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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关问题的研究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关问题的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1:08:28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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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
二、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和变化
四、总结

内 容 摘 要
 企业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减轻税收负担所开展的税收筹措与规划,也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和工商企业所上缴的税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对增值税的合理筹划很有必要。本文讲述了增值税基本原理、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表明通过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增长。同时,本文分析了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通过以及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以及通过合并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表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利用的好,可以为企业减轻很多的负担。最后说明了增值税改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和变化。
关键词 :增值税;税收筹划;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关问题的研究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而且有很长的历史了,被社会所关注和法律的认可,但是在我国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是刚刚起步的,并且在短暂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需要马上解决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安排纳税行为的一种活动。在研究税收筹划时,通常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的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今经济格局中,我国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都很重要,增值税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在企业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较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生产性增值税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对生产性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要求越来越迫切,国内对增值税的研究更多关注增值税的转型。
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而言,其要遵循不违法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注意以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为法律依据,再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
现就增值税的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做出相应的理解,做出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法。
增值税的筹划有以下几点的意义:第一有助于抑制偷、逃税行为,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第二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第三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第四是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总量,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一、 增值税基本原理、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
增值税是一种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的原则计算征收的流转税。按其增值额的内容,扣除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这三种类型。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理论上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的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承担,有增值税才征税没有增值税不征税。但是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者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的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的税款抵扣法。
(二) 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注意的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还有就是进口货物。当报关到岸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方可让货物进关通行。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最后是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注意的是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是不动产而言,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 
每个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主动缴纳增值税,这是应尽的义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一项规定明白告诉我们,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是以会计上的销售实现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准,销售实现条件是:第一是与收入有关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开出发票和发出商品)第二是收入的取得过程已经完成,就是说货款或者已经获得将来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利。这两个条件都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视为销售的实现。即在商品已经发出,所有权已经转移时,无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可以视为实现销售。
二 、 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税收筹划就是对税负差异点进行筹划,是在税负差异中选择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税赋点。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而言,要遵循的是不违法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就是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注意的是以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为法律依据,还要考虑的是与之有关的其他的税种(比如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的筹划,防止顾此失彼。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现我国的增值税筹划在纳税人的身份筹划、经营模式等存在着相关的问题、现做如下的分析: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何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使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的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有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货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者是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就可以说明其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l,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C=S/(1+B), 
应纳税额T1=Ts-Tg=(S-C)×t1=S×[1-1/(1+R)]×t1,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虽然现阶段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降低为现在的3%,但是还是采用的简易的计税方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没有改变税负不公的现状。
我国应对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一是设立年应纳销售额起征点为主要标准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对会计制度不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有抵扣的免税政策、对会计制度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新简易计税方法、对其余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会计制度不健全但年应税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制度健全但年应纳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者采用完善的简易计税方法。二是有抵扣的免税政策和新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参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还有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应税劳务成本的金额和税金或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税金,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还可以按销售物资或提供劳务的账务处理。按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最后还可以缴纳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按照税务部门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是增值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于一般那是热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其次是产品销售对象,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再次是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则反而对企业不利。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纳税人身份的具体筹划思路:第一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的余地。第二是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第三是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以确定税负的轻重。 
(二)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1、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 
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对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2、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
按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不计算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通过合并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1、合并筹划定义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筹划定义
由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与电信部门联合经营则按3%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从而大大降低了税负。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对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的,条例规定了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2、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第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600-2000元。第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第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但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就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4、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规定了两种退税的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办法。第二是“先征后退”办法。
5、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或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增值税改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和变化
(一)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体现为增值税税基缩减。就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改变了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基础,虽然对企业提出了挑战但也更加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能够创造企业最大价值。
企业经营中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才能更好的计算企业经营成本,生产型增值税是增值税转型前最主要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缓减资金困难,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有资料显示,短期内可为全国企业减负1233亿元。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推动中小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生产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根本性转变。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筹融资是企业面对的大问题,其中会涉及税收成本和外汇问题。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是一直以来困扰企业财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是一项降低企业税负的税改新政策。对于广大公司,营改增是件好事,便于更多的成本抵扣,降低税负。
根据方案,增值税扩围,从整体看是给中小企业减负,避免了重复征税,但并不是对所有企业都“实惠”。那些已购置设备的运输企业和以不动产为主要设备的企业,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限制,也可能造成税负增加。因此,“营改增”试点企业可做好税收筹划,需要购买固定资产的,如果不是特别着急,可以推迟到11月1日之后再行购买,在11月1日之后购买的可以进行抵扣,为企业节省税负。 
  除原有营业税政策除交通运输业和个别服务业外,采取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于合作从事服务业分别计算征收,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征税。因此,“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可避免重复征税。此外,对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因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不同,会引起税负的变化。“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从原来的3%改为11%,属于抵扣范围且金额较大的车辆船舶的进项税额在改革前早已买进而不得抵扣,可抵的只剩余下水电费和油费的进项税额,税负基本是上升的。税收筹划就需要综合考虑业务结构、公司区域分布等等因素。
四、 总结
税收筹划的原则是纳税人筹划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准确理解和遵循税收筹划原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守法原则、 事先筹划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风险性原则、时效性原则。
增值税筹划不可盲目,应该首先关注风险,其次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科学筹划。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分析可以丰富税收筹划的理论,为实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增值税税法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对增值税税收筹划产生影响,在增值税转型过程当中要求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的理解新的增值税税收制度,同时要能较好地把握后一段时期税收政策的方向和力度。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需要对税收知识进行精心的研究,在实际操作时灵活运用,分析企业增值税筹划的可能空
间,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减税优惠政策,积极应对全球的经济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2、吴婷,《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天津大学,2007
3、童芳,《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安徽,安徽农业大学,2009
4、余丽辉、胡美琴,《税收征纳实务以及税收筹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5、李雅南,《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财必将月刊,2009.7
6、税收筹划与营改增试点会议,://.31huiyi.com/event/41970/,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实战论坛
7、王素荣,《增值税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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