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破产的含义
举国外的破产案例
1、三鹿集团有限公司案例
2、安然公司案例
3、雷曼兄弟案例
举国内的破产案例
1、中国旗下子公司案例
2、巨人集团案例
破产研究的意义
采取的研究问题及对策
1、债权人遭受损失问题集对策
2、假破产、真逃债问题的对策
破产的局限性有哪些
破产未来的研究方向
内 容 摘 要
一、关于破产合计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1 阐述破产的含义
2 国内外文献综述
3研究意义
4采取的研究方法及对策
二、破产合计发现的问题
1、发现现状概述
2、研究的现实意义
三、还有哪些局限
四、未来研究方向
。 破产合计问题的研究
1、破产的含义
1.破产通俗的含义,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乃至于一个家庭,把存放起来的积蓄花光了。而在会计中的含义则是,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权人的全部资产拱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病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如果债务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由可能从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
如果国家需要资金,无非通过三个渠道获取:一出售国有资产或特许权,二征税,三借钱.
2国外破产文献综述
只要有企业的国家都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破产”,经营好的企业还好,经营不好的企业就会资金短缺,债务风险,最后的结果不是被其他大公司并吞或合并,就是宣告破产,这是所有企业都头痛甚至害怕的问题。
如2008年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卫生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而导致泌尿系统产生结石,就这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了。
安然公司破产案例,美国安然能源公司,曾名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获美国最创新的精神的公司称号,2000年8月股票曾超过90美元,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在涉嫌作假账,受到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调查公布后,该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标准普尔等评级机构将其债券评级下调为垃圾大幅度级。不得不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
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案例,雷曼兄弟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金融服务公司,同时也是美国国库券市场的主要理商。他参与的业务包括投资银行,股票,固定收益销售,研究和交易,投资管理等,雷曼兄弟公司创建于1850年,2000年雷曼兄弟公司股票价格首次达到每股100美元,2007年雷曼兄弟公司净收入,竟利润和每股收益连续4年创历史新高。2007年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雷曼公司因持有大量抵押贷款证券,资产大幅度缩水,公司股价在次贷危机后的一年之内大幅度下跌近百分之95,雷曼兄弟公司最终以破产告终。
国内破产文献综述
只要有企业的国家都会面临着破产这个问题,中国也不另外,就拿中国的中国金属旗下子公司的破产来说,新加坡上市公司中国金属发布公告称,公司有一笔约7.06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到期,公司无力偿还,公告还披露,公司累计债52亿左右,旗5家子公司已经全面停产中国金属下属的科弘等子公司均为高端钢材加工企业.2003年在钢铁行业景气持续提升的推动下,这些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方式开始盲目举债扩张,到2008年下半年,钢铁行业进入下降周期,致使中国金属资金链断裂,宣布破产。
中国金属是常熟市第一家上市公司,于2005年5月登陆新加坡主板。其麾下双赢集团和卓越控股分别投资了星岛系的多家公司以及常熟科弘。的破产消息事发突然。2008年10月8日上午,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常熟科弘)通知其员即日起全厂放假。当日,根据浦发银行常熟支行、中国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决定立即冻结科弘银行账户存款2.71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务。之后,包 括 中 国金属的其他五家控股公司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国金属是常熟市第一家上市公司最终也以破产告终。
巨人集团案例,1997年在珠海市深圳巨人集团成立了,成立人史玉柱及三个伙伴,仅用4000元承包了天津大学,利用《计算机世界》先打广告合付款的时间差,为M-6401做了个8400元的广告,广告打出13天后,收到汇款15820元,巨人集团由此起步。巨人集团从此刻起在不断的扩大发展,1991年史玉柱担任总经理,员工从15人增加到30人,1992年史玉柱担任总裁,员工发展到100人,1993年,巨人集团在北京、深圳、上海、成都、西安、武汉、沈阳、香港厂里了8家全资子公司,开发了13个新产品,1993年中国电脑行业遭受外敌入侵的一年,伴随国内电脑业步入低谷,史玉柱赖以发夹的本行受到重创,巨人集团迫切需要寻找新的产业支柱,当时全国正值房地产热,他一脚踏进了房地产,巨人集团投资从2亿涨到12亿,1996年,因为万花楼导致巨人集团财务危机的真正导火线,债主上门了;巨人集团因财务状况不良,无法退赔而陷入破产的危机,1996年,巨人集团员工停薪两个月,一批骨干离开公司,10余名债主登门讨债,危机终于爆发了,巨人集团也最终以破产告终。
4.破产研究的意义
国家如果破产政府负债太多,无法偿还,所有的国民都会背上债务,直到有人接手,或者还清为止。最后全体国民都将活在对内和对外的债务中,本国的经济也将面临崩溃的危险。借贷国如果通过此途径来控制破产国家,那么其国家将会变成附属国或者傀儡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失去独立的性质,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5采取的研究方法
一、债权人遭受损失问题及对策
(一)产生原因
破产制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平受偿的制度,各债权人按顺序和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这是破产法的根本制度和要求,也是破产制度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在这种基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清偿中,债权人的利益必然或多或少地受到损失。这与民法所保护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方式截然不同,对债权的保护显得不足,并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安全发生了部分背离,增加了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顾虑。
(二)对策
有以下三种措施切实可行:
1、建立企业拯救制度。
破产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遭受损失,是一种迫不得己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如果通过实施拯救能使企业得以复生,则可以使债务人的事业得以延续,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这种两全其美的措施当然是最佳选择。纵观各国立法,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之得以复苏的举措不外乎政府挽救、和解与整顿三种。
①政府挽救,亦即政府通过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方法,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得以恢复生机的措施。因此,政府挽救的对象只能限于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正常运转,是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它们一旦破产,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政府可采取的挽救方法有以下三个:首先,由濒临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常是投资开办者)对企业追加投资,使资金匮乏的企业恢复经营;其次,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财政补贴;第三,有关部门减少其税收、上交利润等经济负担。
以上三种措施也可以综合运用,以期取得更佳效果。
