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之间的联系3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之间的渊源4
基督教的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4
内 容 摘 要
基督教作为在西方世界传播了2000余年的宗教,对西方法律的思想起到了重大影响及启迪。本文拟从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精神的影响开始,进一步对基督教的教会法对西方法制史的影响进行讨论,并就双方的渊源进行初步的探讨。
论基督教神学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基督教的历史能够追溯到公元前一千五百年,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全球信仰基督教的人数达到世界总人口的25%到30%,在西方世界拥有着广泛的信仰基础。从基督教的教义及规范,可以一窥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变和发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宗教与法律都体现了人类对共同目的的意识和对于社会秩序的观念,法律通过对世俗的稳定性的约束赋予宗教社会性,而宗教则给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必要的尊敬的神圣性。在现代的西方法庭上,证人在作证前需要对圣经进行宣誓以证明自身的证言的有效性,这正是因为法律同宗教共同具备的仪式、权威、传统及普遍性这四点要素,将法律秩序与社会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强化了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和情感。
对于法律来说,这四个要素对应着不同的方面。仪式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程序,传统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权威则展示了法律的约束力,而普遍性象征着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有效性。所有的法律体系和宗教体系中都具备这四点要素,任何一个社会体系都从此获得了一种能够宣示合法性的法律规范的语境。
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之间的联系
对于西方社会来说,法律的宗教性,尤其是与基督教之间的联系首先就在基督教会在历史中的各个阶段为了让法律的制度条款更加适应人类的世俗生活而做出的努力上。这从耶稣基督的“安息日为人而订,并非人为安息日而生”就可以看出。
在希伯莱时代,法律与宗教不分彼此,希伯莱族首领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即来自上帝,他所颁布《摩西五经》既是法律也是宗教。在《摩西五经》中就指出了 上帝的戒命, 即人间的法律。而传说由上帝指引摩西记录下的《摩西十诫》也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这部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是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在公元1世纪时的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帝国认定基督教会是非法的,罗马帝国的法律——当时的世俗法律,根本禁止民众对基督教的崇拜,但是正是由此诞生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不合作原则,也称为公民不服从原则。即指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在当时随着被压迫者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升级,不少的被压迫者们不得不通过在精神世界中寻求支撑来缓解现实的压力,而与统治阶级对立的基督教会无疑是一个绝好的选择。在此种背景之下,基督教在犹太教中如火如荼的发展壮大起来。
到了公元313年,由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时皈依了基督教,教会开始在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了“米兰敕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基督教会开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影响力, 君士坦丁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作为基督徒的职责。基督教会已成为政治组织的一部分,基督徒所面对的,亦非异教而是基督教皇帝制订的违背良心的法律,这类法律甚而经常是以教会自己的名义提出的。罗马文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信仰成为了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当时的学者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
时间过渡到了10世纪末到15世纪末,教会成为封建神权统治的国际中心。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发展可谓达到了顶峰,整个中世纪的发展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中世纪中基督教会的的发展过程。中世纪的各个知识学科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中,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对教会进行改革后,教会法成为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恩格斯。 在中世纪,教会法即为神法,是最高层面上的法,而人们制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对神法的补充。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在中世纪时教权与王权的相互冲突重叠,构成了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即“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重要来源,是它首次打破的罗马帝国统治以来的一元君主制,为之后的三权分立奠定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刑法上,教会法与日耳曼法不尽相同,它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是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刑罚对于教会法来说是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也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起源之处。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之间的渊源
西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基督教的宗教规范,在西方社会长达两千余年的基督教政教合一的统治下,教会法的许多条例被世俗法所吸纳,现行的世俗法律中许多条款都是来源于当初的教会法。这导致如今许多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民很自然地接受了世俗法律。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
