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及影响分析
二、债务重组对企业的损益有什么影响
三、债务重组的意义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各种各样的因素引起企业的财务危机。而企业遇到危机的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处理,使得度过危机。而债务重组是许多企业的首选,它已成为企业的重要的一种方式,目前随着资源的稀缺,很多上市公司的亏损都是通过债务重组来扭转局面的,债务重组也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摆脱亏损,摆脱退市和倒闭的重要途径。公司实施债务重组产生了很多的会计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会计问题,才能真正反映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合理保护国家与公司的利益。使得财务困难的公司能够真正从扭亏为盈。
关键词:债务重组 新旧会计准则 企业损益
债务重组对中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债务重组在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就得到了一定的规范。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 ),并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及影响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的债务重组一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另一方面蕴藏着许多新规则的形成契机。为这一涉及诸多不同群体的利益重整提供怎样的制度安排,以妥当平衡各方利益,减少企业重组给债权人、职工、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群体所带来的损害,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所面临的紧迫问题。它不但事关数万家国企重组和改革的成败,还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市场化取向改革能否进一步推向前进。随着中国在不断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规、法律、准则、规范等等。都随着国家的发展在发展。原来的新准则变成今日的旧准则。旧准则的不断的完善,让新,准则更加的全面,更加的具体,更加的切合实际问题。现我们就对新旧准则进行比较。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范围比较广泛,这样就使得债务重组不严谨。让一些人投机取巧。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对新准则有以下几点建议,1、恢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好的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所以,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2、引入现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和我国台湾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都强调了债权人作出让步,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前面所举的例子,乙企业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发生了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这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建议在此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二、债务重组对企业的损益有什么影响
债务重组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手段,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解决短期资本与资金供应紧张的问题,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不仅使企业可以在制度和治理结构上实现变革,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竞争力。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往来双方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种具体财务管理措施。
1、新准则对企业的财务困难的界定不明确,根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可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因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但准则及其指南中对财务困难并没有明确界定。
2、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让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进行计量。但在债务重组实务中,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存在高估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债务重组双方绝大多数都是关联方,他们在利益上存在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而评估价因为评估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此也难公允。
3、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加大了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由于债务重组损益具有偶然性和非经常性。因此将该部分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这样就给一些财务状况不好的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由此出现一批亏损公司,年年亏损,年年重组,上半年亏损,下半年债务重组扭亏为盈,次年上半年又亏,下半年又重组的循环现象。
A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出版交通、旅游、少儿、专题以及地理广告类图书。承接各类图书的印刷、装订业务及各类专题地图、非专题地图的印刷、装订业务。但随着计算机,GPS等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交通便利。使得人们出外旅游,也不在单一的依靠地图,需求量大大的减少。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使得囤积了大量的地图。再加上机器设备也多年没有更新,人员也没有培训,深造。使得企业的财务一度的陷入低谷;同时,A公司还为其他企业贷款提供了大量担保。因经营不善,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因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A公司最终选择通过重整在短时间内彻底化解其债务负担。在这个时候,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债务重组。同其他途径相比较,通过重整化解公司的债务负担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重整程序中并不需要与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仅需取得多数债权人的赞成即可,即使未获得某组债权人表决通过,但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大量的谈判时间。第二,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重整失败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例,可见,通过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功率是很高的。第三,随着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越来越多有一定实力的投资者更青睐于通过重整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重整中对上市公司债务的大比率削减,以及适当的运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清偿债权人部分债务的资产来源,使得投资者所实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可以集中资金保障后继的资产重组。第四,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确保上市公司彻底摆脱债权人的追索,确保上市公司达到净壳。
