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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8 00:37:40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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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增值税理论分析1.1增值税的概念1.2增值税的特点1.3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2.1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2.1.1立法精神2.1.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2.2存在问题2.2.1增值说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2.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2.2.3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2.2.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2.2.5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新问题
完善增值税的若干问题3.1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3.2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3.3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3.4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3.5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增值税理论分析
1.1增值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1.2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是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税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1.3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环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说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2.1.1立法精神。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当然应该遵循这一立法精神,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
 2.1.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的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
2.2存在问题2.2.1增值说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
1、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问题,而是一个税制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2、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把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2.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
(1)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
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款的调节,人为地左右应纳税款的体现,销项与进项配比,月份间交纳的税款严重不均衡,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纳税款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手法,将平时的应纳税款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终止或其他原因税款大量体现时,才进行税款的缴纳,给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抓收入任务和编制收入计划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2)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在购进扣税法情况下,在进项税款管理中,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只要侧重于进项凭证抵扣的审核管理,虽要求到零负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并填报核查表,但每月有那么多的零负申报企业,要求税务部门逐一核实是不现实的,只能由企业财务代劳,相应的缺乏对企业存货的管理,没办法研究企业存货增减变化的实质,使低税负、负税负企业有了合法的理由。实质上,在企业的存货中,帐实不符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往往帐多实少。
(3)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偷税数额的增大
企业不管是帐外销售还是帐内隐匿销售、提供虚假申报,这些企业的共同点都是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因此,在购进扣税法情形下,绝大部分企业偷税部分销售的税负,等于其适用税率,形成了纳税人偷税绝对额较大。
(4)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
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理论上行的通,但在实践中,企业经营业务多样化,执行的是不同的税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笔业务进行核实,并且在操作中存在难以确定的问题,如现金结算下如何票货款一致性等,由于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客观上不可能很好的去执行,造成的后果给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提供可能。
2.2.3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一、 税负是一定时期内 时期内一个国民经济核算单位的税收与税源的比例关系。宏观税负衡量的是经济总量的税收负担,微观税负衡量经济个体的税收负担。税负一方面衡量着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掌握的社会经济总量的额度,另一方面也是衡量各地区、各行业以及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税收负担的重要指标。随着税收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税负问题也越来越越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宏观税负微观税负的关系 
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特定地区的税收收入与其相应的生产总值的比值,也是每单位的生产总值所负担的税收收入。增值税宏观税负就是指一定时期特定地区的增值税收入与其相应的生产总值的比值。不考虑税制设计、税收优惠、征收力度等方面影响,单纯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宏观税负应当与增值税税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国增值税采取的是购进口税法,同时存在统计口径、税收优惠和征管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增值税宏观税负一般低于增值税税率。
微观税负一般是指企业税负,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增值税微观税负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增值税收入与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不同企业的生产方式和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因此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之间增值税税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的理论联系
从感性常识来判断,增值税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之间应当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属企业的微观税负高,那么该地区的宏观税负也高反之亦然。
二、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税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已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税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他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如棉纺织企业和蚕丝企业其增值税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5%—30%,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达到20%—25%,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新增值税规定的免税,是对前者的优惠照顾,而实际形成了对后者的打击和歧视。
2.2.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
(1)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其他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2)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同样的货物,同样的价格(指含税价),而在征税时的计税价格却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税收入)征税时,一般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85.47元,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97.09元。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扣税制的办法,一般纳税人花100元钱购买投入物,成本负担85.47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14.53元,假如花100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作为投入物,成本则应负担97.09元,只能扣2.91元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则成本负担要多11.62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1.62元。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对增值额降低,而产品出售后还要多交税款11.62元,这样迫使一般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的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经济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
2.2.5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新问题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问题  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更有些单位采用“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2)专用发票的稽核问题  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要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而目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寻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现状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失3.完善增值税的若干问题
 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了除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堵塞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角色转换过程中税收漏洞,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
3.1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建议:第--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3.2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
 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下普遍采取的方法,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应该可以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即将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进项税款作为待扣税款,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款作为实际抵扣税款,使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达到征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的目的,这样做,可以解决纳税人税款入库不均衡的问题,使税务机关更注重存货的管理,纳税人利用存货进行偷税的机会大大减少,如发生偷税,数额也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终止后存货的税款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3.3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改革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冲击。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配合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而需要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及时修订,配合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4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
全面实施对小规模纳税人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规范和加强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定额核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减少定期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人为性、随意性,实现定额核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小规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
户籍管理是实现依法治税,防止税源流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具有经营范围广、分散,户籍变动频繁等特点。因此,税收管理员必须管事与管户并重,做到户籍管理清、情况明;要加强与工商部门、市场准入有权部门等的信息交换,定期进行登记户的信息比对,发现户籍信息比对不一致时,及时查找原因,据实处理;要加强不按期申报户、失踪户、注销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把好进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V1.1)的户籍信息质量关;要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对漏征漏管户、报停户、失踪户、注销户等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全面掌握户籍情况。
3.5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1.加强对通知单申请人及申请时限的事前审核。新法规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由不同的申请人(销货方和购货方的区分)申请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要分清好各种情形,不能越权处理;另外,对于拒收和尚未交付两种情况,通知单的申请时限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在认证期限内,后者是在发票开具月份的次月,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查纳税人有意或无意超过申请时限来申请“通知单”的情况。
  2.加强两个“一一对应”的事前审核。[2007]18号文规定了一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只能对应一张通知单,税务机关不得根据一张申请单出具多张通知单;在[2006]156号还规定纳税人凭借一张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一定要提醒纳税人在拿到通知单后也不要违规操作。这是新法规中两个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也是事后交叉稽核的基础。
  3.加强申请单电子数据录入准确性的事前审核。税务总局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后,纳税人申请单的信息全部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根据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通知单并打印,所以申请单电子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很重要。在现实操作中,常常发现纳税人识别号录错,销货方购货方名称位置录反,金额税额录错导致纳税人的申请单和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没有在当月发现并及时撤销,那么将会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后期的税务检查中都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4.做好增值税申报时进项税转出的事后比对工作。新法规规定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原因办理通知单的,购货方必须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做进项税转出。作为购货方的税务机关一定要统计好纳税人涉及进项税传出的税额,在次月的申报期内,严格审核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一栏中填写的税额是否和办理通知单时填写的需进项税转出的税额一致。
  5.做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服务器对红字发票的交叉比对工作。按照法规规定,每张红字发票都应该有一张唯一的通知单相对应。自从税务总局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后,每张通知单的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通过对通知单编号和红字发票的一一对应校验,就能发现纳税人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对于比对结果是“通知单不存在”;“销方税号、金额或税额不一致”;“使用已销单的通知单号码进行恶意销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已认证(销方申请)”这些情况,一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来核实是否违规。在现实操检查过程中,也常常遇到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和原始通知单在金额或税额上仅存在小数点差异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比对时也列入“销方税号、金额或税额不一致”此种情况的核实工作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消耗,建议税务总局在交叉比对时,设定一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以便交叉稽核工作更加高效的展开。
  6.做好对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事后教育和处罚工作。擅自开具红字发票是一项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它可能直接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发现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一定要对纳税人做好普法教育和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感谢老师百忙之中抽空帮我查阅论文,谢谢。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 《增值税》2010.4
[2] 东奥会计在线2010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税法》.2010.4
[3] 中国税网.刘尧
[4] 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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