说,2011年5五月卖出的商品,2011年10月退回,那么销售方应冲减10月份的成本。那么什么是销售退回呢,顾名思义,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对方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字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字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进项税额。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参 考 文 献
[1]雷建。《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年。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1993。
[3]钱锦华。《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第1期。
[4]李利明。《经济观察报》。2006年。
[5]张志凤。《会计实务》。2011年。
[6]王仲礼。《涉外税务》。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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