②建立和解制度。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都规定了在破产申请前和申请后的和解制度,而不像我国破产法那样只规定了破产申请后的和解,也没有我国立法中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之类的限制。台湾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申请之前的商会和解与法院的和解两种制度,与我们的和解制度相比,破产申请前后都可以进行和解的制度能更有效地预防企业破产,使债权人、债务人和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都避免了损失,两种破产和解立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只要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协议又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之列,就应该允许双方进行和解。当然,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认可方能生效。在和解协议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和解协议的执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时,法院应裁定终结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同时宣告该企业破产。
债权人为什么也不愿申请破产呢?这主要是因为提起一般的民事诉讼对个别债权人可能更加有利。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只能按顺序和比例受偿,肯定会受到一定损失,甚至会因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无财产可分配。而提起一般的民事诉讼,债权人有可能获得全额的清偿。另外,债权人也会考虑下列问题:虽然通过破产可能获得部分债权的清偿,但由于还债比例太低,得到清偿部分占原债权额比例过小,甚至根本得不到清偿,因此他们宁可挂帐,也不愿承担由于债务人破产而转嫁给自己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免债权人自身的自有资本(会计学上称之为所有者权益)大幅度缩减,信用降低,甚至引起连锁破产。还有,债权人往往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抱有幻想,认为只要它们还存在,就有可能恢复效益、扭亏为盈,自己的债权就有可能获得清偿,从而避免经济损失。
(二)对策
为了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上的困难,关键问题在于突破申请破产为当事人“私权”的界限,增加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具体对策如下:
三、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及对策
(一)表现及产生原因
有些企业借破产之机大肆转移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应用的保障。其具体做法有二:一种做法是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不正常的交易行为转移财产;另一种做法是某些企业于濒临破产时搞“分立”,或称之曰“划小核算单位”,也就是从企业分出一个或几个车间或部门,组成一个新的法人,或另行设立一个法人,将企业财产转移至法人名下,而企业债务完全由原来的法人承担。当然,该企业不会忘记在破产法审查的时间上做些手脚,或者在会计帐目、报表上大做文章,以免露出破绽。
相反,如果即将破产的企业中某几个车间或部门经济效益尚好,在合理地分担了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立,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又使债权人可能获得更多的清偿,还使债务人的事业得以延续。这种三全其美的做法是人人都会赞同的。所反对的只是那些大发破产财,借破产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中饱私囊的行为。这种行为于理不合,于法难容。然而令人感到可悲的是,这种行为往往有行政干预参与其中,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时念念不忘“计划”,破产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痕迹。与上一个问题中无人愿意申请破产的情形恰恰相反,这种假破产的情况下往往出现竞相破产的局面,这也同样是利益驱动的原因使然。
(二)对策
1、加强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种假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破产法、公司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次,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罪过),有非法转移财产的故意;再次,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最后,债权人所受损害和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并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禁止、坚决打击。为了严禁这种违法行为,使破产法得以贯彻实施,达到破产程序的目标,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对逃债行为的责任人员,除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3.破产合计发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现现状概述,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有如,资金短缺,一个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最中也会走向破产的。原材料的供应,一个企业如果原材料的供应不足,很可能也会导致破产。
2.研究的现实意义, 对于破产这个问题是我觉得它应该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比如说资金短缺这一问题,去过一个企业能保证它企业的资金足够,甚至有多余的,那么在遇到自然灾害时,就能临危不乱的处理资金短缺的问题。而没有足够资金的企业,在遇到如地震、洪水、或通货膨胀时原材料的自然损耗,足够的资金就是破产远离你企业的最佳筹码。
4、破产有哪些局限性
与破产法立法宗旨不符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政策性破产所强调的是解决政府面临的国有企业困难,解决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差异甚大。取消政策性破产,绝不是说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不予保护,相反,新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给予了较之现行立法更为充分的保护。但破产与社会救济毕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行的是不同的原则。失业职工救济制度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能规定在破产法中。破产法不具备解决社会救济问题的功能,硬让它承担的结果,必然会造成在救济安置失业职工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行政权力侵蚀司法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第一,国务院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这是违背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政法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对市场经济秩序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第二,国务院两通知规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而对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未作区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属于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出让金和属于企业所有应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未作区分。这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是可以转让的,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在补交出让金后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第三,政策性破产抛开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执行其出台时仍生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现已废止)和现行有效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
