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 容 摘 要3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变化4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4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4
(三)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4
(四)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4
(五)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5
二、所得税会计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5
(一)会计环境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5
(二)新所得税准则与旧所得税准则的差异 5
(三)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6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6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6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7
四、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7
参 考 文 献9
内 容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新会计准则调整了会计准则调整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所得税的核算进行分析,探讨了执行新准则遇到的问题。所得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发展,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浅谈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核算问题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废除了原有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要求企业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目前,由于新所得税法与新所得税准则之间产生差异的项目越来越多,以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理念的引入,因此,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不仅仅是费用,甚至可能是所得税收益,这对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影响较大,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掌握新的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就显得相当重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旧准则比较新准则的变化:①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②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③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
旧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基于资产负债观,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观。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及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会计研究的核心,资产负债表的逻辑。
(四)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报,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使得“递延税款”的含义大为扩展了,并且更具有现实意义。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人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二、所得税会计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环境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
从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 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尽管我国的市 场经济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处于经 济转型的过程当中,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并不十分规范,市场 竞争也不够充分,公允价值难以形成。公允价值的难以形 成,在核算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时必然出现困难,对所得税 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制约。现行法律以及当前的会计信息使 用者偏重于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及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暂停 上市和终止上市以及对公司的评价监督等方面过于倚重于利 润指标,使得利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会计信息虚假披露 比比皆是。在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收入费用 观的理念长期贯穿其中,无论是会计信息的编制者,还是会 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加注重的是利润,而并非是企业的资产 和负债状况,对利润表的重视程度大大高于对资产负债表的 重视程度。而且目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 程度甚低,我国企业更加倾向于应付税款的应用,对于债务 法的应用比例是很低的,而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进 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在短时 间内要进行大幅度的转变,其制度的转换成本必然很高,而 又由于准则实施的仓促性,在实施的最初阶段,企业对新准 则的适应程度必然不高,难免会有短期的混乱。
(二)新所得税准则与旧所得税准则的差异
新所得税准则与旧所得税准则差异主要表现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方面。以税法为依据的是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依据会计标准计算为依据的是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由于所依据的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差异性,旧所得税准则是以收入费用观为基础,其差异包括了两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新所得税准则中,是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并且主要是以暂时性差异为主。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新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对象的不同。新制度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的是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某个时点上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和原因。而旧制度中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其对象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的是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二是在“递延税款”的理解上有所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就是对其对象,也就是将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递延税款”的含义是一种延伸与拓展;而损益表债务法是将其对象,也就是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三是在收益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是通过对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来确定其对所得税的影响,而资产负债表法的收益观中所得税费用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前者的计算程序比较复杂,相比较之下,后者的方式会更适合。
(三)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
随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进,会计操作的技术难度也 在提高,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因此, 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中,不能不重视会计人员的意 见。但是企业会计人员对选择与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完全接 轨的支持率并不高,这显然会加大制度的转换成本,延缓所 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中,又恰恰将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统一为资产 负债表债务法,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所 得税会计核算方式从计税差异到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 上重新认识,这对于长期使用应付税款法的大多数会计从业 人员而言,其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是很高的,难以在较短的 时间内适应这种大幅度的变化。在实务的推行过程中就难免 会有抵制的阻力,所以,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所得税会计准 则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规定,企业 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限,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 是未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对会计 会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的要求较高,即会计人员还要充当 估价师或评估师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进行纳税代理,但是 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足,尚不能满足 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就无法避免必要的职业判断和评估估 价,而我国目前的会计从业人员中良莠不齐,既有通晓国际 准则、能够与国际同行对话交流、可以参与国际准则制度的 一流专家,也存在只有记账水平的会计师,从业人员队伍是 高度多样性、高度多元化,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尚不能满足会 计准则国际趋同化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成为制约所得税会 计准则实施和发展的另一个必然因素。?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促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四、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推出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不仅需要重新调整记账方法,还在税务计算方面产生了重大的改变。鉴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更加宽松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公允价值的广泛采用,都将给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留下更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应尽快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改进会计核算流程,设立专职所得税会计岗位。企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新准则的具体执行条例,规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与相关信息的披露。尽早的对企业税务做成相应的改革,也是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是必然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企业应尽快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充分运用新准则的规范标准,切实做到响应国家对新会计准则的号召。新会计准则是与国际税务接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对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影响作用,是势在必行的会计准则改革的道路。
参 考 文 献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期刊论文)
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演变 (期刊论文)
2010年04期商业财经杂志
新会计所得税准则的研究分析 (孙晓庆2013)
新会计准则研究分析框架与综述 (中国会计评论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