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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8 02:05:02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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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2
(一)、增值税的概念2
(二)、增值税的特点2
(三)、增值税的类型2
(四)、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3
二、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的问题4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方面的问题4
(三)、增值税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5
(四)、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问题6
三、针对增值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7
(一)、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7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8
(三)、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制度8
(四)、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9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现状分析、影响及对策9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10
(二)、税制改革中关注的问题10
(三)、针对营改增的建议和对策11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增值税简单来说则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改革,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征管环节,提高了征管效率,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方面的问题;增值税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问题。从2012年营改增试运行以来,试点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本文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增值税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增值额 营改增 问题 建议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对增值税存有关问题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最大的税种。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从征税对象看,无论各国的法定增值额有多大差别,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
2、实行普遍征税。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3、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
(三)、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一般可分为三类,即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划分标准是:一般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此外,应注意: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1,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以上两点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的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这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理论上无可非议。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结合实际可以发现增值税计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款的调节,人为地左右应纳税款的体现,销项与进项配比,月份间交纳的税款严重不均衡,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纳税款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手法,将平时的应纳税款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终止或其他原因税款大量体现时,才进行税款的缴纳,给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抓收入任务和编制收入计划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此规定的目的原本在于使纳税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申报抵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也成了企业利用时间方便来控制进项认证的手段。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方面的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最初施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之后, 删除了生产型增值税中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可以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制下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针对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现象,可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方面存在问题,即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受到双重影响:一种影响是,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另一种影响是销售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极不利地位。例如,一般纳税人花100元钱购买投入物,成本负担85.47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14.53元,如果花100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作为投入物,成本则应负担97.09元,只能抵扣2.91元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则成本负担耍多11.62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3.6%。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对的增值额降低,而产品出售后还要多交税款13.6元,这样迫使一般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股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而导致这种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分生产和流通都按3%征税,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生产货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3%计算征税,这样就发生了多环节、多次征的重复征税问题,它实质己不是增值税,而成为销售税。
(三)、增值税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重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后,其防伪识伪功能大大加强,特别是实行“一窗式”管理后使税源得到了有效的监控,效率大为提高,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原因有: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开给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互相调节税金,达到不缴税,或者少交税的目的或者公司本身有抵扣多余,便可将多余销项发票开给其他企业收取手续费等,赚取外快。例如,某企业购买一张价税合计1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此张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为14529.91元,假如按发票全额的10%付费购买发票,赚了4529.91元的税款。企业在虚开发票时,如果擅自提高成本,不但偷逃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还会使企业所得税款流失。2、开票时间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账;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不允许超过标准,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3金税工程系统尚未完善,报税系统无法查阅开具明细。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其征管方面也存在问题:一是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有违规开具现象。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部门,由于管理困难,责任重大,对纳税人实行限量供应;小规模纳税人转借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票、对购货人拒开发票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严重。二是存在现金交易,使用不合格收据。用票户肆意混淆税价关系,销售商品时要不要正规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两者的差价就是税款。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税务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抓大放小的倾向,侧重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偷税之风日长。
(四)、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问题
1、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为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问题。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元收入额中: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如果适用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3.10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如果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2、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己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3%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某粮食企业收购玉米100000元,开具收购发票后计提增值税进项税=100000×13%=13000元。当月该粮食公司将这批玉米转售给另一家粮食企业,价税合计为110000元,应提增值税销项税为110000÷(1+13%)×13%=12654.87元,应纳税额为-345.13元;如果该粮食公司以113000元的价格出售此批货物,则应提销项税税额为13000元,应纳增值税为零,该项业务实际上产生了增值额,却征收不到增值税,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还有的粮食企业为了增大进项税额,本来是购买其他企业的粮食,却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因为自己收购农民的粮食进项税额的比例大。这就为企业长期零申报增值税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也为合理避税提供了广泛的机会。
三、针对增值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为了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主动随机抽查企业的进项发票抵扣情况,关注进项发票的开具的时间,降低企业的主动权与随意性。(2)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金税工程管理,对企业所购买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状况进项严格监督,并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管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3)认真贯彻并提升纳税人逃税代价原则,纳税人必须付出代价,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中要求纳税人补税款的,必须征收滞纳金,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同一问题再次偷逃骗漏税行为必须加以严处。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问题提出的措施:(1) 税务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并需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下列项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小额零星销售;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凡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可向税务所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先对企业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才给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2)有条件地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账建制,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其达标。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制,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以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代理建账。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适用税率纳税,并由税务部门按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制度
