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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1:45:17
文档分类: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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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市场经济市场化,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造价管理主要问题表现
二、不可抗力因素
三、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工程造价对策研究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摘 要】中国是现今世界上工程建设投资额度最大,工程建设项目最多的国家。然而我们现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相对比较落后,导致许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目标没有实现。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本理念己经建立起来了,但是相应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具体理论和方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介绍了全面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阐述了各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比较传统项目造价管理与全面造价管理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我国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按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基本阶段,提出了建设项目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具体方法,将效用理论、模糊数学模型、价值工程、灰色系统等工程数学的方法应用到造价管理控制的过程中,并结合实例分析说明各模型的用法。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应采取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施工单位加强自身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具有一定得借鉴作用。工程造价管理执行工作所研究的对象是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资金、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控制。因此,本文主要以当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执行期间出现的比较常见问题展开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工作活动的控制对策。
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关键词】工程造价;定额;取费;控制
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完成某一单位合格产品,就要消耗一定的人工、材料、机具设备和资金。由于这些消耗受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其消耗水平是不相同的。因此,为了统一考核其消耗水平,便于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平均消耗标准,于是便产生了定额。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施工项目,都测算出用工量,包括基本工和其它用工。再加上这个项目的材料,包括基本用料和其它材料。对于用工的单价,是当地根据当时不同工种的劳动力价值规定的,材料的价值是根据前期的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
通过系统的工程造价控制手段的执行,能够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在市场化的高标准要求下价格经济行为,以求避免价格不可控的行为发生,实现工程“价格”控制的平稳。特别是近年来,概算、概算、决算之间的超预期价格控制计划的工程三超现象越发严重,所以降低工程效益损益程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与具备重要现实意义。此外,工程造价的有序控制与管理能为国家制定产业的政策的发布、投资决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推进、推动作用,从而能够在根本上确保投资人的经营收益合法化,对国民经济调控提供重要产业支持基础。
一、市场经济市场化,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造价管理主要问题表现
(一)工程造价领域和当前工程经济即传统经济思想观念仍然未能完全扭转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计划经六十年以来,建筑产业领域内的经济控制手段一直以计划经济作为核心指导理念,同样在工程项目成本、造价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依照其要求、标准进行计价,早已对其计价管理模式非常熟知。但这也导致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观念上仍然在此基础层面上难以扭转。特别是目前仍然有不少工程实行造价控制停留在“三性一静”与“四算”的造价业务处理模式上,这足以可见我国原始工程造价控制强调的是控制价格最小化,即突出项目投入最小化。但是,这种造价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并不符合当前市场化的高标准与高要求,与市场化经济背道而驰。
(二)政府行政干预因素影响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除却建筑企业非常关注和重视之外,我国地方政府也非常予以重视,这是因为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我国地方政府管理建设系统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单元。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调控者、引导者、以及参与者,对工程造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大现实意义与重要价值。因此说,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政府的干预、调控职能发挥非常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有着积极的促进效用,但目前由于经济市场的改革进程要求越来越高,其政府干预与控制执行能力的发挥已经相对弱化,其调控职能已经逐渐向管理职能过度,对建筑企业的造价控制变现出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或多少少带来直观影响。
(三)取费标准市场化发展要求不相配套
市场经济的高要求指导作用下,项目造价取费是建立在公平竞争与严格控制条件下确定并进行的。但目前工程造价各项环节的取费标准是按照项目的实际特性、具体类别而划分的,在比过去以隶属关系、所有制体系以及按资质等级进行分析再定具体取费处理强了很多,并也很直观的解决了同一项目不同单位进行施工的取费标准处理问题,公平竞争环境有一定改善,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后转包的乱纪现象发生。但这需要强调的是,其制定费率仍然难以按需调整,仍是以地方主管部门单位规定好的费率去执行。显然,如果依照此种取费处理标准,也仍然难以满足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不利于市场化大经济环境下的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
