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固定资产折旧理论概述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比较
三、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四、结论
内 容 摘 要
固定资产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是随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这部分随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渐移掉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探讨并发表一些意见。
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是随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这部分随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渐转移掉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的定义及折旧的主要影响因素
1、折旧的定义 折旧的最普遍公认的定义是将资产的成本分配到各收益期间的一种系统和合理的方法,这个定义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产的原始成本或其他价值在其使用年限以内是不变的,折旧总额等于原始成本减去残值。
2、折旧的意义 折旧体现了权责发生制所要求的配比制度。①、企业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使企业的资产总额不实和利润总额虚增,由于利润总额的虚增会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固定资产在使用时会变旧 它实际所含的价值也在减少 ,为了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 所以要计提折旧。
折旧的影响因素
①、固定资产原值,即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本。
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④、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4、折旧的范围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租出固定资产等,一般均应计提折旧。但是,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因此,需要计提折旧懂得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借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峻工结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跟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与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折旧的主要要方法及比较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承包,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对几种常用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通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规模确定的预计的。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工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某种原因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计算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
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
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开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固定资产折旧与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国会计制度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方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目前,国家采用比例税制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因此,企业只需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造成的影响。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即所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如何。加速折旧方法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后期折旧额小,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相比较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完,这样就递延了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综上所述,固定汇率资产取得时的计价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入。
3 、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器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同折旧方法下,固定资产折旧每期摊销额不同,影响企业利润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不同的税制条件,在比例税制的条件下,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年折旧额虽然不同,但折旧总额和总计纳税额是相同的。一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总计纳税额的现值则不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现会上最小,采用年数总和法纳税现值次之,采用平均年限法纳税现值最大。在累进税制条件下,采用企业可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由此得出结论: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当企业在比例税率条件下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使用加速折旧法节税,当企业在累进税制条件下且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采用直线法节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采用什么方法计提折旧,往往不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可见,企业要选择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税法限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权;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根据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很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产生差异。
折旧年限一般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折旧年限容纳了人为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不考虑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如果税率稳定,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节税。如果存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如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而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有一定的限制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都作了限定。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各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为: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非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简易房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一般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了15-25年等,对不同类型的生产通用,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为:如通用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14年,通用的动力设备折旧年限为11-18年;通用的传导设备折旧年限为15-28;机械工业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8-12年,造船工业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5-22年等。对办公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定为5-8年。因此,作为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当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关于折旧方法的选择问题、
四、结论
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缴纳的所得税。并从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不同的折旧年限等进行税收筹划,得出如下结论: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当企业在比例税率条件下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使用加速折旧法节税。当企业在累进税制条件下且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采用直线法节税。从折旧年限的选择上看,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是新办企业,特别是创办初期就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则企业可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并且内资企业创办初期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较少等因素,就企业经营者而言,加速折旧与缩短折旧年限是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益的最佳选择。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南中明确:对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同时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以及低税率优惠范围的扩大,而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目前只有财税[2008]1号所规定的部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能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随着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过渡,能够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将在限定产业中实行,不再具有广泛性,企业应当在筹划时结合企业本身,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择优选用,以达最大程度合理、合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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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源 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会计之友。2010年200期
耿秀珍 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会计之友。20009,6期
刘炤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范围指面,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7(1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
埃尔登 会计理论 第2版上海: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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