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独立董事与你所设计的独立监事权力与义务有何不同?其合理性在哪里?
a 区别:独立监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种制衡手段,有不同的特点和权责范围。独立董事由于具有投票权,参与经营战略制定,因此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则表现为“日常、事后、外部监督”的特点,独立监事可以更好地保障监督的独立性,这是改变目前一部分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公司一般都有控股股东,而且在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所有者缺位造成控股股东变成了实际的控制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然而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独立董事主要发挥了“专家咨询”的作用,而不是监督。因此,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将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权利与义务的不同,我认为最主要的是独立监事的核心特点应该是独立于董事和董事会、经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董事单位的人员及与其有关联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监事;2、董事单位不能提名独立监事;3、董事单位不能参加选举独立监事,即是说,独立监事要由没有出任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来提名和选举产生,以确保独立监事能够真正具有独立性。其合理性在于:与比较广泛地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体制不同,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体制,二元体制的特点是在董事会之外设立一个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而一元体制中却没有这样的监督机构,因而这些国家才把监督的职能赋予了董事会内部的独立董事。本来,在二元体制下,监事会和董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它一方面要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的安全和真实;另一方面又要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运作实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能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但在我国,现在却把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本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转移给了独立董事,并且要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二分之一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这样,就几乎把一元体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照搬到我国上市公司中来了,形成了严重的机构重叠和权能交叉现象,并且可能因此而形成上市公司内部新的权责不分。鉴于我国公司立法体系中二元体制难以改变的现实,我认为在引入一元体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时,不能忽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如果说,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的状况在目前还有很大难度的话,那么我认为应该从改造监事会入手,首先使监事会真正独立起来,引人独立监事,从而在上市公司中打入一个“楔子”,以便为将来进一步建立能够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有效的制衡机制创造条。
b 合理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同时容纳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需要通过明晰的法律形式解决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分工和协调沟通问题。独立董事侧重决策过程的合理性监督,提供战略决策支持,而监事会是唯一的最高监督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监督,侧重合法、合规性。通过独立监事制度,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与独立监事制度的有效配合,将实现“专家决策+专家监督”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实现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监事会的客观监督,有效的制约大股东、董事和高管的行为,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独立监事制度入手构建监事会实质上的独立性,通过独立监事的法制化,解决与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监督机制的冲突和矛盾,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独立的组织结构仅是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前提,在此前提下还要保证独立监事在监事会里的话语权,就是要保证独立监事的数量足以对监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保证独立监事行使权力的机制:建立以独立监事为主的专门委员会,借由专门委员会发挥独立监事群体的力量。
2、说一说内部审计与独立监事之间的关系,监事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否有保障?
内部审计与独立监事的关系为:
a.独立监事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独立监事为监事会的控制与监督职能服务,而内部审计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同时,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对内部控制与财务呈报系统进行独立评价,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及财务呈报的可靠性。不过,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独立监事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并形成对内部审计的一种监督关系。
b.内部审计对监事会的促进作用
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如未收到足够的信息,那么就如同董事会的其他董事一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监事会中并不是每个成员都具备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无法经常性地参与会计和审计的业务,也不可能亲自执行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为了有效地履行其全面监管的职能,就必须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行动而与之保持信息的沟通与互动。内部审计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且由于其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可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因此,监事会中的独立监事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经验看,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障。安然事件后,各公司董事会更加看重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动关系,重视其在公司治理中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首先,内部审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力措施。内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相对独立的审计,可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和充分披露进行约束,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内部审计最有资格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其基本宗旨之一便是通过审计手段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真实信息,既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序,又可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的约束,以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其次,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要满足以下需求:股东和股东大会代表机构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以防范决策风险;管理层对管理、控制薄弱环节的客观反映,以规避经营风险;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评估,以降低审计风险和监管风险;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的客观评估,以减小投资风险。可见,在补充与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内部审计可以弥补外部审计在实现公司治理功能方面的不足。再次,内部审计是创造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努力帮助组织预防和减少损失,当内部审计成本小于损失的减少时,公司价值增加。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存在,客观上会对组织内的经营管理者和其他职能部门产生威慑作用,使其不得不维持良好的控制系统,并努力改善工作绩效。这种被动的“自律”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组织价值的增加。最后,内部审计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内部审计是在内部实施连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并确定和调查那些可能预示虚假财务报表迹象的最好选择。
