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 要]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该制度确立了我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保护交易对手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历史因素和长期政治传统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相对僵化、保守。因此,在我国的信息披露实践中,有必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秩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扰,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缺乏权威性、权威性的缺失、实际操作中的乏力等。另一方面,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范围和主体范围。政府信息的范围模糊,实际操作无法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我国政府有许多信息公开制度。本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机制
引言
现代政府有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和合理地获得权威性信息。首先,公共信息的透明度是建立服务性政府的必要条件。公共的只要拥有公共资源,政府应将这些原则适用于整个社会。因此,及时提供和传播对公民决策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是一个“服务”政府的固有要求。公共信息的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必要的。信息.很好我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到“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一些相关条款已经包含了公民的权利。信息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与政府披露信息的义务是一致的,这是保护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所必需的。最后,新闻页:1为了建立一个阳光政府和一个国家右知道太阳是最好的代理人保存政府及时公布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公共决定和公共政策。政府的指导和促进公民对政府的控制,从而有助于建立法治。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的信息公开一般被称为行政信息公开或行政信息公开,是指公开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关于那个正确的意思,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据法定程序,政府以法定法规的形式公开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并以查阅、浏览、复制、汇总、收听、下载等方式使用政府充分知晓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微观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者特定公民公开公开信息,在公开的时候决定公开什么内容,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将行政控制过程中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范围、主体要素和程序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公众公开。
根据上述定义,我国政府可以看到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政府信息具有自然属性。以下简称“条例”及“条例”,政府的新津守则应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制职责的有关资料,而非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管制职责的有关资料。
二是政府来源比较广。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也有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以及其他组织管理者在管理信息的过程中。
三是政府信息的格式多样化。政府信息通过各种媒体表达,通过各种记录方便地看到、检查和记录人们。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1.公开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该条例,各级行政机构均须接受政府的通报,包括具有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机构。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要求各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拥有除此之外,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公共交通等都与中国的利益密切相关。人口,人口必须生产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获取和传播信息公共的然而,这三份报告的发表依据不同,该国政府的资料广为散发。
2.公开方式的多样性与法定性
根据该条例,行政部门有义务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记者招待会、报纸、电台、电视等向社会自愿提供公共信息。各级都有更多的设施和设备,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房舍和设施可供使用信息如此政府传播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符合法律。
在全世界,获取信息的立法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广泛的获取信息的手段,包括研究、阅读、复制、节目、听众、视听和电视。装载同时,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政府更容易获得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1.人民主权学说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通过这种平等,人们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最终目标是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抵抗压迫。
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是自然国家理论和合同理论社会的认为国家是由人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组成的自由地各国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制度有两个基本方面。是将人民行使主权的制度和主权变成民事权力后形成的公民权利制度。
2.知情权理论
测量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是是否重视了解的权利。最高法官詹姆斯·威尔逊在美国第一届国会上说。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采用了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资料显示,人权宣传运动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应用,被称为“人权宣传运动”知情权作为公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目前,知情权分为有限知情权和有限知情权。新闻业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从政府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取得官方或非正式信息的权利。狭义上的知情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了解公务情况的权利。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追究制度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根据《条例》,负责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受国务院“特定人”管辖。 根据工作审查和社会评估的结果,或按性质、范围和严重程度,促进各方面的行政责任的规定,进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定”的责任追究,对员工给予“批评教育,离职训练,脱离法律执行的职位,取消法律执行的资格”的责任追究。如果疏忽、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和其他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但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责任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统一的责任标准。如果他们不按照《公约法》第22条的规定披露国家信息,政府的官僚作风仍然严重,不愿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往往会回避信息公开。当有反应发生时,应适当开放。新闻部还注意到,设立外联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公共信息意识水平较低。信息如果没有举报和举报的地方,社会就不会怨恨。由于不了解政府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主体,公民无法获得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制度的信息设计与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完善,审查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是一种灵活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二)监督救济制度难以发挥应有功能
