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
2018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酒驾的概念及避免酒驾的方法
研究酒驾现状及观点综述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内 容 摘 要
摘要: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的现状;处罚标准;避免方法;立法完善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中国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交通案件的快速增长,其中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大部分,针对此种状况,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可收效却甚微,究其原因我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①。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2017年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6万多起,造成7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0亿元。其中,在2017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34556人死亡,9852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
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
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二、2018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1、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三、酒驾的概念及避免酒驾的方法
3.1酒驾的概念及处罚
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79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二、酒驾的处罚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3.2避免酒驾的方法
1.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2.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3.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4.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5.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酒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
6.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7.配备“车德”卡:在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8.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
9.为醉酒者友情叫车:为醉酒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10.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车友之间互相监督。
四、研究现状及观点综述
4.1司法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探索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之前,全社会已就“醉驾”是否入刑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讨论。然而受种种条件所限,大家的焦点都无一例外的集中在了“醉驾”是否应当入刑方面,而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其他内容,诸如“除了‘醉驾’还有哪些需要入刑”、“‘醉驾’构成犯罪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构成犯罪后应当如何处刑”、“判处后需要如何执行”等问题均未有效涉猎。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更多的只是解决了“入刑”的问题,实现了危险驾驶罪“0”的突破。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条文做了修改,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载”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形,但由于此两种情形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一样在危险驾驶类犯罪中凤毛麟角,所以对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并未有实质性的帮助,毕竟危险驾驶罪的99%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不完善此一类犯罪的构成认定,危险驾驶罪就仍然没有脱离“哺乳期”。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最需要的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姿态,围绕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一一危险性,用“演绎”的思维向外拓展并加以论证的方式,探索危险驾驶罪的外延,从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科学构成,与此同时,围绕可能决定或影响危险性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刑期计算办法,并与当前在全国法院施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相接轨,才能有效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均衡量刑。
五、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5.1我国现阶段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
5.1.1 “醉驾”呈高发、多发态势,其余犯罪形态较少
《修九》之前的危险驾驶罪,其构成有两类情形,一类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通常称“飙车”)情形;另一类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常称“醉驾”)情形。《修九》之后又增加了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类情形。然而,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各地审判的危险驾驶案件绝大多数为“醉驾”情形,其他三种类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总和所占比例尚不足1%。笔者所在法院自《修八》以来所审理的全部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驾”形态,“飙车”类型目前能够在网上搜索到的也仅有2012年发生在上海的金某某、张某“飙车”案等极少数案例,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类情形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造成上述情况,除了社会对醉酒驾车关注度更高以外,更多的是因为“飙车”只是少数人的爱好,而饮酒却存在于大众当中,而以我国交警现有装备水平,特别是车辆装备水平,以及办案人员素质,成功追上经常驾驶“豪车”的“飙车党”,在客观上也确实是难上加难;另外两类危险驾驶罪的形态由于时间较短,尚不足以积累足够的案例。
5.2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犯罪的规定与判处情况
5.2.1美国当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与判处情况
作为拥有全世界最繁荣酒吧文化的“车轮上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于19世纪末开始逐渐意识到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并开始通过提供财政资金等方式不断促使各州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而各州在联邦政府的敦促下,也相继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严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血醇浓度不得高于6mg/100ml,否则就会被无条件吊销驾驶执照;而其血醇浓度一旦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将被处以少则一周多则一年的监禁刑;有些州甚至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七年内存三次以上因为醉酒驾车被逮捕的前科记录,将会被控二级谋杀。
对于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美国各州采用的办法也都不是以血醇浓度作为唯一标准,而是通过停车检查、现场清醒测试和化学测试三种方式综合判断。所谓停车检查,是指当执法人员有理由怀疑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车时,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执法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检查和测试,通过检查车内及驾驶人随身物品的方式,初步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所有装载于汽车乘员座舱内的含酒精饮料,必须处于未开启的状态,否则就只能放在汽车后备箱等行驶过程中无法触及的地方。在检查车辆的同时,执法人员还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现场清醒测试,包括水平性眼震、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等内容。这些测试对于没有喝酒的健全人来讲轻而易举,但处于醉酒状态下的人却难以快速、精准的完成。对于无法通过现场清醒测试的人,执法人员将会对其进行化学测试,包括呼吸测试、血检等,而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对于“醉酒”的血醇浓度标准同我国一样为80mg/100ml。
根据上文前述的分析,笔者建议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调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增设“饮酒、吸毒或服用本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所规定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作为第一款第(三)项;
3、原条文第(三)项、第(四)项依次向后调整为第(四)项和第(五)项。
在此基础上,综合案件中的基本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所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进行计算,进而实现对危险驾驶罪的准确认定与均衡量刑。
科学完善的定罪标准是实现危险驾驶罪立法目的的前提要求,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从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角度,引入危险性的计算公式对实现危险驾驶罪的科学认定与均衡量刑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建议,希望此为突破口,让公平正义的璀燦光芒,照耀在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宽阔大道上!
结束语
酒后驾驶作为引发我国目前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根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立法执法教育三管其下,对其实施“零容忍”。 笔者希望,每一位车辆驾驶者,在国家为你创造了好的驾驶条件的同时,您能够慎重的对待酒后驾车以及醉酒驾车这一现象,这不仅仅是对你车辆的爱护,也是对你和你的家人以及他人生命的负责。如果你喝酒了,那么请你不要驾车,或者请他人代为驾驶。
参 考 文 献
[1]《船员综合素质与安全论文集[C]》陈嵩. 2005年出版
[2]《各国对酒后开车驾驶员的处罚》.光银.交通世界.1996年03期
[3]《国际上对酒后驾驶的法规及认定》. 金戈:《汽车与安全》1997年02期
[4]《驾驶员的素质与安全事故预防[A]》. 陈嵩. 2005年出版
[5]《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
注释:
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5页
《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7页
《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0页