监事能保持独立性。监事保持独立性除了监事应该履行的,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a.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
目前我国监事会制度之所以软弱,主要是未解决好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和监事会的权力刚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设置权力重于董事会且在特定情形下又参与公司经营的监事会,扩大其职权范围,除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赋予监事会以下职权:(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现行《公司法》只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则束手无策,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我们认为应该借鉴西方的做法,直接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2)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不能代表公司时,则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例如在董事与公司产生诉讼时,董事有竞业行为时、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即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3)业务拘束权。业务拘束权是德国《股份法》第111条赋予监事会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条规定,业务领导的各项措施,不能交给监事会承担。但是董事会也不可恣意妄为,不受监事会任何控制而绝对自由地行使业务执行权。《股份法》允许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决定某些特定事项只有在取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我国立法也可以赋予监事会这一权力,使监事会能对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监事会的单独诉权。即当董事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交易或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会代表公司。同时,监事会在董事(会) 或董事长侵犯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可以公司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第五,将董事会中具有监督职能的下设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转到监事会之下设立。
b.引入独立监事,将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改为赋予独立监事
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首创于日本,是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所为。其目的在于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会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目前我国监事会的组成不合理,监事大多来自公司内部,且多数为控股股东委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其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针对这种状况, 修改现行《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规则的规定,引进独立监事制度,让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鉴于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银行不能直接持股,银行代表不能以股东身份进入监事会。引入独立监事,让作为公司主要债权人的银行派遣代表作为独立监事参与监事会,可发挥银行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较强的监控能力。同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例,用法律形式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c.完善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手段
现行《公司法》只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之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但没有规定监事会具体的监督手段,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有效监督,应当明确赋予监事会必要的监督手段,可以规定: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关的调查权、质询权;对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否则,视为有瑕疵;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要保障内部审计保持独立性除了内部审计应该履行的,要做到以下几点:
a.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在英美等国家审计委员会一般由外部非执行董事组成,它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而在业务上受监事会的指导。但在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董事会不能完全代表股东大会的利益,难以独立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 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很有可能仍然被管理层控制。因此,我国可以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这样既符合监事会的主导地位要求,又可以避免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与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权方面可能产生的功能冲突。
b.拓宽内部审计领域与变革内部审计方法
公司治理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其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因此,内部审计必须向着更具整合性的领域发展。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计信息化的普及,账面资料的错误弊端日趋减少,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不能只局限于财务领域,要扩展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实现以监督为主的角色向以评价、咨询与监督并重的角色转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企业中应用的普及,要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与企业管理控制系统集成的、高效的内部审计系统和审计操作平台以实现对企业财务的实时监控,变定期审计、事后审计为实时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时提供信息,实现审计技术以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为主的方向转变。通过全过程的审查、监督与评价,包括利用统计抽样、数理统计、经济计量模型等量化分析方法,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更好地适应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c.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财务的改革与未来展望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是要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对财务报告的披露。完善传统的财务报告模式,补充一些新的报告,比如:增值表、预测财务报告表、股东权益变化表等。二是要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对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披露。披露企业交易内幕,增加非常项目说明、不确定因素和项目的披露、重大期后事项的说明、企业经营业绩及其变化的原因和发展趋势、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会等。三是要加强对高管人员收入的披露和对董事会成员获得的薪酬的披露。对于治理层的高管的收入要定期的公开并进行监督。
d.内部审计外包化
内部审计的外包是指把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外包给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是相关的管理咨询公司承担。内部审计的“外包化”后,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内审部门成本就变成了可变成本,能够降低成本。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业务的规模经济性从而降低成本,企业还能聘请CPA和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短期的内部审计服务,从而用较低的成本获得优质的内审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化,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并能为企业带来先进的审计和管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