尽管在条例颁布之前和之后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宣传其实施,但公众对制度的了解仍然有限。我先生不知道有多少规则。公共当局自然会积极公布有关信息。政府没有因此,在报告过程中没有监测机制行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构有义务自行披露信息,但没有监督机构负责监测披露方式的真实性和适当性。从这些然而,资料管理层不披露行政信息,只要求组织内部负责。经常以文件形式印发官方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行政部门有效的司法补救机制是加强法治的基础,但是,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仍然是我国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事实上,如果不彻底改变司法制度,就不可能有有效的司法补救制度。政治条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向国家披露信息的法律义务,但可向上级行政当局报告,并受检察官办公室或信息披露机构和信息披露机构的监督。她是谁提交因此,尚待确定的是,所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严格限制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信息难以实现通过补救办法披露信息的目标司法部门因此,即使公共当局公然违背了披露信息的法律义务,对公民来说,披露信息也很困难。通过信息披露方面的监控和申诉制度维护他们的利益。
(三)保密制度不够健全
政府和信息处理中心矛盾的在我们保守传统的框架内,当局过分强调保密,认为保密是绝对和无条件的。而隐形信息则被披露信息一个尊重国家获得公民信息、广告和信息的权利的社会,信息的披露和保密是国家利益的创新维生素A我国《保密法》规定了广泛的保密范围,政府已制定了保密和保密标准。时间此外关于国家机密的程序尚不完善,《保护机密法》规定的监督和补救机制尚待改进。行政机关的自由解释权不受限制而自由膨胀,产生由这个解释权带来的各种各样的权利滥用现象,行政相对地寻求法律救济的合理道路被堵住。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
现在社会,信息越来越发达。对我们来说,社会公共信息不是娱乐中人们谈论的话题,也不是遥远的传闻。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它与我们自己的命运发展息息相关民主的演进趋势就是民主国家的法治:很多人把它叫做“去”民主事实上,多数人的意志是国家的意志,必须得到贯彻和尊重,这是国家所有人拥有国家权力的体现,国家机关和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在人民的支持下,认真接受人民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所有这些公民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如果他承认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不正确。政府的信息是一种法律资源和一种资源。公共财产当然她属于国家因此,公民有权获得信息,有权处理信息的政府有义务处理信息。做知情权不仅意味着了解国家政党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同时,也要获得关于农民权益的信息。公民知情权是政治发展的产物民主的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他们是行使和维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基础。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有一个坚实的宪法基础,可据以通过一项准入法。新闻《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用一切手段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社会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有管理自己的权利。国家此外,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国民有更多的理由了解政府的信息权利《获得公共信息资源法》的颁布可被视为一个稳定的宪法基础。
第二,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他们自己保护自己权利的良知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制定一项关于披露信息的法律变得越来越紧迫。信息我们我们不仅要求法律保护国家的控制权,而且还要求法律保障国家的控制权。我们的权利政府将根据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提供具体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政府对权利的监督是时代的要求,政府在加强自身建设过程中改善监督制度也已排上日程。这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制定准入法。信息从历史和现实中吸取的教训表明,一旦权利不再受到监督,腐败就会发生。自行车根据历史教训,政府采纳了新的思想在建设现代政府的过程中,采取了积极措施,促进开放的行政管理,强调对权力的控制,并通过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来改善整个政府的形象。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保障体系,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立法监督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行政信息评价机制是监督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具体来说,获得行政信息是公务员入学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接受定期审查,以确保政府信息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监督执行行政信息公开。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建议制度和特别监督制度。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是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不遵守公开制度的人,有专业监督机关推荐或者直接处罚的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制度设定来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业机构,确定责任对象和规模,确定调查和调查的范围,并进行分类。另外,新闻舆论的监督、时效性强、辐射广,对各方面的关系有非常明显的警告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必须使组织独立,避免其他组织的干扰,使监督模式合法化。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目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披露领域最强有力和最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开放工程不仅需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和程序,还需要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这就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行为的各个方面,并允许公共当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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