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四、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五、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界、经济界乃至我国政府都普遍关注的严重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尽管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众多,但总的说来不外乎法治环境因素和主观人为因素两种。鉴此我们应从增强法治、优化社会环境和提高人员素质方面着手,下大力气改变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不良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却大量存在,这不仅影响到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群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因而如何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会计界、经济界乃至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此谈点粗浅认识。
一 、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主观上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有意造假,即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过失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法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或会计系统自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反映经济活动。
会计信息失真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会计凭证提供的信息失真。在所有的虚假会计信息中,会计凭证作假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起源。在账务处理程序中,凭证的填制与审核是基础,凭证错误将导致一系列的错误信息。二是会计账簿生成的信息失真。三是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失真。四是审计报告信息失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凭证失真。会计凭证的失真又可分为原始凭证的失真和记账凭证的失真。原始凭证失真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不如实填写或伪造、篡改原始凭证;二是打白条、以收据代替发票、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等;三是使用虚假发票,即“真票假开”或“假票真开”。记账凭证失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情况下编制虚假记账凭证;二是记账凭证要素有一项或几项与原始凭证不符。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到最终形成的会计信息,而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是目前会计处理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
2.财务账目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登记上,没有按照《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设置及登记,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在记账、算账、转账、结账过程中,涂改账目、做假账、挂账、收入不入账、提前结账或延迟结账、倒轧账等,造成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或者是抽换账页、损毁账簿,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式来掩盖事实真相。
3.会计报表虚假。具体表现在抛开账簿,人为地调整报表数字,利用报表编制技巧和会计制度的缺陷,对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这是一种较为泛滥的会计信息作假方式,危害性最大,这是因为它是信息使用者获得会计信息的最主要方式和途径,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会造成错误的判断与决策。
4.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主要表现在:⑴流动资产失真: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方面大做文章;一方面,该入账的不入账,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另一方面虚列应收账款,同时虚列销售收入,或者随意摊销待摊费用,随意性强,造成部分流动资产不真实;⑵固定资产掺杂:即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入账,该计提的折旧不按规定计提;⑶流动负债使假:如将应作收入的款项挂作预收账款,虚列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人为地加大了企业成本,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⑷实收资本不实。一些企业通过借款等虚增实收资本,搞假合资,骗取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有的则通过虚增应收款,或提高土地评估价格等手段,虚增实收资本,为企业开业、晋级、上市等创造条件,骗取社会信誉,误导投资者。
5.收入、成本、资产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现在截留、转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表现为多列或少列成本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资产失真,表现为资产管理混乱,账面数与实际数不符,造成家底不清,资产流失现象严重。目前,假账真算、真账假算、假账假算的事例不少,有的想方设法在成本上做文章,该提的不提或少提,该摊的不摊或少摊;有的企业隐瞒收入或乱列乱支,私设“小金库”,非法获取巨额收益。
6.会计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企业主管部门实施,主管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对所属企业采取保护主义,缺乏有效监督。另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发展不规范,市场竞争激烈等客观因素,导致注册会计师很难做到独立审计,因此,被这种职业和权威包装过的信息更具有隐藏性,也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是决策有用性,会计信息的真假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及其结果。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财会法制尚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会计报告的数据不具有可靠性、真实性、有用性,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不能正确反映经济活动,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而且严重的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宏观经济的决策和调控,还能导致投资者的决策失误,严重时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1)导致国家经济决策的失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运作者,它可以是企业直接投资者。企业的会计信息一旦失灵,不但会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紊乱,也导致国家投资的流失。虚假的会计信息,造成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不准确,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各种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市场行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平等的要求之一,就是市场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公允、公平的原则。由于会计工作是向国家、社会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各方提供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加重要。然而观察我们的会计市场,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出于融资的目的还是逃税的目的,各种造假手段都有,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威胁着市场经济秩序。
(3)导致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企业歪曲会计信息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其结果总是将原本属于国家或集体或企业的资产据为小集体或个人所有。如某些企业在会计报表上虚增支出,多列费用,少列收入,隐瞒利润,以逃避税收;而某些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经营者通过不实估价,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危害会计人员自身。会计人员不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轻者不得从事会计职业,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1年8月初,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收入和利润,为其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严惩就是其中例子之一。
(5)减弱了投资者的信任度。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郑百文”公司的一个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的老职工在深度套牢痛心疾首之余,就对公司的会计报表产生了这样的疑虑:是股市疯了,我疯了,还是“郑百文”的会计报表疯了?同样,安然公司破产案也让公司员工和股票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为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付出了几十亿美元的代价。由此可见虚假会计报告的毒害是如此之大。
四、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1、会计信息失真的内部原因
(1)企业方面的利益因素。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从而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
