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摘要:2016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建筑业“营改增”已迫在眉睫。作为营业税中涉及内容最广、计算最复杂的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其带来颠覆性的改变。本文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预计产生的方方面面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指出机遇和挑战所在,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指导筑企业做好事先筹划和准备确保“营改增”到来之际能平稳过渡。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一“)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营改增”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式,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广和实施,能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能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更新从而提升企业技术水平;能加速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优化产业机构。“营改增”对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都有着积极且深远的意义。
(二“)营改增”的实施过程
建筑业等四大行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正式实施,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能避免重复纳税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建筑业原适用营业税,其特点是将总值作为征税对象,在多环节的情况下,会出现在不同环节重复征税的情况,不利于税负公平。“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增值税,其只针对所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可以尽可能的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税负公平,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对于建筑行业,由原来的营业税3%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的税负可能会加重。建筑行业的工程成本范围广,需要的建筑材料较多,比如我公司所在工程有些偏远山区的工程项目,一些主要材料由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成本困难、进项税难抵扣的情况。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石料、土或者其他矿物如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士等,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很大。在购入上述材料时如果可以取得正规的抵扣发票,就可抵扣更多的进项税。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人工劳务费也加重了税负。对于签有劳动合同,保险基金的人员等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还有一部分临时工劳务费更是无法抵扣票据,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直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机械使用费也是建筑企业重要的支出,在营改增政策之前购置的设备是不被允许进项税抵扣的,之后购进的设备凭借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机械使用费这一项税负的增减要看购置情况而定。虽然税负增加打击了建筑业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税负增加给企业带来的压力,通过营改增可以打通产业链条,扩展业务范围,建筑业可以往下游产业转嫁税负压力,我们应该从长远来看到税改给建筑业带来的机遇。
(二)能促进资产更新从而提升建筑企业作业水平
建筑业属于劳动和资本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建筑企业的资金多集中用来购买材料和支付劳务费,加之建筑行业整体毛利率偏低,所以一般建筑企业很少有多余资金用来更新换代施工设备。“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可以进行抵扣,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建筑企业更新换代施工设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建筑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质量。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有利于整个建筑业现代化的推进,有利于整个建筑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能促进建筑企业合规、合法经营
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着非法转包、分包的现象,“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交易事项的可追溯性,税务机关很容易从中判断出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交易实质,大多数企业会因此不敢再铤而走险,从而有效遏制建筑企业非法转包工程现象的出现。另外,建筑企业再想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有利于提升建筑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水平
增值税的进项税认证抵扣工作对票据的合法和合规性,认证抵扣工作的时效性,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配比等方面都有着极高的管理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改变以前不及时结算的拖沓、松散的管理作风,否则必将损害企业利益。
(五)促使建筑企业提高财务分析能力
“营改增”后收入数据由含税到不含税,造成收入数减少;企业购进业务时做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固定资产科目及材料费、租赁费等费用科目金额减少;财务分析中使用的毛利率、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比率指标也都有很大变化。这些数据的变化直接导致上年同期数据的不可比。财务人员使用以上数据做对比分析时必须充分分析指标变化原因,给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三、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的筹划工作
财税政策更替总会或多或少的影响企业的发展,如何趋利避害,要看企业自身的筹划和管理能力。根据增值税的政策要求,结合建筑企业的管理现状,建筑企业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一)建筑企业应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中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相比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受惠更多。但从企业长远发展和承揽工程的竞争力角度考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营业额规模、自身发展规划、市场竞争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小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最终确定适合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以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建筑企业要及时更新预算及招标文件,积极筹划采办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后,预算和招标文件要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把原来的含税价变成不含税价。另外,货物销售、设备租赁等税率为17%,建筑工程、货物运输增值税率为11%,装卸等服务税率6%,业务所对应的税率高低不同,如果企业能认真分析工程项目情况,总结工程项目特点,确认分包、材料采办、设备租赁等各项采购业务所占比例,最终确定最优的采办策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进项税额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税负。
(三)建筑企业要加强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物料、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与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以便结算时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业务往来,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去其主管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企业做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是票据开出日起180天,所以企业必须增加票据传递的相关管理要求,收到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购进业务发票必须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个人原因造成超期不能认证抵扣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筑企业可以借助完善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手段,实现控制税负的管理目的。
(四“)混业经营”的建筑企业要区分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核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对于“混业经营”企业,要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各项经营业务。若“混业经营”企业不能对各项业务区别核算,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征收。企业一旦被从高适用税率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混业经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特别关注此事项,提前筹划、调整核算模式。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以“营改增”的大政策为背景,从税负、作业水平、合法经营、管理水平及财务分析能力等角度详细分析建筑企业可能受到的各种影响。依据增值税政策,结合建筑企业管理现状,从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采办策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及固定资产优惠政策适用选择五个角度给出筹划建议。管理筹划的前提是对相关政策的熟悉、掌握,建筑企业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细致培训工作。企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才能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认真筹划: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以扎实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为基础,用积极的心态迎接挑战,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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