针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议:(1)进一步开发完善金税工程功能应用,兼并软件,减少重复劳动。增加管辖范围内的存根联数据明细的查询与统计功能,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比对情况功能;(2)加强日常控管,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首要的环节就是加强对专用发票用量的控管,对于商贸企业、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对发票用量从严把关。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议:应该更新思想观念, 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1)为防范发票开具活动中“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行为,应整体规划、逐步实施,调整现行手工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对发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机打发票,以代替手工版发票;二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定额发票。(2)严格发票管理制度。要严格发票发售领用关,针对发票外借的问题,对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现场在发票联上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章,以杜绝发票外借现象。(3)不定期抽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销售货物的去向及发票开具情况,借此了解其库存商品是否存在现金交易,使用不合格收据,用票户肆意混淆税价关系等事件。(4)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视程度与违法处罚力,制度上打消重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的传统理念,统一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制度,从普通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监控机制,对外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内严格追究违规责任。
(四)、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特别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抉。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现状分析、影响及对策
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运行已经两年多的时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2013年,迈出了局部地区试点到全国试点的关键一步,并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试点成效愈加显著。2013年8月1日推进试点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试点行业进一步增加。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1、避免重复征税,企业税负有不同的变化
从总体上来说,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对于不同的企业,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不同,税负的影响也不同。从理论上来说进项税抵扣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有的企业税负得到减轻,有些行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根据调查,金融业、房地产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能够得到较大的降低,金融业由于可以税前抵扣大量的软硬件投资,房地产业使用的大量材料费用以及交通运输业购买的大型设备等的税前扣除使得这些行业能够在税制改革中受益;相反在一些物流仓储、文化传播等人工成本较高的服务行业,由于人工成本不能税前扣除,进而无法享受到改革的好处,税负反而上升。
2、对物价的影响
营改增总体上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故很多人认为这将导致物价水平的降低,但是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降低税制改革对企业带来的税负降低的好处;再者,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企业可以将税负进行转移,反而会造成某一行业的价格上涨。
3、降低地方的财政收入
我国税收制度规定税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根据法律规定,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根据2009年的统计,营业税在地方税收入所占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经过改革,原来由地方分享的营业税在改征增值税之后仍由地方征收,但是这种情况不会持续下去,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地方和政府的分享比例就会规范化。增值税按照75%和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享就会降低地方的财政收入。从总体上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降低总体税负,从2013年,我国决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全国试点地区企业在2013年将减轻税负1200亿元,这必将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
(二)、税制改革中关注的问题
  任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会引起相关利益者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改革中就会出现相应的问题,只有提前做好预防,才能使改革顺利进行。
1、税收如何分账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主要两大共享税,在地方和中央合理分配问题就会影响到改革的积极性。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主要归中央征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主要由地方征收,虽然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仍然享有营改增后的税收征收权,但是,在全国推行之后,如何分配两者之间的利益就该引起重视,如果按照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那么势必会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这可能会增加增值税推行的障碍。所以,减轻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利益分配是改革中须谨慎考虑的问题。
2、预防“洼池效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对一些行业和地区产生优惠政策,资本逐利的性质就会造成资金流向税收优惠区域,如何做好区域性优惠政策和周边地区政策的衔接是需考虑的问题。我国的改革一般是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的,这样造成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状态,因此国家应该做好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问题,减少试点造成的税负不均问题,加快在全国推行的步伐。
3、改革方式问题
 目前营改增在我国逐步推行,对于进一步推行是采用“激进式”还是“渐变式”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涉及的利益集团较为复杂,因此,应该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过渡。在推行试点时,应该考虑符合推行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充分利用推行成功的经验,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于扩大的领域和行业要谨慎决策,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4、税收监管问题
改革的推行会造成原来税收体制的变化,税收的计算方式以及管理系统方面的差异要逐步过渡,在这之间可能就会产生问题。为了改革的稳步过渡,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纳税政策指导和申报系统的培训,以及申报的认定,这都是改革初期需要进行的事项;其次,由于营改增改变了双税制体制,国税和地税征管的差异会造成纳税人在申报时更易出现问题;另外,营改增使得一些企业可以抵扣相应的费用,因此在转变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企业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或者由于经验不足造成不能准确的区分可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所以如何做好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针对营改增的建议和对策
1、企业角度
(1)、充分利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我国对于增值税根据收入的数额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纳税身份,例如服务业可以利用低于规定的标准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的低税率;根据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设备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可以在试行营改增后再购进设备,所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
(2)、合理避税。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应该合理分配子公司业务,进行合理避税,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尽量使业务发生额小于500万的认定标准,这样服务业企业就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进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2、政府角度
(1)、完善税务系统建设,加强监管。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更多的企业会面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问题,那么由于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分别管理造成的征收体制的差异就会显现出来,这会导致纳税人在申报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两大税务机关应该规范纳税人申报流程,并加强征收管理,逐步统一申报体系,减少税收差错。
(2)、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政策只有被充分理解和接受才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很多企业存在对于政策的误解或不理解,不利于税收的申报。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网络、报纸、会谈等方式不断向纳税人进行政策的讲解和宣传,使纳税人随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动态,积极配合政府的要求,促进税收改革的进行。
参 考 文 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增值税》,2009.04
梁晨,时毓瞳,浅谈我国现行增值税主要问题,企业导报,2012年07期
郭晓红,《优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研究》,载《聊城大学学报》,2010年
4、胡萍,《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改善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
5、刘霞,《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2年
6、孙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防与治理》,南京农业大学,2012年
7、刘东辉,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经济师,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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