(2)个人方面的利益因素。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管理的最高领导,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与会计信息有关的利益中有些是直接利益,即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制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好处,如通过虚计利润骗取奖励等;也有些是间接利益,如企业负责人通过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并因此获得相应的好处,会计人员按其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好处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极为复杂,但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任何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况且,为了使会计信息更符合企业实际,现代公司合约与会计规则都给经营者留有一定的信息控制权。利益驱动产生造假的动机,而治理结构和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经营者信息控制权的存在,则给经营者进行会计操纵甚至舞弊提供了机会,如母公司挪用子公司资产、母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子公司利益、虚构经济业务和财务数据等等都与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控制弱化有直接的关系。
(4)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长期以来,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侧重于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结果,而不关心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把注意力集中在利润,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性评价指标上,而较少运用和分析一些相关的非财务性评价指标;只强调企业的经营结果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与过去和相关单位比处于何种水平等,而忽视企业是通过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的。正是由于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对于结果状态的过于偏爱,以及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有所忽视,从而促使了企业短期行为,会计造假及违规交易等一系列失态运作随之发生,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现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放权让利"改革,在围绕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革除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故企业的领导者便使会计转向,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信息。
2.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原因
(1)我国现行《会计法》法律责任的安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对造假者而言,将承担巨大的成本风险,其作用决不是行政处罚所能替代的。况且,《会计法》规定行政处罚金额个人最高是5万元,单位最高是10万元,这对于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发达国家对企业会计造假的处罚十分严厉。我国由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已有多起,但均因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而难以进入法律程序。
(2)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的安排与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定位明显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如《会计法》只有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资料,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其他条款的责任人并不特指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指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显然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在具体条文上并没有全面落实。
(3)新《会计法》在政府会计监管上也缺乏责任风险机制,对实施监管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不够具体也缺乏操作性。虽然第四十五条对“财政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监督不作为或监督效力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涉及,这种对有责任风险的会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的监管,监管就很难真正到位。
(4)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却不高。一方面,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的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多。
(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陈旧。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会计人员身份具有四重性:代表国家反映经济活动的运作,监督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经营;代表所有者和债权人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督经营者合理使用生产经营权;代表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维护法人的利益,督促员工爱护生产资料,节约物料消耗;代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监督所有者,经营者按劳付酬及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毫无疑问,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两权”的分离,政企职责的分开,仍旧沿袭现行体制,继续让会计人员在同一事务中履行多种不同的职责,同时担任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企业员工的会计人员在企业领导权力压制下,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五、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对策
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完善会计信息形成机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理顺各方利益关系等多方面下功夫。目前,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并积极维护会计准则的权威性。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惩处机制。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首先,受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制约。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留有余地。其次,受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制约。会计法规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便于执法部门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和管理。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虚假会计信息就会乘虚而入。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步完善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减少规范性会计信息失真的空间;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造假成本;补充惩处条款;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二)建立健全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财务监察及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会计基础;建立总会计师制度,从组织上为发挥会计反映、控制创造条件。
(三)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强化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且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利用虚假的凭证、账表进行偷税,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严重违反《会计法》使会计核算不真实的当事人、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为规范会计职业提供前提条件。道德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抵制和化解来自外部的诱惑,减少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技能培训,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法规,做好“内当家”,当一名合格的经济卫士。另外,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后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五)完善和加强会计外部监督制度是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完善和加强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完善社会审计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挥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规范质量控制,加强风险意识,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自觉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执业。有关部门应对所辖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事务所等级评定的依据,对等级盘点的结果,应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