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征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
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合理设计税率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较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使我国现行个税更加公平合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策
浅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 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立法方面的弊端日益显露,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其他外部相关配套措施,使其更加公平、合理,成为目前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现成的。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主要是扣除标准的修订。
经多次修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原先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费用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了3500元,税率为3%--45%。修订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率、定额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税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 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2)没有考虑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税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就相当于这些地区的生活费开支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就等于政府给这些地区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导致了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
三、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此类;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按每年的各类收入进行综合,扣除生计费用与赡养费用,其余额适用累进税率课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税制,先按分类所得源泉课征,再对个人全年所得超过一定限度的部分,综合累进计征。
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首先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等条件成熟,则向更科学、合理的综合所得税制发展,以确保税制本身各要素的合理性。在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组、财产转让等项目,应实行综合征收。因此,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力促隐形收入公开化。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个人的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严格执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这样才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2)、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劳动人事部门必须整顿、调整工资发放制度,把所有的补贴、津贴列入工资表中,做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同时,把工资外发放的各类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项目折价列入工资表。只有做到个人的各项收入“透明”,才能对其实行全面监控,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节。
3.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它单项扣除。设计基本扣除项目和带有政策导向性的特别扣除额或免税所得,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动而灵活地加以调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1)、基本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
a. 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此项免征额指对有收入的纳税人个人的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而付出的代价。
b. 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此项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妹及其他亲属必要的医疗药品费用的支出。此项扣除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现阶段尤为重要。
(2)、带有政策导向性的特别扣除额或免税所得
这种扣除额或免税所得一般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并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如果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应当作出适时的调整和修正。在现行免税所得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扣除:
a. 子女教育费特别扣除。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因此,此项扣除主要用于纳税人子女接受大专以上的教育费用。对纳税人子女就读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可制定相应标准的扣除额,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这是税收对中华民族教育事业的极大支持。在高等教育逐步加大个人收费的情况下,此项扣除的社会效益极大。
b. 不动产投资特别扣除。主要指纳税人及其家庭购买自用的住房等不动产按一定标准和比例设计的费用扣除。此项扣除对于拉动内需,鼓励纳税人购买住房,带动我国住宅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c. 教师收入免税所得。主要指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收入可定为免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视情况包括大学教师在内。这对于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树立良好的政策导向,将教师这一职业培养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以极小的收入损失换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d. 稿酬、版税、演讲等收入免税所得。可以考虑对稿酬、版税、演讲等收入确定为免税所得,事实上现行个人所得税对稿费收入也有20%免征额,并按应纳税额减免30%的优惠规定。将这些收入确定为免税所得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中华民族文明的培养具有积极作用。
4. 合理设计税率
目前,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减少累进税率级距。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本着“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原则,使个人所得税的级距不断减少,税率不断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税率的设计宜采用少级距、高边际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应适用不太高的税率,以体现普遍纳税精神;对高收入者要用高税率,以体现对收入水平的调节。首先削减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档次,对各种应税收入统一适用;其次,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性质基本相同,应无差别课税,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统一确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5.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1)、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自1997年试点以来,已被实践证明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法人和雇主)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2)、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个人收入信息和交叉稽核系统,形成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的社会环境。
(3)、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手段,采用不同形式深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每个公民懂法、知法,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4)、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加之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因此,应大力加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逐步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必须加以改革、完善健全。使之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徐晔——《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2)、李波——《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国际比较》;
(3)、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
《税务研究》2002(2)
(4)、赵龙、陈江——《浅析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财税纵横2011
(5)、高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华财会网,2002.5.27
(6)、于兵——《科学合理的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
《当代财经》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