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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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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4605
目 录
摘要1
目录2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计算简便
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第5章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2、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第6章 针对上诉问题做出的对策
 1、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
 2、解决偷税漏税问题
 3、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配;收入


第1章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2章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计税方法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所得分别不同来源,设计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其优点是可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易采用源泉课征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偷漏;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全年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不问其来源渠道与收入形式,全部收入汇总,统一扣除,按统一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其优点是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办法,既坚持了按纳税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实行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项确定费用减除标准,分项规定税率,分项计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体现国家的政策,易采取源泉课征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偷逃,方便征纳双方。
2.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
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法。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透明度较高的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便于源泉扣缴税款。这与一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通常采用比例税率的做法有所区别[1]。
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了确定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而且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计税的方式,其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简便,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制从简的原则。
5.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根据税法规定,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是“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适当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而普税制则是除最贫穷的人外都要交税,发达国家个税缴纳面多为50%以上。这与我国税收政策选择并不一样。
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改革进程要视完善立法和加强征管能力情况而定。
第4章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个税改革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从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型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第5章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一是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二是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2]
2.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偷逃税行为,就会记录在案,逃税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3]。
第6章 针对上诉问题做出的对策
1.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互联网[4]。
2.解决偷税漏税问题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5]。
3.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政府要为企业创造宽松、规范的发展环境。经济决定税收,是税收之源,税收之本,惟有经济发展,才有财源茂盛。否则,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就无从谈起。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政府应通过财政分配系统,将每项财政支出、用途明晰化,把企业蛋糕真正转变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缴纳的是明白税,政府花的是明白钱;领会社会主义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内涵。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西方发达国家,流传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才是不可避免的”。这与公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分不开的。可见,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关键的环节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让公民意识到纳税不仅仅是一种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匹夫之责”。建立“轻税重罚”制度,实行轻税负。从短期看,虽然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但是,它会有效吸收社会游资进入市场,有利于小企业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实业,起到“放水养鱼”的功效;重处罚,能够规范和限制公民的纳税行为,以儆效尤[6]。 
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制定行业信用标准;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对信用差的税源大户,进行征管“前移”,严格监督;对信用好的税源大户及小税源户,进行自我管理,实行征期中申报和征期后重点稽查。逐步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分类检查。 
做好税法宣传。既要注重“宣传月”,又要注意平时润物无声的宣传,注意宣传的全面性。要宣传到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诸如公益广告、短信息、漫画等方式多管齐下。 总之,提高新时期公民纳税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既要从宏观的理论深入地分析,又要从微观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又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样,才能提高新时期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引自:中国税务报[N].2002-1-7.
吴佩江.税法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刘俊哲著.高级会计理论与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M].2004.
[5] 税务与经济,2005,(04).
[6] 刘俊哲著.高级会计理论与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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