根据A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其自身的特点,做了如下的调整计划。1.机器设备重新购买,这就增加了固定资产的,使得硬件设施也得到加强。2.公开招聘技术人才,增加新鲜血液壮大革命队伍,让职工们都加强技术培训,不断的深入学习。3. 对于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按照债权本金30%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对其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对于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给予全额清偿。就这样,A公司并完成了债务重组。重整程序的出现及运用,使得那些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获得从头开始的机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使公司重获新生,对于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也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对于职工就业,稳定地方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财务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债务人的影响: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来说,造成企业盈利能力低下、资不抵债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债务重组能够在短期内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产周转率,但未必能切实改善企业的长期绩效。债务重组还需要与股权重组、资产出售等其他重组方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A公司的案例中,债务重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这与公司其他相应的重组措施密不可分。首先,大股东通过股权重组与购买不良资产"输血"上市公司等手段,为债务重组创造条件。其次,公司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其他重组措施:(1)产业转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2)清理对外担保,遏制了企业新债务的形成。(3)清理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已全部清理完毕,显著提高了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加快了资产周转率。正是这一系列的重组措施组合在一起,使得公司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与资产运营能力逐渐改善,逐渐走向正轨。可以说,债务重组仅是一剂强心针,使得公司暂时脱离死亡边缘;而企业能否持续发展,恢复活力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否恢复。对债权人的影响: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人通常可以有以下两种对策:(1)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按照债权比例确保自己的部分权益;(2)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减免、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加速账款的回收。进行债务重组的风险在于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亏损,债权人的债务减免将降低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债权人可以采取把债务减免与债务偿还联系起来一般来说,资不抵债公司往往流动资金匮乏,使得许多重组方案难以顺利实施,一方面需要继续筹措资金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需要启动资金来推行重组方案或主业转型。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其融资能力与经营能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能够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非常小,债权人往往也只能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以免利益被进一步侵蚀。因此债权人也用债务重组的激励来向上市公司“输血”,避免上市公司被摘牌。
三、债务重组的意义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当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决策失误、资本结构失衡、负债比例过高等原因,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失败,从而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付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出于下列两个原因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第一为最大限度的收回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使债权上的损失更大。而债务重组是通过资本的重组和流动来实现对资本的保值和增值,通过资本的重组配置来扩大资本支配的范围。
同时,债务重组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假如企业到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有两种方法解决债务纠纷:一是债权人采用法律手段申请债务人破产,强制债务人将资产变现还债;二是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采用第一种方法,债务企业的主管部门可能申请整顿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此时破产程序终止。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相关的过程持续时间很长,费时费力,最后也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结果是“鱼死网破”。采用第二种方法,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给其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款额,减少损失。可谓“两全其美”。对债务方来说,债务重组通常会使债务方少付出成本。因为债务重组往往是因为债务方无能力偿还负债,债权方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正因为如此,债权方便会同意以较优惠的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即同意债务方以非货币形式或少偿还一部分债务。常见的的债务重组有以存货抵债或债转股等。
与和解等其他途径相比,通过重整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负担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重整程序中并不需要与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仅需取得多数债权人的赞成即可,即使未获得某组债权人表决通过,但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大量的谈判时间。第二,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重整失败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例,可见,通过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功率是很高的。第三,随着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越来越多有一定实力的投资者更青睐于通过重整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重整中对上市公司债务的大比率削减,以及适当的运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清偿债权人部分债务的资产来源,使得投资者所实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可以集中资金保障后继的资产重组。第四,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确保上市公司彻底摆脱债权人的追索,确保上市公司达到净壳。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是内部管理战略的一个有效手段,对那些苦于经营,勉强维持下的公司,通过重组,能帮助企业减少压力,可以重新配置和调整企业的内部资源,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企业结构得到调整,使资源优势互补,能够获得超常发展的资源。重组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对旧准则有较大突破。首先,引入了公允价值,使资产的计量更为合理,能够较客观的反映重组业务发生时资产的实际价值。其次,债务重组双方均计算重组损益,并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使损益的计量、确认更为合理,不仅体现了纯粹的重组损益,也体现了资产的价值增值和减值损益。债务重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缓解债务人的财政困难,同时,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及税收政策的执行。重整作为最为有效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途径之一,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之中,也是目前企业并购中最常被运用来解决被并购目标公司自身债务负担的方法。重整不仅是一种挽救困境公司的有效方法,同时,也为企业并购中的债务重组提供了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是一种能够促成多赢局面的新兴体制。
参 考 文 献
1、陈晓澍 浅议新会计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公用事业财会, 2009,(03)2、周艳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1期
3、朱辉,栗越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 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9,(01) .
4、刘红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手法浅析 大众商务, 2010,(02) .5、张丰伟 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思考 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11期6、邓巧飞 浅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经济论坛-2008年5期7、吴波、常青 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财会月刊-2008年1期
8、杨晓 会计准则下财务分析的研究 公用事业财会, 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