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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1:11:51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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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7520
目 录
摘要……………………………………………………………………2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3
 1.增值税 …………………………………………………………3
 2.增值税特点 ……………………………………………………3
 3.增值税纳税资格认定 …………………………………………4
二.现行增值税核算 …………………………………………………5
 2.1概况 …………………………………………………………5
 2.2增值税核算方法 ……………………………………………5
 2.2.1单独系统核算法………………………………………6
 2.2.2单独简便和算法………………………………………6
 2.2.3合并分析法……………………………………………6
 2.3核算方法比较与选择 ………………………………………6
 2.4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7
三.增值税制度存在问题……………………………………………10
四.改革建议 ………………………………………………………11
总结……………………………………………………………………15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制在增收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增值税新准则的实施,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性增值税。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本文将通过对增值税理论分析,增值税相关核算,结合我国现状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也对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进行分析,还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与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核算方法 纳税人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研究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销售货物而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税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商品销售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收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以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看,一般都实现购销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税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降级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
(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部包括含增值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3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喝酸奶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以销售额为依据的。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为超过80万元的。(3)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特殊规定:(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
特殊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现行增值税核算
2.1概况
当前,我国增值税为价外税,采用的是税款抵扣的办法,即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或机械设备时对所支付的增值税款。销项税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根据销售价格乘以固定税率计算出的税款,也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企业代为向消费者征收的税款。此外,我国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体系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增值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别,前者17%的标准远高于后者3%。
2.2增值税核算方法
2.2.1.单独系统核算法
单独系统核算法,是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单独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和相关三级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进行系统、全面核算和反应的一种方法。
2.2.2.单独简便核算法
单独简便核算法是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三级科目,不设置“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进行既单独又简便核算和反映的一种方法。
2.2.3.合并核算法
合并核算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合并在原增值税账簿体系内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在该方法下,指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内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专栏。
2.3核算方法比较与选择
单独系统核算法全面系统的反应了各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增、减变动情况,便于分析固定资产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适应于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较多,数额较大的大型企业;合并和算法,会计账务处理与原增值税核算方法相同,但不能直接从账簿上反应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增、减变动情况,适应于增值税业务少,数额不大的小型企业;单独简便核算法,核算工作量介于两者之间,适应于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和增值税数额一般的中型企业。
2.4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核算方式以及“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往往处于税收和会计核算一致的角度出发,更多的是考虑了税收管理的要求,而不是从提供全面有用的会计信息出发,所以其会计核算不可避免地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基本理论以及账户设置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一)征收范围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收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也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对规模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涵盖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
(二)违背重要性、明晰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报表信息失真
1.不符合会计重要性原则
增值税抵扣、减免而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的信息,应该单独披露。从实践上来看,增值税并不是对企业没有多大 影响,属于收付自循环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其实增值税并不是纯粹的代收代缴,同样对企业的损益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资本性物品时,一方面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通过折旧进入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损益;另一方面,产品销售时要计算销项税额,虽然这些产品中包括了资本性物品分摊而来的进项税额,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加大了企业负担。由此可知,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果。但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并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而且损益表上也没有反映出增值税的情况,这都违反了会计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财务分析和策划。
2.不合符明晰性原则
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反映,次月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这就使同样的业务在两个不同会计科目中反映,使人难以理解其真实的经济内涵,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3.账表脱节,纳税申报表填报难度较大
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仅作预收贷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待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此时,借记“预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会增加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因为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必须分析本期会计不确认为收入而在税法上又必须纳税的业务,此外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上为收入而已前期申报纳过税,可以予以扣除的业务,这种会计处理加大了期末的纳税核算任务。
(三)增值税明细科目过多
很多企业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持有异议,认为过于繁杂。比如《制度》规定,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实务中,企业财会人员对此规定很不理解。有的企业未使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仍然全部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有的企业虽然使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但不能正确划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的上交增值税金额,因为上交一笔税金要认为的在两个明细科目中划分,要计算当期准予扣除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上交税金中的当期税金和上期税金,要将税金在两个明细科目间转来转去,分析应交增值税时还要合并两个明细科目。这样就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不真实,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这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理论上无可非议。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做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分生产和流通都按3%征收,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生产货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3%计算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行为和过去的产品税、营业税一样发生了多环节、多次的重复征税问题,它实质已不是增值税,而成为消费税。
四.改革建议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很难一步到位,因此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管理度高的行业如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个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衡过度。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使增值税会计核算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会计报表更加完善
1.设置“增值税”账户,以突出增值税的重要作用
根据增值税在税收中的重要作用,应单独设立“增值税”一级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由于出口退税等原因产生的增值税费用的抵减;借方余额即为本期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损益汇总。由于影响增值税费用的原因众多,可考虑在其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等二级科目。
2.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和“递延增值税”账户,使账户处理更加明晰,借方登记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故可在贷方设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及“不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两个明细科目。该科目期末无余额。
3.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在损益表中增加一栏“增值税”项目,期末根据“增值税”账户的发生额填列,它与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相配比,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方“增值税”一级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项目,单独反映期末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此项目根据“应交增值税”总账填列。“待抵扣进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反映,表明由于时间性差异而递延的进项税额。递延税款在资产服战表的资产方反映,表明由于时间性差异而递延的增值税费用。
(三)适当调整并简化现有核算可适当增减相应明细科目
在“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取消“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同时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而在“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他明细科目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这样改进后,既可保证将所有的增值税业务全部由“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归口核算,也可减少三级科目的数据冗余,并能通过“应交增值税”这一账户直观清楚的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又可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精简账簿,简化会计核算。
(四)按统一基础计税,实行相同的核算原则
我国应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 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需交税。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税未收的销项税额。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五)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和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
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下普遍采取的方法,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我认为可以将购进和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相结合使用,即将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进项税款作为代扣税款,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款作为实际抵扣税款,使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达到征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的目的,这样做可以解决纳税人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是税务机关更注重存货的管理,纳税人利用存货进行偷税的机会大大减少,如果发生偷税,数额也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终止后存货的税款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六)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
1.有条件的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账建证,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其达标。同时,对这类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应采用小额增值税发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以减少发票使用管理的漏洞。
2.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以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代理建章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到税务机关代开,解决其实际问题。
总结
通过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由于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其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领域。但目前增值税在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频发生。所以应采取相关措施,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增值税》
朱江涛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007.4
杨克文、李业《中国税务》《增值税转型》 2005.3
《经济法基础》 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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