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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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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的特征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及其意义
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及其应用
结论及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认可与重视。财务以及相关人员掌握纳税筹划知识与技能,对企业与个人的发展已非常重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很多企业内部缺乏纳税筹划的人才,或是没有聘请外部财税专家进行纳税筹划,导致企业不看税负,最终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抗税,导致严重后果。现实中很多企业该缴的税未缴,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不仅使企业总体税负很重,而且存在严重的纳税风险。纳税筹划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它帮助企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使企业该缴的税一定要缴,不该缴的税一定不缴,可缴不可缴的税创造条件不缴,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风险。让企业老板放心,财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心,企业各部门和谐运转,最终使得企业持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 纳税; 筹划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管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就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的税额。
增值税的特征
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即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进行征税。
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免税,意味着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及其意义
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增值税的特点,由纳税人采用合理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本行业、本产品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要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成都盛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零售商、塑料制品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承接安装、维修等任务,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公司2011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公司为了合理避税,特聘请了税务师事务所来为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如下: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他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17%缴的增值税低了很多。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它只按照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即应纳营业税=160*3%=4.8万元。此时设备及原材料价款由原企业缴纳增值=340/(1+17%)*17%-35=14.4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4.8+14.4=19.2,税负率=19.2/500*100%=3.8%.但是倘若此公司盲目的不去做税务筹划,那么它的应纳税额=500/(1+17%)*17%-35=37.25,税负率为37.25/500*100%=7.45%。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的将税负7.45%降低至3.8%。使税收支出降低了3.65%,企业的收益增加了18.05万元,增加了股东的权益18.05万元,为公司以后更好的发展做了铺垫。
 三、 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及其应用 
1、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这样,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参加会计成本,比如,增加会计账簿,聘请有能力的财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应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它们的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不含税销售收入为S,不含税购进税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G=S/(1+R)
应纳税额T1=Ts-Tg=(S-G)*t1=S*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T2=S*t2
当T1=T2时,两者税负相等,则S*R*t1=S*t2
增值率R=t2/t1,如果t1=17%,t2=3%,则R=17.65%
所以1)当增值率R=t2/t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2)当增值率R>t2/t1,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3)当增值率R<t2/t1,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上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项综合考虑。如果增值率R=t2/t1,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核算会计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2、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的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上的筹划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他们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在应收账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货款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付清。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企业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的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和500万应收账款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和天数为(假设是月底发货):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资金成本。
2)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售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结算方式是销售后付款,则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2008年5月,某造纸厂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核算如下: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商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的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采用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4.36(万元)(30/(1+17%)*17%)。对还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5月应计提销项税额17万元(170/(1+17%)*17%).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3、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成都盛邦实业有限公司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20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160元。经税务师事务所纳税筹划后计算如下: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200*17%=340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160*17%=2720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34000-27200=6800元
就这笔业务来说,合理的纳税筹划为纳税人提供了680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由于销售折扣是发生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4、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行为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税负低的税种。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并分别按各自的计征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某计算机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销售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如何作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核算如下:
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增值税=200000/(1+3%)*3%=5825.24元
分开核算应缴纳增值税=180000/(1+3%)*3%=5242.72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节税=5242.72+1000-5825.24=417.48元。
5、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和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混合销售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的是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的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材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税收筹划如下(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为=3%/17%*100%=17.65%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在混合销售中还应注意的事项:1)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加以确定,混合销售缴哪种税也要税务机关认可。2)我国税法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即使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应作为兼营而不作为混合销售。
四、结论及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如果能够合理合法的利用增值税纳税筹划,即遵循五大原则:坚持合法原则、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坚持全局原则、坚持预见性原则、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增值税的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税负,从而把企业的利益做到最大化。
在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纳税主体要随时关注和学习研究税法的变化,及时应对。在做出纳税筹划之时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分析,防止顾此失彼,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凌辉贤、巴海鹰,《最新增值税纳税指南与税收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
2、索晓辉,《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年12月
3、凌辉贤、何敏、李澄清,《增值税纳税筹划36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
4、郭宏荣、汪泽清,《增值税法规应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年3月
5、瞿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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