三、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其一,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造成了不同国企职工之间、国企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之间,在享受破产救济方面因行政干预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没有任何道理与法理可言,故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超范围滥用优惠政策的现象,且屡禁不止。
其二,政策性破产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加入WTO所作出承诺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需要也是相违背的。政策性破产恰恰为反对我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者提供了理由。近日报纸纷纷报道,欧盟根据今年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最初评估报告,仍将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
总体来看,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队伍与成果数量上看,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
第二,从研究内容上看,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并重,且都紧紧围绕为立法服务这一中心。具体可归纳为3大类:(1)破产法基础理论研究。(2)破产立法问题研究。3)破产法实施问题研究。
第三,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多元的研究方法。
第四,从研究效果上看,大量研究成果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破产法的理论体系也得以建立并不丰富起来。
第三、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未来路、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破产法的不断发展,我国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为破产法研究开辟广阔天地的同时,也为破产法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进一步深入的要求。 (一)未来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 为达致这一目标,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在以下3个方面继续努力: 1.既要重视具体制度更要重视基础理论 一方面,破产法学乃致用之学,破产法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破产立法,为破产法的施行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破产法研究应更加重视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理应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但由于我国破产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加上学界重实务、轻理论的研究态势较为突出,破产法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要想使破产法学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得以完全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学术界应当倾注更多的精力潜心研究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重新审视破产法的性质、理念、目标、价值、功能、体系与基本范畴,创建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真正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破产法理论体系。 2.注重多视角的考察与审视 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中国破产法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重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在继续运用解释、比较等基本方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实证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破产法的理论与制度进行多视角的考察与审视。同时,重视方法论的探讨,开展对破产法的基本分析方法与分析工具的研究,最终形成成熟的研究范式。 3.注意坚持破产法学开放式的学科品格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破产法必须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破产法仍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目前,整个世界普遍对破产程序不满意。英、法、美都在积极考虑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革;东欧国家必须为其新经济制定破产法,在法律选择伊始就费尽脑汁,眼下又对最初某些选择甚感不满,正在进行变动”。因此,在破产法的研究层面,不存在“以不变应万变”的破产法学。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得破产法规范不断发生变化,致使破产法学成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为此,破产法理论研究应敏锐捕捉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以及国际的诸多因素对破产法的影响,以维护破产法开放的品格。(二)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重视以下几大方面的问题: 1.破产法实施的成本与收益问题 新《破产法》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但毫无疑问的是,新《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即使假定破产法制度科学合理,实际操作中的成本与成效也是需进行研究的。因此,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寻求更多的有利于当事人整体效用最优的破产方法,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之一。 2.金融机构、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等特殊主体破产的疑难问题 新《破产法》与相关法律已确认了金融机构、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一定程度上也确认了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但这些主体的破产制度具有特殊性,新《破产法》对此并未明文规定。这些都需要破产法学界加以深入研究。 3.破产重整制度的细化与优化问题 作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制度特征和重要制度成果之一的重整程序,是一项复杂而精巧的制度安排。在世界范围内,基于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经济状况,不同国家的重整制度也千差万别。对于我国来说,重整制度还是个新生事物。新因此,重整制度的细化与优化,是未来研究需要着力解决的课题。 4.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培育及公正执业问题 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业务,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康复的双重任务。这对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5.破产法的国际化问题 近年来,破产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股潮流,即在全球竞争激烈,经济一体化,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正在加速其磨合到大一统的过程,破产法有可能最早成为全球普遍适用的基本法。
参 考 文 献
在会计专业书籍方面看过,网上也有查过破产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