许多国家,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与精神内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并且对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圣经》中的诚实,公正观念对西方国家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有直接的影响。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影响。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他十分强调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行同虚设。”从两者关系来看,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某种事物要想获得神圣权威就必须依附于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宗教信仰对公民守法的作用。许多宗教规范都提倡人们要忍让,博爱,与人为善的精神,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人们弃恶从善,遵守社会法纪,从而引导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在西方法律的发展史,尤其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欧大陆,从罗马法,到教会法以及最终形成日耳曼法,从历史背景来分析,基督教文明实际上成为了近现代大陆民法体系形成与兴盛最大的补充。法律的渊源对法律产生的和形成都有着重要的奠基作用,如同上文所述,基督教的宗教原则、思想都是西方法律的历史渊源,对于西方法律精神的奠基来说,基督教的思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虽然在传统的认识中,常常将法律,道德与宗教混为一谈,但是随着近代法理学的发展,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总体上由习惯法向制定法,由多元向单一,由野蛮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和宗教一体向逐渐分离的方向过度。这一发展,就必然使得道德和宗教的法律历史渊源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学者研究的重视。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圣经不仅设定了一套统一,一致的真理观,而且对民众和体制产生了极大的塑造性.在其缜密的思想当中,某些哲学理论首先对西欧早期的社会体制,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前提框架。
基督教的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尤其是对西欧大陆,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影响更为深远.近现代的西欧法律都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而来.而且基督教的产生和壮大根源于罗马帝国的衰败,也得益于希腊理性思想发展的必然.因此,对于源于古希腊法,罗马法.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至中世纪演化,基督教信仰和一套完整价值体系是其能够得以成熟的思想的鼻祖.所以说西方法律具有基督教的宗教性。
西方人对基督教的信仰和自罗马时代以来的宗教精神,为西方社会的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在中世纪,基督教几乎完全是西方人民的精神世界的归宿,在那个时代,上帝是唯一的信仰,基督教的信仰基础十分稳固。同样,作为阐述基督权威的教会法也得到了信众的支持,这种对上帝、对教会法稳固的信仰,让西方社会的法治站上了带有神圣意味的高地,这一点我们从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庭的布置、法庭上的种种仪轨,都能看到基督教教会法的点滴细节。
西方国家信仰“上帝”,认为神的无私之爱就是一种救赎的力量,即耶稣基督的牺牲是为了挽救旧有的生命,使人得以起死灰身,有了新的生命,所以人类就必须要遵守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哪怕是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而不单纯强调人类因为神被恶劣制度而钉死仇恨这个世界的不公平,这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庇护,实际上强调了国家与法律尊严的重要性。那么,在基督教的上帝的绝对准则之下,人们要接受双重制度的考验,这是对法律和宗教信仰理性的遵从。
在教会法对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欧洲实施影响的过程中,罗马法也在慢慢地渗透教会法。两者之间的互相补充和影响,不仅扩充法律的影响范围,也让法律条款的普适性更强,更加成体系地影响着世俗社会。
在对社会的影响辐射逐渐加大的过程中,教会法不断地从罗马法中借鉴调整社会关系的条款,而正是这种对罗马法的借鉴,同样在教会法的内容中保留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而罗马法在某些制度上的不足也被教会法所补充,教会法对于人权的平等性和自由性予以了极大的保证,对西方社会的自由思想起了相对正面的影响。并且在对刑法的设立上,教会法更是对世俗法律做了有效的补充。
中世纪基督教不仅是一个精神组织,它的许多制度与经济、政治息息相关。
基督教本身是反对暴利的。教会法严禁谋利,特别是严禁高利贷。西方社会对男人与女人、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观念普遍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圣经上就有着明显的印记。
在公元13世纪设立的宗教裁判所这样的场所,宗教裁判所是一个由狂热而残忍的教士主导的机构,这些教士拷打、残害并杀死敢于挑战教会权威的人。基督教建立它的目的就是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和同情异端的人。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因为他们的学说与封建教会神学的学说不同,这些人就被宗教裁判所视为异端,最终遭到了严厉的惩罚。布鲁诺由于批判经验哲学和神学,宣传日心说和宇宙观于1592年被送进了宗教裁判所,最后被烧死于罗马鲜花广场。伽利略利用改进的望远镜进行天文观测,从而得到大量一手数据和资料,并积极支持哥自尼的日心说,因此于1633年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终身监禁后客死他乡。除了宗教裁判所,还有就是基督教对巫师的惩处。在古代社会,巫师的地位是很高的,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一个巫师就是~个先知,甚至类似于一个法官,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有超乎普通人的灵性,以一种神奇的力量来判断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而到了中世纪后期,巫师被认定为一种危险分子,因为他们的预言和通灵能力。在基督教看来,只有上帝才是全能全知的,才能解决启示、预言和指导人类。巫师称自己能掌握神奇的力量,可以给人算命、占卜和蛊惑等,实际上是一种僭越,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所以,中世纪后期,教会对巫师的惩罚,特别是对女巫的惩罚极其严酷。
历史上,学者们对宗教裁判所的批判声很大,但是宗教裁判所也为现代法律学界带来一个巨大进步,即是“纠问式程序”。使用于教会法庭的“纠问式程序”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由此而形成的公诉程序、公诉制度沿用至今。12世纪末叶,控诉程序逐渐被”纠问式程序”所取代。即法官在审判罪犯的时候,罪犯能够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直至被证实确定犯罪事实,法官才可以对罪犯做出判决,从这点来说,在中世纪残酷且毫无人道的宗教裁判所在现代却极大的保障了人权。
总之,在法律上,基督教教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甚至形成了不同于世俗法律的具有统一法律体系的教会法。这被认为是西方中世纪最早的逅代统一法律体系,为西方各国统一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参 考 文 献
1.伯尔曼;梁治平《法律与宗教》 2003
2.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