(四)限额设计水平较低,仍需亟待完善
限额设计主要强调是按照先期设计好的设计指标任务书,包括对项目的资金投入状况展开估算,以求控制项目先期初步的掌握预算投入。当然,该指标设计任务书必须得到批准,然后才能配套相应造价限额,最终突出层层控制的预算成效与成果。所以,造价限额标准至少要要做到不能超出,以此为前提才能有效的展开资金筹措方案等一系列资金管理措施。而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了限额设计方案的标准,但与之对应的设计变更却大大提高了造价限额的不确定性,从而最终仍然导致造价成果难以有效控制。
二、不可抗力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1)合同中是否约定 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一)不可抗力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 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三、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工程造价对策研究
(一)造价执行控制观念应在主观意愿上得到扭转
随着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那种静态、滞后的工程造价方法已经逐渐被淘汰。为了使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要建立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量价分离的定额管理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指数的应用,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体系,加强对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训,这样才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变得更有意义。本文主要介绍了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现状及对策。工程造价相关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相关业务的开展,都应以目前市场化大环境改革、发展要求相配套,同时这也是当下项目造价管理的所将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因此,对当下建筑工程产业下的工程造价改革而言,要和其他经济产业系统下的有关项目改革一样,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基本运行规律,在工程项目的客观实际角度上做到积极积极整改。因此,为了实现造价管理控制的终极目标,就应当先把握好近期工作的先期目标完成,能够分部、分项的一步步完成近期工作目标,首先在执行观念上得到根本上的扭转,然后才能在管理手段、项目全程分阶段控制的基础上为造价管理创造有利的重要管理基础,实现管理方式的直观改变。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建筑企业在经营体系得到转换,实行量价分离、改进取费标准与进行合理定额的基础造价管理运行条件下,才能与市场化发展要求相互配套。为此,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言,也应当由市场定位,以按照实际市场化发展需求一步步改变政府基本职能,以减少政府职能由控制转化为管理职能后的过度干预。此外,政府管理职能的调整应当先以微观到宏观的方向上进行转变。即对建筑产业政府职能调控而言,先以基础取费标准、信息凭证考察等方面制定相应对策,并依照国家对建筑产业的宏观调控要求,以促进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相应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最终在获得一定自主权或企业组织管理内控作用的发挥下,可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产业化经济价值增值,完成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以及政府政策倾斜的职能的转化目标,促进地方区域产业经济得到增值。
(三)放开部分取费费率,使固定取费转化为竞争取费
取费方面,应当改变不少地区仍然存在的按照主管单位指令性下发费率的执行方式,即对所有制、资质划分、隶属关系的指令性取费标准方式应当要进行一定改进。因此,取费方便改进应当结合地方区域下工程的实际特性、具体类别相应制定出合理的取费标准及开放部分取费费率。而考量依据则可根据建筑企业的竞争力、管理水准、技术工艺、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与分析,从而使得制定的取费标准能够满足企业在当前市场化要求下去积极适应,获得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调动多数建筑企业参与性。
(四)改进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建立动态的工程定额系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模 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需要对建筑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工程造 价动态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对策,旨在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工程定额具体修订时,应当要淘汰过去的静态工程定额实行方式,以为全程监理动态工程定额打下坚实实行基础。此外,实行量价分离要结合长期实践经验与基本理论进行科学分析后才能予以执行,特别是关于人工本费、物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不稳定的市场因素应当在其中加以体现;并要依据地方房建组织单位要求、市场的变化等科学建立单价数据库等等。
四、结语
从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原理上来看,所谓控制就是指行为主体为保证在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其目标,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和标准,通过采用各种方法,对被控对象在实施中发生的各种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对比、检查、监督、引导和纠正的过程。控制包括三个步骤:即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实施状态和纠正偏差。全过程控制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即在项目投入阶段就开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作用。控制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组织和时间等。控制的状态是动态控制。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把重点转移到前期阶段上来。因此,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监管组织单位的共同努力,以此才能促进建筑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经济价值增值

参 考 文 献
[1] 史春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科技风. 2011(08)
[2] 陈杏华.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J]. 广东建材. 2009(07)
[3] 叶明.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 2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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