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商业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核算解析
2.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核算解析
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1.现金折扣总价法的会计核算解析
2.现金折扣净价法的会计核算解析
销售折让的会计核算解析
1.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前的会计核算解析
2.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后的会计核算解析
实物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1.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解析
2.捆绑销售(送同类不同型号产品)的会计核算解析
3.买十赠一的会计核算解析
内 容 摘 要
折扣、折让是现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和结算资金及时收回而常用的促进
措施和资金回笼管理手段,是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它们都
与销售商品业务有关,但发生的会计核算又各不相同,是企业销售商品会计实务
中容易混淆的难点,本文就折扣、折让的会计核算进行简单的论述。
浅析折扣、折让的会计核算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现金折扣不是商品促销手段,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促进应收账款及时变现的一项有效措施,现代企业也应该积极加以运用。但应注意的是,在确定现金折扣条件时,应通过财务计算找出不同付款期间的最佳折扣比率。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实物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而与之相对的商业折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各自会计核算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核算,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有两种,具体如下: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核算解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商业折扣不计入收入,但因开具的是同一发票,所以商业折扣可以从计算纳税增值额中扣除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17%=15.3),则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核算解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仍以上例,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商业折扣不计入收入,但因单独开具10元的商业折扣,不得从计算纳税增值额中扣除,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7%=17),则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 105.3
销售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金额入账。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1/20、N/3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得到1%的折扣,30天内或以后全额付款。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一)现金折扣总价法的会计核算解析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由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的货款结算期间,与销售商品价格和销售发票本身没有实质关系。所以,企业销售商品时,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但是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按销售发票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如果在付款期内实际发生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核算。即企业实际收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根据收款通知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财务费用(给予的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应收的金额)
例2: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3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款10200元。根据销售合同,购买方享有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确认销售时,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但是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按销售发票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若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即企业实际收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9000(69600)
财务费用 1200(600)
贷:应收账款 70200
3、在折扣期以后收到货款时,由于已经过了折扣期限所以不能享受现金折扣,则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收账款 702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则用红字记入“财务费用”的借方。
(二)现金折扣净价法的会计核算解析
净价法是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此记录“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的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仍以上例,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3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款10200元。根据销售合同,购买方享有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确认销售时,现金折扣不计入收入,而是把它计入财务费用中,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69000(69600)
财务费用 120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974(59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26(10113)
银行存款 1200(600)
2、在折扣期以后收到货款时,就把现金折扣看作是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则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9000(69600)
贷:应收账款 69000(69600)
借:银行存款 1200(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6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1200(600)
贷:财务费用 1200(600)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核算解析
销售折让,是购货方在验货时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且销货方同意。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前的会计核算解析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企业将商品发送给购货方,但并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购货方在验货时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且销货方同意。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特殊的销售折让,不涉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问题。业务部门只需按减让后的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始依据,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例4: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泣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没有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商业折扣不计入收入,而又未确认销售收入,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那么只需按减让后的实际价格作为入账金额,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1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后的会计核算解析
在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仍以上例,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商业折扣不计入收入,但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100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150
贷:应收账款 111150
四、实物折扣的会计核算解析
实物折扣的实质是以“货物”取代“价格”的商业折扣,即以赠送货物代替价格折让的商业折扣。
一般情况下,实物折扣有如下几种形式:买一赠一等降价销售;捆绑销售(送同类不同型号产品、送非同类产品)等。
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解析
赠品不计入收入,是因为免费赠送,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第4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计提销项税额,是因为税法规定“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业务无法实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因此,也必须按视同销售处理。
由此可见,买一赠一在税务处理时应完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销项税额的计提。
例5:某电器公司年末促销,规定凡购买3 000元的家用电器即可获赠不含税单价200元的电饭锅一台,该电饭锅的成本为160元。(开票时,票面只体现大件家用电器的数量、金额、赠送的电饭锅在备注中标明)。那么,实物折扣不计入收入,而赠送的电饭锅不得从计算纳税增值额中扣除。则销售家用电器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
对赠送的电饭锅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94
贷:库存商品 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200×17%)
以上可以看出,对赠送的电饭锅不计收入,但结转成本,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捆绑销售(送同类不同型号产品)的会计核算解析
对捆绑的产品不必再按照教条的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可按企业正常的销售行为处理。虽然我们也可以将此业务看作是对原产品“打几折”销售,但此种账务处理相当于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企业成本增加。
例6:某洗发水公司销售洗发水,原价12元,成本5元。现捆绑价值2.4元的小瓶体验装一同销售,小瓶装成本1元。捆绑后售价仍为12元,即所谓的“加量不加价”,开具发票仍与单瓶销售相同(以上价格均指不含税单价)。那么,实物折扣可按企业正常的销售行为处理,则洗发水公司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12×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1+5)
贷:库存商品 6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笔业务不能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企业如果按“打八折”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即按9.6元计收入,按5元结转成本,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232
销售费用 2.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1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632(9.6×17%)
银行存款 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5
而把捆绑的小瓶装转到销售费用科目,则存在隐匿收入,多计费用的问题。
( 三 ) 买十赠一的会计核算解析
对于买十赠一等实物折扣销售行为,可以完全参照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的处理办法执行。其关键问题是:是否以实际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之和为基数,相应减少开票单价,使“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从而符合税法规定。
A企业对其电子产品实行买十赠一销售政策,B企业一次性购买A企业该产品400件,A企业另赠送B企业40件,货款尚未收回。电子产品不含税单价为2 000元,生产成本为1 800元,A、B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时,以减少开票单价的形式把实物折扣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
笔者认为,A企业的账务应按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400×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80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2 000
贷:库存商品 792 000(440×1 800)
对此笔业务,企业的开票数量为400,但单价为400×2 000÷440=1 818.18元。
此笔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企业在开票时,以减少开票单价的形式变相的把实物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因此,对于买十赠一等实物折扣销售行为,可以完全参照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的处理办法执行。其关键问题是:是否以实际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之和为基数,相应减少开票单价,使“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从而符合税法规定。
参 考 文 献
( 1 )《现代商业》 2009年27期 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岳现堂
(2)《财税与会计》 1999年08期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主要区别 高书震 任一方
(3)《商业会计》 2010年23期 对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以及销售返利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田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